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螳&依斯H噢

三個月前,當立法會通過廣深港高鐵撥款後不久,《東方新地》以「80後女神陳巧文曬籮示威」為題報導陳巧文,並以她在家中的內衣照佔去雜誌的大半頁封面。該份報導自稱「採取輕鬆手法報導新聞人物近況」,但內容絕大部份均指向陳巧文的私生活,並在她鄰居家偷拍她在家時的內衣照。該期雜誌出版後,陳巧文本人、民主黨婦女委員會,及新婦女協進會(婦進)等組織向新傳媒及其旗下的東方新地作出譴責,並去信新傳媒、香港報業評議會、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投訴。不久,《東方新地》發信回應民主黨婦女委員會,並指是接到陳巧文街坊投訴,加上陳巧文家沒有遮攔才進行報導,並強調其報導均「真實客觀」,且「絕無壓抑女性參與政治」之含意。

抗議行動

三月六日,婦進發起行動到新傳媒位於柴灣的總部示威,陳巧文當場就《東方新地》的信發表感言,其後婦進要求與該集團之高層對話。然而其職員以當日(星期六)並非工作天,辦公室沒有人為由,拒絕讓示威者進入大廈。在經過一輪擾攘及交涉以後,新傳媒在五時許派出一名行政經理表示不會發表任何聲明。在表示會向新傳媒高層反映對話的要求後,新傳媒職員逐漸離去,而示威者亦在七時許散去。

不久,香港報業評議會及記協對事件作出回應。香港報業評議會對《東方新地》發出公開譴責。記協的回應則比較有趣,雖質疑「在不涉及公眾利益而當事人非娛樂界人士,《東方新地》是否有必要將一名參與社會運動的女大學生在居所內的內衣照以雜誌封面故事大篇幅報導」,其後卻指「法律並無明確界定及禁止偷拍行為」,並且覺得「在公眾地方以普通攝影機拍攝不算偷拍」。其操守委員會亦指陳巧文「並沒有採取足夠措施保護自己免受屋外人士拍攝」。

是的,「法律並無明確界定及禁止偷拍行為」﹔ 是的,「在公眾地方以普通攝影機拍攝不算偷拍」。是的,偷拍是「合法」,但偷拍一個人的私生活又是否合情合理呢?

偷拍‧私隱‧公眾利益

對於偷拍以及私隱權,各方一直有所討論,唯至今仍未有結論。現時香港沒有法例直接定義何謂私隱,只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資料使用者」。「個人資料」是指可以翻閱、追索的資料(紀錄下來的才算,口頭說的不算),而這些資料是與個人有關的。「資料使用者」則指搜集、持有,或處理過一些資料的人。除了資料,身體也在保護範圍內,如我們不可搜查別人的身體,不可任意逮捕、拘留別人。此外,條例亦提及他人不得任意、非法進入我們的住所和辦公室。同時,條例指出傳媒有合當理由的話,例如為了公眾利益,就可以獲得豁免,即使是「個人資料」,也可披露。

換言之,公眾利益和私隱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有時為了公眾利益,是要犧牲私隱的。何謂公眾利益呢?舉個例說,記者偷拍藥房的情況,測試藥房有否違法售賣需醫生處方的受管制藥物予客人,這種偷拍就是從公眾利益出發。但陳巧文只是社運人士,不是公眾人物,有必要大篇幅報導她社運以外的私生活嗎?她的私生活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嗎?除了思考甚麼是私隱、甚麼是公眾利益外,被偷拍者是否公眾人物、公眾人物是否就要被公開私生活、偷拍對她/他帶來甚麼影響、偷拍地點是私人還是公開、偷拍者的目的、偷拍的手法等等,都是要考慮的。

記得零六年《壹本便利》偷拍阿嬌在後台換衫的情況,雖然各界口誅筆伐,斥責《壹本便利》可恥、侵犯私隱、侮辱女性等,最後《壹本便利》也只是被判罰款了事。而當時是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作出判決—— 非侵犯私隱。四年過去了,偷拍不斷,就如本文探討的《東方新地》偷拍陳巧文私生活事件,為什麼有關私隱的討論停滯不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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