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釀成劉

天下烏鴉一樣黑,正如前文所指,警察的本質都只不過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團隊,但面對香港警察越來越多對人民不擇手段的打壓﹝見下文﹞,大家總有感警察今非昔比,方有所謂香港警察「公安化」的言論。警察作為國家權力的標誌與象徵,市民看似可以透過預設的投訴機制抑止警員濫用權力作制衡,但事實香港的警察投訴機制卻連這僅餘的功用也未能提供。香港警察並非正在公安化,而是他們以往未盡顯其暴力本色,他現在不過是告訴我們,市民其實奈他不何。

自己查自己
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包括接受、調查投訴,以至定案及處分的程序,都是由香港警務處編制下的「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投訴警察課﹞處理。事實上,「投訴警察課」與 警務處內其他編制的警員之職位不時會互相調任,調查人員和被投訴者的關係可講千絲萬縷,也容易涉及不同的利益關係,加上調查員同屬警隊人員,因此無論在個人利益考慮還是調查心態上,根本難以做到公平公正。可惜市民對警察的投訴,卻只能透過這樣的渠道與方法。再者,正如早前市民投訴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於立法會講大話, 投訴警察課內的警員就是要調查其「阿頭」有否違反誠信,行為是否合理,這樣的調查有說服力嗎?

以零七零八年為例,兩年內近九千宗涉及警員疏忽職守、態度欠佳及毆打等投訴中,通過調查後,結果為無法證實就有超過一千五百宗,證明屬實的只有二百一十二宗,其餘則主要是投訴撤回、無法追查及和解﹝註一﹞,不過即使投訴證明屬實,其中九成個案﹙一百九十一宗﹚的處理手法也只是被發出勸告,即使被警告的都只有七宗﹝註二﹞。

監察得個睇,調查你冇計
另一方面,所謂兩層投訴制度的第二層 ——監警會也不過是無權力的監察機構。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法定機構,但它並無被賦予任何調查、處分或定案的權力,角色不過是覆檢由投訴警察課完成調查後的報告以及觀察警方的調查工作。多年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亦一直批評香港還未設立獨立投訴警察機制,沒有任何權力保證投訴警察的個案能得到正確而有效的調查 。零七及零八兩年間,警監會﹙監警會零九年法定化的前身﹚對投訴個案共向投訴警察課提出了三千六百多個建議及質詢,當中有二千八百多宗獲投訴課接納,卻只有二百一十五宗的調查結果獲得修正,可見這種被動而沒有調查及定案權力的監察角色,根本沒有足夠制衡警權的能力。事實上,從政府的角度看,警權從根本地不能夠被削弱,方能作為其國家機器的角色,追溯至九七年,政府早已提出將警監會法定化的草案,當時立法會成功提出修訂,讓警監會認為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出現問題時,能進行獨立的調查工作,但最終政府為確保警權不受威脅,寧願放棄法定化而將整項條例收回。

外國,又如何?
相對於英國,自二零零二年通過《警察改革法》後,英國的警察投訴機制得以改革,成立了投訴警察獨立委員會,委員會擁有自己的調查員,可以直接調查投訴案件。當然,所謂的投訴制度不過是在既有的法律下對人民的最低保障,他們仍然是服務於政府,對於任何影響社會秩序的行為﹝不論正面或負面﹞,他們也會被賦予使用暴力的權力向人民施壓。﹝註三﹞而這已經超越投訴機制的問題,卻又回到警察作為國家機器的本質問題了。

結語
可是香港的市民連其僅有的投訴機制也是欠完善,人權就只有完全受制於警察的槍炮威權之下。即使你仍拒絕相信警察作為國家機器的本質,但身處如此的制度下,眼見警察對市民自由的步步壓縮,你還相信警察單純是維持治安,除暴安良的正義團隊嗎?

註一:「投訴撤回」佔兩年總投訴個案的三千多宗,指:投訴人不打算追究。「無法追查」佔兩年總投訴個案的一千五百多宗,指:不能確定被投訴的警務人員的身分;或資料不足而未能繼續調查;或未能取得投訴人的合作,例如投訴人拒絕作供,以致無法繼續追查。「和解」佔兩年總投訴個案近二千宗,指:輕微投訴,無需進行全面調查,只需由總督察或以上職級的高級人員擔任調解人員。
註二:處分類別分為:勤告﹝一百九十一宗﹞、警告﹝七宗﹞、警誡﹝七宗﹞、遣責﹝兩宗﹞、嚴厲遣責﹝四宗﹞、被刑事定罪後革職﹝一宗﹞
註三:可見《社會改革的永恆阻礙:警察》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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