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松
性騷擾真的離我們很遠嗎?

四年前,曾有篇學生報文章提及「中大欠一個完整的性別政策,而在有完整政策之前,只是一個防止性騷擾委員會作用甚微」[2]。四年的光陰轉眼又逝,黃燕雲事件塵埃落定,被判為死於自殺[3]。

我們經常以為性騷擾是很罕見、不易發生的。然後輕視了性騷擾這回事,但現實是,它總會暗地裡發生,就在日常生活中。

或許你會摸不著頭腦,到底甚麼是性騷擾呢?摸大腿算是性騷擾嗎?問對方今天穿甚麼顏色的內褲又算是性騷擾嗎?

性騷擾的三個判準

筆者在此引述卡維波的觀點,並借黃燕雲事件作例,介紹三個關於性騷擾定義的判準來解答以上問題[4]。

當中,我們不能從單一判準來判斷某言行是否性騷擾,特別要小心過分使用外在判準來判斷。筆者不時講下咸濕野,或者和朋友大談波啊、J啊等等,但這也要看內在的判準和騷擾者的意圖。其談話對象通常不會視性為禁忌,也不會羞於談談性說說做愛,而我也不是為了要騷擾對方而做這樣的言行,故這不算是性騷擾。

社會的性/別文化共識

另外,在判斷甚麼情況是性騷擾時,「社會的性/別文化共識」不應被忽視。「社會的性/別文化共識」是指當時社會裡人們社交、人際互動的情況,這些情況可以是相對保守或開放,而界定性騷擾定標準也會隨之不同。

性騷擾法例的法律框架原本就是基於某些性別不平等的情況,當時女性容易被侵犯及沒有正途去處理這些問題。訂立性騷擾法例是除了以法律來保障受害者外,還加強大家對反性騷擾的意識,提醒我們要關心及尊重不同人對性的感受。然而,這些社會共識應然會繼續進步,繼而我們亦會以不同的標準去判斷何謂性騷擾。

權力不等的問題

不過無論如何,在權力不平等的情況下,性騷擾的情況依然會發生。黃燕雲事件便是一例。梁少光是中大秘書長,曾為黃燕雲的上司。黃家屬指出,黃認為「唔可以比梁少光知道自己曾經投訴佢」;黃曾向前防止性騷擾委員會主席馬麗莊教授說過「佢地個個人,點會幫我呀……佢(梁少光)係高層」。

歸根究柢,其實性騷擾還是權力問題。

純粹有性騷擾法例是不足夠的。例如勞工法例保障了職場上勞工的權利,但現實還是會有種種的勞工問題,老闆可以走法律罅而罔顧勞工權益。這是因為勞資的社會經濟權力不平等,試問老闆叫你無薪地加O.T.,你能拒絕嗎?若拒絕,可能老闆就會以一些藉口解僱對方。如果一天還未打破權力不平等,縱然有法例保障也難以超越那些困局。

反性騷擾與性別定型

回到反性騷擾。在反性騷擾時,我們要小心墮進性別定型的想像,例如施害者必然是男性,受害者又必然是女性。如上文提及,性騷擾法例設立的背景是男女權力不平等,人們又沒有要注意性騷擾言行的意覺,故要特別設立性騷擾法例,保障女性免受刑事罪行(如非禮、強姦)處理不到的性攻擊(但這不代表性騷擾和非禮就能截然劃分,黃燕雲一案便是既是非禮又是性騷擾)。

現時,男女不平等的情況相對沒有以前的誇張,我們便要小心反性騷擾的論述容易偏頗女性,可能會造成女性站於有利的位置,而別有用心地控告並沒有性騷擾她的男子,這反而會造成對男性的不公平。

而且,這樣的男女權力想像本應被改正。若我們在意識形態上,認為男性在兩性關係中扮演主動的角色,從而男性作出性騷擾是正常普遍的行為時,這便會繼續延續悲劇的發生。因為那些性騷擾的行為便是源於當事人/社會於對兩性想像的價值觀,這則會繼續幫助男性集體繼續支配女性/男性是侵犯者的情況。

保守論述的陷阱

我們亦要小心反性騷擾墮進保守的論述陷阱之中。可能有人會說,為了防止性騷擾,大家的衣著和言行還是循規蹈矩的好,意義即是要避免與性有關的言論(讚對方身材好也不行),平常也穿得密密實實,以免會被性騷擾。這樣,反性騷擾由保護人們的性權力,反而成為壓抑及壓迫人們在有關性方面的言行[5]。

事實上,反性騷擾是令人們有免於性騷擾的法定權力,他們可以以自己的方式追求性自由,而情慾方式也不必受限於他人單方面的想像。

以飛釘的情況作例,我平常不太喜愛戴bra,不會認為bra是女性衣著中的必需品,但當乳房在衣服裡蕩來蕩去,幼嫩的乳頭時不時擦過衣服纖維,乳頭便自然地硬起上來,從而突點,是故飛釘的現象可謂十分明顯。然後,每當落canteen買飯時,總會披著一件外套,掩蓋兩乳——我不喜歡別人盯著我那裡看。但是,若反性騷擾意識當真存在於你和我的心中,我便不必擔心他人的目光,便可以放開自己,昂首,坦蕩蕩的走去。

[1] 筆者在九月號曾寫下〈性騷擾——再認識、相關事件及政策檢討〉,惟覺得文章中只點出人們對性騷擾的誤解(或某些性騷擾論述的陷阱),整體對於性騷擾的分析未見清晰易明,故在此另起一文,再講述我們應該如何理解性騷擾。
〈性〉文小介紹:
當提防性騷擾的意識放進我們的生活裡,我們應該如何去處理?如果我們過分講求法例(過分使用「外在的」判準),會使社交方法機械化,男女互相提防,人際關係便會遭受破壞。另外,我們也要小心性騷擾的含意被擴大會使法例反被濫用,成為一些保守派的壓迫工具,例如限制了談論性話題及提出性要求的空間。

【校園】性騷擾 - 再認識、相關事件及政策檢討


[2] 〈性騷擾=不如一齊做Gym呀?〉,2008迎新特刊。

性騷擾=不如一齊做Gym呀?


[3] 詳見〈性騷擾——再認識、相關事件及政策檢討〉的「黃燕雲事件:委員會袖手旁觀 校方高層亂處理」部分。
[4] 此處參考卡維波的文章〈性騷擾的共識建構與立法:對吳敏倫觀點的進一步討論〉中「3.性騷擾的定義問題」的說法。其文收編於《性侵害性騷擾之性解放》。
[5] 詳見本月號之網上文字版,〈從黃燕雲家屬角度看事件:2007年黃燕雲遭遇性侵害事件〉。
[6] 在香港法例下,「騷擾者的意圖」不是判斷性騷擾的必要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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