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白辛學

付出勞動沒回報實屬正常,是不少學生對實習的看法。但仔細想想,這種觀念合理嗎?

 

 

前言:學到嘢就唔洗收錢?

關於實習生的討論裡,每每出現一個很奇怪的說法:因為我們在實習之中能學到某些技能或是知識,所以收取極低薪酬(甚或無薪)也是合理的。是故,我們就會聽到以下的對話:

「Intern有嘢學就冇錢收是常識吧。」
「實習都學到唔少嘢,又對第時搵工有幫助,宜家有冇人工唔係咁重要啫。」
「如果企業因為我地要錢而唔請我地做實習咪仲慘!」

以上的說法,有不少是無奈,但也有不少人是真心相信。

然而,同學應徵兼職補習、店員,首先關心的一定是薪水,薪水太低甚至不屑去做。幹這些工作,不見得學不到任何東西(題外話:不少實習也說不上能學到甚麼),但我們也不會因此覺得不用拿薪水。可是為甚麼一牽涉到實習,同學就會接受「付出勞動卻沒有人工」這個違反常理的前設?

又比如在職場上,從來沒有老闆敢對員工說:「你來上班學到東西,給你少些薪水也沒關係吧?」為甚麼普通員工受益之餘能拿薪水,而實習生受益卻「理所當然」不需領取合理工資?

付出了勞動,就應該有工資,這本來是理所當然。畢竟我們的勞動是在幫助公司維持運作,讓老闆從中賺錢,憑甚麼我們不能分得回報?即使法律、醫護之類的實習能給予我們專業訓練,道理也是一樣—能否學到某些知識技能,和應否拿到合理工資可是風馬牛不相及。然而,只要一牽涉到學系、學習等詞彙,我們就會陷入盲點。當然,這也離不開學校以至社會不斷重覆以上的說法。「實習都學到唔少嘢㗎,又對第時搵工有幫助,依家有冇人工唔係咁重要啫。」—我們是否應該認真反思以上說法?

或許大家還聽得有點茫然。我們不妨轉換一下視角,看看美國法例對實習生的看法。

 

美國:只要僱主受益,實習便要受最低工資保障

美國的《公平勞動基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明確表明,所有僱傭關係必須受最低工資保障—包括實習。如果要豁免最低工資,以及相關勞工補障如加班費,必須證明該實習生並不是被僱主「僱用」(Employment),這要符合以下六項條件:

1. 實習要類似於教育環境下所給予的訓練
2. 以實習生的利益為依歸
3. 僱主不會以實習生取代受薪員工
4. 僱主不會即時因為實習生的工作而獲益
5. 僱主不承諾於實習期完結後取錄實習生
6. 實習生與僱主都清楚明白是次實習並非受薪的

這裡最值得一提的是第4點。舉例,某君在電台做實習生。公司指派他採訪和撰稿。要符合第4點要求,採訪片段和稿件只能用作內部訓練用途,電台並不能使用、發佈及受惠於某君的勞動成果。FLSA更指明,即使實習包含學分,只要實習生付出的勞動令公司獲益,他就不會被排除在最低工資的保障範圍外。

這法例背後的立法精神,是以「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作為實習生應否受薪的界線,而非「實習生學到東西與否」。只要僱主從學生的勞動成果獲利,哪怕同學在實習中獲益良多,該實習都被視為「僱傭關係」的體現,因而受最低工資監管。

讀者可以想像,根據以上準則,香港大部分的實習都存在着「僱傭關係」,因此是必須受薪的。譬如SPE同學被指派去派傳單、剪草;酒管同學到酒店清潔房間、做侍應等的工作。從學生報的問卷調查甚至可以知道,有酒店聘請實習生後就解僱受薪員工,這難道不是僱傭的最有力證據?

有些說法指,實習機構不單沒獲利,反而要多花資源教實習生做事,可能得不償失。但這想法到底有多少根據?要知道,在任何公司中,上司指點下屬,尤其是新來的下屬是常有的事。重點不在於有否指導實習,而是整體來說實習機構有否得益於實習生付出的勞動。或者我們換一個方式詢問,實習機構如果沒有聘請我們,是否會更加空閒?我們做實習時做的工作,是否會自動完成?退一萬步說,或許真的有這樣的例子,實習機構反過來「倒蝕」,但這樣的情況到底有多普遍?

在我們之前發的問卷中,有位同學便特地留言「同廉價勞工冇分別」。從我們理解的實習情況而言,這也不是孤例。事實上,在外國不少批評當下實習制度的文獻中,均指出僱主聘請實習,其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獲取廉價勞工。或許同學在實習過程中,會有自己的長進或感悟,但同學沒有拿到自己應得薪酬的客觀事實卻不會改變。不少同學朝九晚五地工作一整個暑假,卻一分錢都拿不到,還得倒貼車馬費,更須額外找兼職來舒緩經濟壓力。有同學指我們用字太過嚴苛,但這不是赤裸的剝削,又是甚麼?

They need us

有頭髮邊個想做癩痢?很多同學覺得,如果我們要求實習薪酬必須符合最低工資,公司大可不要實習,到時損失的反而是自己。然而,我們自己沒有想像中的人微言輕,僱主的議價力亦沒有想像中強。

第一,實習生提供的即時勞動力是企業趨之若鶩的肥膏。以SPE為例:學生均須於暑假進行至少200小時實習,而一年大概有30個學生,假設以時薪50元計算(最低工資是請不到人來剪草的),那就意味着每年實習生為僱主省了30萬(根據系方的說法,絕大多數的SPE是沒人工的)。

SPE是非常細小的學系,如果是大型學系的話,數字將會比這更誇張。殘酷的現實是,哪怕僱主以最低工資聘請我們,他還能省下不少金錢。如果少了這批廉價實習生,商界便須掏出大量金錢,以正常工資聘請全職、兼職員工來填補缺少的勞動力。

第二,宏觀而言,實習制度的存在對企業相當有利。首先,企業每年都需要聘請畢業生補充勞動力。如果大部份企業均停止聘請實習,那很多畢業生均沒有工作經驗,這對企業來說也沒有好處。更甚的是,沒有實習生的勞動,公司便要需開設更多入門級職位(Entry Position)予畢業生,這些全職職位的薪酬可要比給予實習生最低工資高得多。

誠然,在任何勞資關係中,資強勞弱是常識。但我們的議價能力沒有想像之中弱,說到底,實習不單只是我們才學習,也是他們需要我們的勞動力。

聯合起來才有Bargaining power

要改變現況並非癡人說夢。當然,一個人是幹不了甚麼的。如果同學能夠團結起來,比如說酒管的同學透過系會集體向系方施壓,甚或不同院校如理工、不同高級文憑的酒管同學也可以這樣做的話,未必不可以向酒店業構成一定壓力。更甚者,如果我們可以跨學系聯合,組成聯校團體(如實習生工會)以大規模行動向學校施壓,激發社會輿論,逼使各大院校聯合起來站在雞蛋的一邊,要求校方停止與低 /無薪實習機構的合作,那麼資方在考慮到實習制度的好處,以及輿論壓力下,未必不肯讓步。

這些說法看似異常夢幻,但對比起橫跨所有行業的最低工資,這其實真的算不了甚麼,尤其是不少實習生應得的工資,要比最低工資高多了。

筆者明白個別學系的議價能力較弱,學生力所能及的事確實不多—這正是最需要校方介入的地方。一來,校方的人脈資源、輿論力量都遠超學生;二來,含學分實習既然是大學教育的一部分,學校捍衛學生免遭壓榨,出面與合作機構談判,要求其提供有薪實習,實是理之所在。即使談判成果未能立竿見影,校方出錢補貼被逼犧牲暑假做實習的清貧學生,解決他們燃眉之急,亦是責無旁貸。有校方作後盾,同學自然更有底氣有實力和僱主周旋。
結語:付出勞動,就要有合理的回報

我們的底線,是要修改當下的最低工資法例,刪除豁免條款,將實習生納回最低工資保障;在未能修改法例的情況下,則要求校方為同學找到願意付最低工資的機構,或是由校方補貼同學至最低工資水平。要知道,香港的最低工資水平已經極低,連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也有困難;不少實習生應得的薪酬,也絕對遠超最低工資水平。

嚴格來說,這根本算不上甚麼誇張的要求—我們不過希望能夠與其餘勞工看齊而已。為甚麼所有勞工都可以受到保障,而唯獨實習生可以「豁免」?為甚麼我們就連這樣基本的待遇也不覺得理所當然,不敢爭取?說到底,這是社會瞄準學生憂慮找不到工作及自覺無力反抗的軟肋,讓我們覺得這是公司給予了我們機會,讓我們學到東西,所以不用也不應計較薪金。但它們能獲取到的廉價勞動力,我們因而要承受的經濟剝削,就被擠出視線以外。從本質上來說,這不單是一種歧視,更是一種針對弱勢的脅迫。

這樣的情況並非不可改變。就如以上所說,要求實習生受最低工資保障,總不會比數年前最低工資立法本身困難。萬事起頭難,現在我們自然覺得一切遙不可及,但如果不同學系的同學開始認真對待這個問題,嘗試聯合組織起來,向校方施壓,攪動社會輿論,一切尚是未知之數。退一萬步說,哪怕未能成功爭取,校方與實習機構也無法視若無睹,起碼會改善一些當下的情況。

但成功改變的第一步,是我們必須擺脫意識上的偏見。我們或許能在實習中學到東西,我們也可以承認實習是一個做靚CV的過程,但我們也是在為實習機構工作。既然我們付出勞動,那便應有合理的回報—這就是最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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