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學生會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列明,中大學生會本「民主自治精神」而成立。

文:許常

一切從兩年前開始

二零零七年一月六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代表會)主席陳俊文以電郵公告,將於未來三個月討論會章修改事宜,但具體修改的目的、範圍、諮詢的日程,卻是隻字不提。其後兩個月來毫無風聲,正當所有同學以為代表會又再議而不行之際,陳主席卻在三月一日公佈即將舉行的全民投票項目包括「通過會章修訂案」一項。

該屆的全民投票在三月十二日至二十五日舉行,從一月六日起算,還不到公告所說的三個月之期。代表會行事迅速,本來是值得讚許,但問題卻是,修訂案從何而來?代表會屬下有個章則委員會,專責處理章則修訂問題,委員會卻兩個月來卻從來沒有召開過會議--委員會的主席,正正便是代表會主席陳俊文。而代表會大會,亦未見過任何有關會章修訂的文件。

再過得數天,陳主席宣佈在三月十一日召開代表會會議,會章修訂案,竟赫然在議程之中--議程並沒有附上會章修訂案的初稿。換言之,與九千多名同學關係重大的學生會會章的修訂草案,竟在全民投票前一天才首次有陳主席以外的同學「有幸」一睹。

是非題
1. 〔狹義相對論〕陳主席身處於比我們快的時空,因此他的三個月比我們觀察的三個月短。
2. 〔政治哲學〕陳主席一人編纂會章修訂案,增加了學生會的民主程度。

體無完膚的(  )

按照會章規定,代表會共有四十二名代表,而會議需要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為合法。然則,三月十一日當日在場討論這份修訂案的代表,卻只有八人。撇除約十餘沒有委任或被撤銷的名額,合法人數怎都要十二、三人。陳主席卻稱有數名代表離港,按會章不須計算在合法人數之中--但,三月中,mid-term(中期考試)季節,真有那麼多代表離港嗎?中文大學,果然國際化。

代表們在會上決議以書面通傳方式通過會章修訂案,連會議也沒有空來開的代表,卻在半天之間集齊了全體三分之二(約二十票)的書面贊成,陳主席在凌晨五時許公佈全民。事後,三名代表表示沒有收過書面通傳的通知,翻查會章,全民投票的草案,亦不在以書面通傳可通過的議決的範圍。這些程序的失當,並非沒有代表發覺,卻也沒有代表提出反對。

由陳主席親筆主理的會章修訂案,內容亦是不同凡響。草案廢除全數七十條會章,把全份會章重寫,新增會章九十條。實質上的修改內容涵蓋與書院學生的關係、會員資格、會長的權責、幹事會組成等多方面的條文。另外有一項,是把代表會主席留任下屆代表會成為當然代表的任期,從半年延長至一年。

多項選擇題:
3. 〔文學〕「中文大學,果然國際化。」一句,運用了甚麼修辭技巧?
A) 對偶 B) 對比 C) 誇張法 D) 白描法

4. 〔學能測驗〕 代表會主席 和 會章修訂案 的關係與下列何者相同?
A) 上帝 和 光
B) 董建華 和 八萬五政策
C) 柏拉圖 和 阿特蘭提斯
D) 以上皆非

速讀神通

更厲害的卻是廣大的中大同學。

代表會會議過後,陳主席通宵達旦後在翌日凌晨五時許發出會章修訂案的公告,內容只有當時的會章與修訂後的會章,不見半句解釋。這一份涉及一百六十條條文的會章修訂案,列印出來足有二十多頁,在每個票站擺放供投票的同學參考。全民投票在公告當日便立即開始,投票的同學在平均不到一分鐘的投票時間中,能夠閱畢這百多條條文並理解修訂的內容,迅速投下他們無比神聖的民主一票,可見我校同學的能力素質,實在非同小可。

會章修訂案最終順利地以約一千九百票贊成通過會章修訂。陳主席的個人努力,終於得見成果。

填充題:
5. 〔批判思考〕同學能在一分鐘內閱畢二十多頁學生會會章修訂條文,證明民主制度需要_____。
6. 〔歷史常識〕陳主席的故事教訓我們,個人努力需要_____才能得到會報。

舊事重提

陳主席與會章通過後數年卸任代表會主席,翌屆主席接任後,陳俊文稱他已根據原會章第七十條,把已通過的會章修訂交由大學校董會核准。然而,事隔一年多,今年初現任代表會主席(即修章後兩屆的代表會主席)吳銘基卻收到學生事務處消息指,陳俊文提交的修訂案因格式不合,早已要求代表會重新提交。換言之,被全民投票通過的會章修訂案,在無人知曉的情況下非法運作了一年多。陳俊文對此,卻隻字不提。

與此同時,吳同學亦收到幹事會的要求,質疑會章修訂的合法性。代表會按幹事會的要求,公告全體會員事情的因由,並定於六月二十日召開全民大會處理有關的問題。

全民大會當日,出席人數是,五人。當中包括四名代表會職員,以及一位幫忙準備場地的幹事會幹事。需要全體會員十份之一(即約一千一百人)出席的全民大會,「順利地」流會,議程則交由代表會處理。

其後代表會在七月六日召開常務會議,以會章修訂程序違章為由,宣佈章則修訂將於翌年四月一日起無效。那是後話。

問答題:
7. 〔比較政治學〕試比較雅典城邦與中大學生會的民主政制,何者的較能體現民主的精神?雅典城邦的經驗能夠給我們甚麼啟示?
8. 〔憲法及行政法〕為甚麼代表會不把違章的修訂立即宣佈無效,而要延至翌年四月一日?這是否符合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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