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阿路

記得九月初入學經過女工時,看見中大天文學會及國是學會位於范克廉的玻璃會室,第一印象就覺得他們必是聲威頗大的學會,才得以佔據本部的地庫「旺舖」,但同時亦不期然疑惑:究竟屬會會室是由誰分配?今年李慧珍樓裝修,龐萬倫學生活動中心落成,又適逢代表會會室重新分配機制於今年運行,屬會會室大執位。但分配的過程發生爭議,反映現今會室分配方法實有其漏洞。

原來同學申請宿位要計宿分,屬會申請會室亦然。今年申請使用范克廉樓兩間地庫會室的三間學會分數依次排名為社會工作服務工作隊、國是學會、中大天文學會。但之後負責會室分配的「屬下團體資源分配委員會」公佈的結果中,國是學會卻被調往范克廉樓三樓。原來委員會表示會針對個別屬會的特殊需要,用「特別處理方法」彈性超越排名為個別屬會安排會室。中大天文學會指他們經常需要搬觀星器材出戶外使用,被遷往三樓後將使每次搬運更困難,甚至會損壞器材。委員會接納此理由並容許其保留原來會室。

國是及後向委員會要求上訴,但其「因文獻及文件太多難以搬遷」的原因未獲接納,委員會主席更稱此階段不設上訴機制而堅持原本的決定。但由於會章沒有予委員會不按分數排名使用酌情權分配會室的權力,當國是學會質疑委員會違章時,委員會又馬上更改決定,將中大天文學會遷往三樓,地庫會室則由分數較高的社服及國是使用。

又係代表會錯?

可以想像,委員會朝令夕改的決定使兩支屬會莊員的心情猶如坐過山車,更徒添屬會間的矛盾。其實,假如委員會認為中大天文學會所提供的理由合理的話,在評分階段調節一下評分準則中最具彈性的「酌情權下可以給予的分數」就足以改變國是及中天的排名次序,所以根本沒有必要在會章之外發明一個「特別處理方法」。大有可能是委員會開會時評分太過隨意,沒有實際考慮過酌情分數對分數排名的影響,及至後來分數公佈後方試圖亡羊補牢,超越排名處理中天的申請。委員會自行創發的特別處理法根本是為了方便自己的行政程序,除了可以省卻開會時認真考慮評分的討論過程,更可以減少解釋給予個別屬會高酌情分的麻煩(會章訂明所有學生會基本會員,即大部份中大學生,均有權對酌情分數提出質疑,而委員會就一定要開會回應)。

更厲害的是,委員會連屬會的上訴權都剝奪了。表面上委員會的確依足會章所訂明的上訴機制,但屬會只能針對其分數排名作出上訴。如果屬會積分決定會室分配結果的話,上訴並重審積分排名就等同上訴分配的決定,但如今委員會在分數排名公佈之後方再閉門自行決定會室的分配,結果上訴分數其實就沒有任何實質作用。國是學會在分數排名上高於中天,滿心以為可以保留原本的會室,但實際分配結果公佈之後大失所料,向代表會查詢時,竟又獲告知沒有上訴機制。委員會只建議國是學會自行與其他屬會商量可否與之對調而拒絕重審。

由此可見,委員會的粗疏,一方面令中天使用會室的需要沒有在合適的程序中被處理;另一方面,如非國是學會自行翻查會章,根本就不能得到公平對待。然而假如委員會依足會章進行會室分配,所有問題是否都得以解決?

如何計分如何分

現時的積分計算方法由「對屬會會室的需要程度」、「對儲物空間的需要」、「以往活動表現」、「財政的健全程度」、「會員人數」以及上面提到過的「酌情分」六項組成。會章只訂明各項所佔的百份比,而具體的量度方法則由每一屆的委員會自行詮譯,亦即委員會在會章制約下,依然有十分大的自由度去決定計分方法。為何中大天文學會移動儀器的需要未有反映在對屬會會室的需要程度?仔細研究一下「會室需要度」的評分細則,委員會竟認為「所有屬會一旦獲分配會室,每一屬會使用會室作相近活動」而將此部分七成的分數劃一,變相成為各個屬會之間毫無差別的底分,根本是委員會為減省自己的工作量而隨意地簡化量度方法。結果中天與國是在此一部份得到同樣的分數。

今屆委員會所制訂的量度方法粗疏,而會章所作的劃分亦不見得合理。表面上六項評分準則好像周全地考慮到各種不同屬會的需要及對屬會表現作賞罰,但其實這種以不同準則填塞評分機制反使制度更為僵化。例如個別屬會需要大量儲物空間,卻不代表該個屬會有需要使用地理位置優越的會室。計分制度卻籠統地將各種不同需要分配一個百份比,然後再用簡單加法加起,結果分數根本不能回應不同屬會實際上需要哪一種會室。

其實所謂的計分方法,本質上就是將各種因素強行量化成一個看上去較公平客觀的數字,往往略過了必要的討論過程,武斷地劃出分數的高低作先後決定,單靠屬會按各自的最佳選擇自行爭奪會室,而漠視了學會實際對會室的需要。屬會在分配會室的過程中只負責按照委員會的要求整理各自的資料和遞表,沒有直接參與決策或其中的討論。當然各個屬會所遞交的活動表現及固定資產狀況都值得參考,但既然委員會反正都要逐一審理每個屬會的酌情信及各項紀錄,與其閉門造車,不妨直接邀請各個屬會自行為自己辯解,又或為幾個屬意同一會室的屬會安排會議,令屬會之間得以妥協或對質,再由委員會平衡各方意見作仲裁,方可做到更合理的會室安排。

結語

理論多多,但不能改變會章中單純依靠評分機制分配會室的制度的話,一切就只是空話。現行分配會室的機制,於1999年訂立,制定之初以及每次執行時都有極大的爭議,莫道更改制度,連每次運行制定詳細量度準則都十分困難。理論上需要每兩年執行一次,但由於過程繁複,而代表會的行政效率又不穩定,結果制度成立至今只執行過五次,對上一次已是2008年。

其實歸根究柢,會室分配的問題之所以如此複雜乃在於現時會室的供應、選址、以至設計都不足以應付其需求。例如委員會即使認同動漫研需要巨大的會室空間,但在李慧珍樓維修之後,再難以安排同樣大小的會室予動漫研,而龐萬倫新會室中的隔版不能被打通,會室因而被劏成幾塊。校方在建造新大樓時只安排有會室存在,卻又何嘗直接諮詢過各個屬會對會室設計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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