沒有難民政策的香港 社會, 11年4月號 文:東郭先生 承接上期報導逸夫同學的難民服務計劃,今期將會分析當下聯合國及香港的難民政策。根據聯合國難民公署資料,現時有超過一千人滯留在香港,等候甄別難民(refugee)資格,每個月亦有大約八十個新的申請。他們來到這裡,是因為回到祖國的話會因戰亂、種族、宗教或政治問題而受到迫害。正確來說,在這一千人未有難民身份確認前,應被稱為「尋求政治庇護者」(asylum seeker)。 不透明的甄選程序 聯合國難民公署於1979年開始在香港設立辦事處,會根據《難民公約》,甄別留港難民。甄別的過程中,聯合國專員會與申請者傾談,聽其申請的理由,然後評估他們說的是否屬實。不過過程並不一定順利,例如有申請者因為要匆匆逃離自己國家,沒有帶上足夠的身份證明文件,令到申請失敗。2005年有500多個申請,其中只有90個被聯合國承認為難民。而最重要的問題是聯合國並沒有列明審核的準則及詳情,申請者連公署的審核詳情都不知道又怎能作出適當的上訴?另一個程序上的不公平是,聯合國不容許法律代表去監察審核過程是否公正,一切都是由聯合國內部自行決定。 忽視難民處境的香港政府 《難民公約》於1951年制訂,參與簽約的國家都有甄別難民的資格,並且有責任接收難民。中國於1982年成為締約國,香港雖然回歸中國,但特區政府並沒有應用有關條約,又沒有制定自己的難民政策,因此現時所有抵港的尋求政治庇護者,都只能向聯合國難民公署申請難民資格。 但聯合國難民公署無論是人手上或金錢上資源都有限,不能提供經濟援助給所有尋求政治庇護者。很多時申請者要在香港逗留了一年以上,才知道難民身份申請的結果,不過當結果是失敗而又不能走去他國的時候,便會因為在香港逾期逗留而入獄。他們唯有根據香港的《禁止酷刑公約》,向入境處申請免被遣返,因為公約要求政府應避免遣返他們回到會受酷刑對待的地方。 保安局的「人道」宣言 2006年香港電台曾經去信保安局問會否就香港引用《難民公約》,自行甄別和保護難民,保安局的回應是《難民公約》容易被人濫用,所以政府會採取堅硬態度,不會向任何人提供庇護,亦沒有義務接收及照顧他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如醫療、教育、食宿,尋求政治庇護者生活面臨困境,隻身在港生活便得靠自己;不過尋求政治庇護者又非香港居民,不可以公開地在港工作,連「靠自己」都無法實現,唯有靠慈善團體如基督教勵行會提供食物、住屋方面的支援。 香港電台去信保安局的用意是希望政府能好好制定難民政策,協助他們安置到新的國家,因此就算同意香港政府沒有義務照顧難民的生活所需,政府最起碼有責任填補政策上的漏洞,不應再漠視尋求政治庇護者的存在。 延伸閱讀: 陳曉蕾〈他們沒有名字:香港難民〉 http://leilapeople.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2082458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CommentName* Email* Website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 1 = 五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