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蚊

香港首次蕩婦遊行在十二月六日已經舉行,參與人數大約百多人,高呼「我要性自主,不要性暴力」。在一般想像下,遊行的人多數是對於政府政策不滿的人,即使是同志遊行,大約也清楚同志到底是怎樣的一群人。然而,蕩婦又是甚麼人呢?又為甚麼是蕩婦呢?

在本年的一月,加拿大多倫多市警察局在一場大學演講中呼籲「女性要避免性侵犯,就不應穿得像蕩婦般暴露。」(women should avoid dressing like sluts in order not to be victimized)其後引發加拿大民眾不滿,在四月發動了第一次蕩婦遊行。此舉在引起頗大的迴響,在英國、德國、美國都陸續有蕩婦遊行舉行。

著得性感=引人犯罪?

引起最大迴響的一個論調就是:女性著得性感(如蕩婦般)無疑就是叫男性來性侵犯自己。不少人認同這個說法是基於認為這個狀況就好像錢財不可露眼,要是身上滿是貴重物品,那豈不是叫人來搶劫自己?然而,不合理之處在於把大部份責任推到受害人身上,間接地合理化了小偷搶劫的行為,就如間接地合理化了男性性侵犯的行為。

而要了解為甚麼這樣的論調會存在,就必須先理解男性與女性在社會上到底佔著怎樣的位置。在傳統父權社會下,男性被認為是屬於公領域的(例如工作場所),而女性則應該是留在私領域(例如家庭),以便男性管理女性。隨著愈來愈多女性進入職場等原本由男性主導的公領域場所,男性開始需要以各種不同方式掌控女性的身體,以便對女性作出規訓。就如對女性身體作出侵犯舉動,以顯示自己的主導地位:你若是不想(在公領域)被侵犯,就不要穿得那麼性感,最好就回到家裡(屬於你的私領域)去吧![1]

可是男性也會被侵犯啊?!

然而,社會上卻沒有一種聲音叫男性不要穿太少、回家,因此真正的問題並不是穿多少、回不回家,而是女性一直在被掌控的位置:穿多少、回不回家[2]都不能自己決定。因此,高舉性感外出無罪的女性就是為了說明女性能夠掌控自己穿多少的權力,而非取決於男性會對自己身體作出怎樣的「回應」。比方說,在遊行中有女性把內衣穿在外面,表示「我(女性)有選擇穿甚麼、如何穿的權利!」

是蕩婦又如何呢?勿污名化蕩婦!

在性方面相對開放的女性,比方說,會公開談論性事或是擁有多於一個伴侶的女性在社會上都會被認為是蕩婦。而社會上總是對她們給予極負面的評價,評她們為不道德、是罪惡的因而是需要被監控的人。比方說,社會總是譴責擁有多於一名伴侶的女人;然而,男性有多個伴侶則被說成了風流,你看何生左擁右抱就知道社會上對於一個男性三妻四妾的容忍度遠比女性大了;而即使不是像何生這般有錢的男人,社會上對於丈夫「包二奶」的回應都是「只要個老公識番屋企就得!」/「個老公對老婆仔女都好咪隻眼開隻眼閉囉!」,而比綠帽老公戴的女性則會受到強烈的譴責,像是永遠都無法翻身。因此,問題並不是伴侶數量的問題,而是女性往往被男性規範著而不敢「行錯路」,不敢面對自己的情慾。而肯定蕩婦就是肯定了女性情慾的多元存在,也是為甚麼遊行要以蕩婦為名,而非穿著性感的女人。

[1] 在八十年代,因女性在街頭被侵犯的個案日漸增加,政府實行女性宵禁政策;在英國約克夏數百名女人高呼:「反對宵禁」(resist the curfew ),抗議社會面對女性人身安全問題的解決方法是「待在家」 (stay indoors)。
[2] 指宵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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