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作者已死

自今年六月初《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刊憲後,政府就已經神速地在立法會通過首讀和二讀,被視為網絡廿三條的《條例草案》即將完成立法。《條例草案》最主要的修訂是將版權法的媒體定義延伸至「任何電子傳播模式」(包括電視、互聯網以至日後任何新發佈技術),禁
止侵權者以電子媒介方式發布侵權作品。更具爭議的是,以後無論以任何傳播模式,即使是非牟利用途,只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侵權行為均會刑事化。也就是說,當法案通過後,就算大眾市民在網上分享改編了的歌曲或圖片等,也可能犯刑事罪行,執法者甚至可以跳過版權持有人直接向二次創作人作檢控及拘捕。

「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損害政府形象」?
至於「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表示甚麼?草案建議法庭可考慮作品對版權擁有者造成的經濟損害外(包括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還有非經濟上如作品的分發目的、作品性質及分發方式等因素。因此執法機構有更大的詮釋空間去決定是否撿控進行二次創作的作者,例如作政治諷刺的創作等。知識產權署長張錦輝也表示,如果惡搞別人的東西,把嚴肅的變成詼諧、不認真的,諸如此類,就是對作品作出了「貶損性處理」,傷害了產權人精神方面的感受,亦屬侵權行為。(註一)由此可見,經過這次的版權條例修訂後,就算版權持有人允許其他人用其作品進行二次創作,執法者都可因應情況作出檢控。既然版權持有人在法例修正訂前的保障下已經能夠循民事方式向侵權者作起訴,而這次將之刑事化,賦予執法者直接對侵權者檢控的權力,背後原因也許是對政治諷刺的行為作規管,意圖阻嚇大眾,以打壓政治性的言論及創作自由。

版權法有效推動創意產業的消亡
「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有助推動創意產業的發展。」政府一直聲稱,版權條例是為了杜絕盜版及侵權行為發生,以加強保護創意產業、保障原創,推動創意產業的發展。可是《條例草案》的修訂內容,正正就扼殺了很多創作及表達的自由,打壓了網上惡搞文化及二次創作的空間。這種形式的創作,卻可引申出無限的創意及創新的作品。正如美國著名普普藝術家安迪‧沃荷(Andy Warhol)也就是利用金寶湯、瑪麗蓮夢露等圖片加以創作,製作出一系列經典的作品,創造了新的藝術運動。沒有二次創作,法國藝術家馬塞爾‧杜象(Marcel Duchampl)的《在蒙娜麗莎的臉上畫上鬍鬚》(L.H.O.O.Q)亦不會出現。至於更為普遍的惡搞文化,修訂後的條例就更令網絡使用者人心惶惶,網上改圖改歌去評點社會、諷刺時弊的作品,例如將「民建聯」標誌改為「禮義廉」、把「起錨」改為「超錯」等,就更容易引來政府或版權持有人以侵權之名向創作人提出檢控,限制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事實上,這些帶諷刺性的創作正正是民間幽默式的創意聲音。再者,大眾經常把流行曲改編加工,例如香港插畫家小克將陳奕迅的《一絲不掛》改為表達煙民心聲的《一支得啩》、又或是普通網民把電影《WALL-E》片段與《七百年後》結合制成MV等作品,這即使得到創作人的默許及欣賞,將來法例修定後仍有被執法者檢控的風險。難道大眾仍願意冒著可能被刑事檢控的風險進行再創作?這些民間創作不就是會因此法例而被扼殺掉嗎?無論如何, 不論二次創作還是惡搞, 其實都是大家表達想法及發展創意的渠道,而政府所謂保護產權以推動創作, 最終不過打壓大眾言論及創作的自由。

Fair Dealing ?邊到Fair?
對比其他國家,例如澳洲及歐洲大多數國家如比利時、法國、荷蘭等都明文容許以諷刺形式使用版權物品作再創作,以保障人民諷刺、言論及表達之權利;即使美國也同樣有「公平使用」(fair use)原則,表明作者模仿其他作品,以達到調侃、嘲諷之目的是公平使用的行為(即使有營利目的),以保障人民以諷刺形式改編版權物品的權利。(註二)香港版權條例乃依據英國的版權法,其只採用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的條文,即是為特定情況逐一編寫豁免條文(例如圖書館館藏複印、教育複印等),而沒有廣義條文讓公眾用以抗辯,當中兩地都未有為二次創作作豁免。香港政府官員正以此作為合理化其拒絕豁免二次創作的理據。但事實上,英國政府今年八月初亦計劃修訂版權法,允許人民於網站發佈模倣惡搞的電影、歌曲和電視節目,而可免受法律制裁。(註三)這意味具揶揄成分的創作,將來或不再受當地版權法監管。而香港政府卻對此視而不見,仍繼續建議是次修定,原因無非是把侵權的檢控權自修訂版權條例後擴展至執法機關手中,讓政府能以打擊侵權之名打壓市民在網上表達意見的權利。

保護誰的版權
或者我們必須明白,所謂版權,以至於知識產權,從來都不完全是保護創作者,而更重要是保障所謂版權持有人的大集團大企業,以維持版權帶來的商業利益。以香港的電影業為例,香港編劇黃洋達就表示,香港大部分劇作家不過只收取稿費,就要把整個作品的版權給予電影公司,電影公司才是劇本的版權持有人,原作家也不會獲得以後的任何改編創作等次產品的收益。(註四)另外,立法會曾經就是次《條例草案》舉行過公聽會,然而,會上各大型版權持有商都一致讚成政府的《條例草案》,甚至仍未滿意,例如代表迪士尼、華納兄弟等公司的美國電影協會發言人就支持政府對非牟利的侵權行為也要負上刑責,甚至更抱怨政府修例太慢;國際版權保護協會(大中華區)有限公司發言人也批評香港政府對網上侵權採取「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 Down)(註五)的程序無效,更提議應傚法馬來西亞,直接封鎖個別載有侵權材料的網頁。(註六)由此可見,我們需要明白尊重版權並不等同尊重創作,版權及創作之間有根本上的差異。再以零五年本地劇團「好戲量」的舞台劇《吉蒂與死人頭》為例,當時「好戲量」以經修改過的同期Hello Kitty展覽海報作宣傳而被Hello Kitty版權持有人Sanrio控告侵權,更要求停用「吉蒂」、「Kitty」等字眼,還要求審查劇本及交出賺取的收益。政府宣稱為了創意產業,為了創作人的利益,表示要打擊侵權行為,但一刀切的收緊版權法,只講究版權而不理會創作,其實是進一步向商界傾斜,保護持有版權的商家的利益,而無助於創作人及使用者,反而收緊了人們創作自由。

怎樣才是推動創意?
二次創作也是創作,它為作品注入了創意,注入了新的意義。《條例草案》卻挾着維護創作人利益之謊言,站在創作人、創作空間、創意的對立面,只看版權,不理創意,其實是為保障商家的版稅收益。一個自稱尊重創意、提倡創意的社會,不是要收緊版權法,而是將創意共享,並非把人類共有的創作化為私有的商品。現實上,反版權(Copyleft)、創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等理念就是希望讓人類的創意及知識自由傳遞及散播,使作品更廣為流通及再創作,原作者可以按意願選擇不同的授權條款。例如他人在為作品進行姓名標示(Attribution)後就可任意複製、發行、展覽其作品,甚至可授權他人對原著作品進行修改,同時要求衍生著作的著作人也採取同樣的授權模式,允許該衍生著作的散佈、流通與修改,以確保這些作品能持續地提供社會大眾自由使用(註七)。而這些運動,才能真正推動創意的開放大眾的創作空間,讓人們自由地發揮創意,而非進一步收緊原本已有阻嚇性、能夠有效懲罰不法的抄襲行為的民事法例。

(註一)香港政府新聞網─網絡無限 締造原創奇蹟

(註二)用戶找不到安全港的版權條例修訂─莫乃光
http://www.hkej.com/template/blog/php/blog_details.php?blog_posts_id=71450
(註三)http://www5.cnfol.com/big5/hkstock.cnfol.com/110801/132,2113,10378029,00.shtml
(註四)http://www.inmediahk.net/(獨媒影像報導)版權持有人「大狠哂」!?
(註五)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161
「通知(Notice)」: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將使用者涉有侵權之行為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取下(Take Down)」:「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
資訊,並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
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註六)只許大財團獨佔 不許小市民惡搞:《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http://www.inmediahk.net/只許大財團獨佔-不許小市民惡搞:《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註七)http://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36-copyleft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