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爛溶溶/旭雯〕那天,有人在地鐵拍照 專欄, 08年9月號 〔專欄︰爛溶溶/旭雯〕那天,有人在地鐵拍照 地鐵小商店漸多,所以在站內不搭地鐵的「買野人」越來越多。朋友走過,在化粧品商店前方,衝著商店正面拍了張照片,然後轉身走去。地鐵職員便追上前說,指化粧專櫃小姐向他投訴;職員也說,地鐵有附例不許拍照,詳見《地鐵附例》,並要求我們刪除照片,否則法庭見。 地鐵附例,本來因為那是政府(公共)產業私人管理,所以那些條例才算有多少合理性。但自從地鐵合併再上市之後,那私人產業的私人管理,為何仍可有法定條例來保障私人經營者? 我們固然不會就範。難免會被人批評我等後生有法不依,不尊重私人地方或者說我等開口埋口人權自由。只是我也真的想問,這些法例從何而來? 一輪質問,職員招架不了便說報警,我們覺得沒所謂,但也先請過那位職員看該照片。他看畢也同意該照片既拍不到商標、商品或職員(即化粧小姐的疑慮可算消除),除了一面櫃?上的鏡子外,可謂乜都拍唔到,但他仍堅持交予警辦。 在我們理解到職員先生的處事邏輯之前,事態發展也一如職員的疑慮一樣弔詭。我們問起他平日的處理,上法庭又會怎樣,還在考慮是否需要上上法庭討個公道;那位職員忽然恍然大悟,跟我們說起他前天才上過庭,是上年的一宗拍照案件,地鐵用民事訴訟,勞師動眾卻只罰人家幾千塊,勞民傷財。 我們聽畢頓覺,此等惡法,或真需要犯他一犯,來個公民抗命可能更數埋有賺。 可是職員先生才最生鬼。可能他想到後來的十幾頁報告,及不知要等多久才上庭等等的工作量,他終於發現刪不刪相,已經無傷大雅。他起初口風轉向,問我們可否兩張刪一張,好等他能向商戶交差,但甫提問便自覺笑話。他其實並不需要真的把相機拿回去,作為他曾作出警告的證據。我們既想不到剛才強硬得差點報警的他會有此一著,見他忽地退讓,我們還未及反應。他見我們沒反應,才又問,總之他向化粧小姐說已警告及已刪相,而我們離去前同意一下他的大話(即刪相),好不好。 我們看到他希望急速完事,也沒什麼好再跟他爭論,才緩緩離去。但事後還是一直在想,現在的處理,或許只讓我們發現我們或職員先生,都只是這制度裡軟弱的共謀;如果我們真的隨他報警去,除了又多一案件在身之外(上年利東街,被告阻街又剝光豬,雖算不上造成威嚇,但司法程序之煩雜才真需要考慮),究竟又會怎樣?又或者如果我們直接去跟化粧小姐談,不知又會有何結果…… 搞了半天我們才走出地鐵站,皇后碼頭不過一街之隔。當時我就想我們的離去其實是我們真的需要回到一個我們整整一年前,前仆後繼要保住的皇后碼頭;那裡本來是一個沒有人不能進入的地方,現在則已失守,而成為沒人能進的地方;而我就在那一年後,越來越了解到自己當時在保衛些什麼。 __________ 旭雯,一開口便感到缺氧。夠膽直面現實,但原來還要修練很久才夠力回應。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CommentName* Email* Website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 六 = 一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