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道德關注人士
 
往往,當性被置於鎂光燈之下,總會有人搶奪道德的光環,乘虛而入。
 
近月,先後有兩個與性相關的條例發出諮詢文件,一個是應已完結的,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出的「性罪犯名冊」臨時建議;另一個是正在進行公眾諮詢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兩者雖然性質略有不同,但其背後假設基本相近,都在性壓抑與性禁制的文化脈絡下產生。成年人與兒童的性關係,在兩則條例下,亦只有「侵犯者vs極端軟弱無力的被侵犯者」的單元想像。建制的力量回應以道德為名的壓力的方法,不外是加大規管力度,以權力壓下兒童和少年與性逐漸接近的恐懼與無力感。
 
性罪犯名冊(下稱名冊)開宗明義就是為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而來。法律改革委員會2006年開始研究「應否就被裁定干犯該等罪行(性罪行)的罪犯設立登記制度」,並在本年的7月發表「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諮詢文件。其建議是設立一個行政機制作為臨時措施,令聘用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應徵者時,僱主得以查核準僱員有否性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
 
漠視兒童及無精神行為能力者的性權及表達意見權利
 
根據名冊所定義,16歲以下人士在香港法律被定義為兒童,與患有精神病者或弱智人士一樣,「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事實上,中國及歐洲多個國家的合法性交年齡普遍為13至14歲, 香港政府如何證明香港人的身、心都較其他華人或歐洲人遲熟?另外,究竟備受保護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在整個諮詢的過程中,他們的聲音又受到多少重視?他們在社會上的權力位置邊緣,其身體亦經常處於嚴密的監控之下,例如學童之於學校、精神病患者之於精神病院或中途宿舍、弱智人士之於庇護工場。性罪犯名冊口口聲聲說要保護他們,但卻從來沒有諮詢過他們想不想被如此保護或想得到甚麼保護。結果是,性罪犯名冊淪為歧視性小眾者、法律學者、對性持偏見者彰顯權力的工具。
 
監控性罪犯保護兒童捨本逐末
 
性罪行名冊的其中一個問題是將「孌童癖」的概念不合理地擴闊,伸延至一些跟兒童和青少年無關的性罪行(註一)上。法改會的一個假設是:兒童和青少年在性事上是極端的脆弱無力,任何被法律視為不正當的性,都會對兒童和青少年構成嚴重威脅。
 
這做法是將社會不肯賦予兒童和青少年更大的自主性,合理化為「他們天生就易受傷害」。我們要留意,教導兒童SAY NO可能是一個避免兒童遭到性侵犯的方法,但若果兒童及青少年在性以至其他方面都不被賦予更大的自主性(例如我們不會教兒童及青少年對學校、家庭或輿論施予的迫壓SAY NO。而更可惜的是,即使有,社會仍然選擇聽而不聞),身體自主權、「身體是屬於自己的」等抽象概念在缺乏練習機會下難以發展。法改會的建議表面上好像保護兒童,實質繼續維持將兒童和青少年去權化、幼兒化的意識形態,到頭來卻是傷害了他們。
 
同樣的假設、邏輯,亦出現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諮詢文件中。而保護兒童再次被抬出來合理化管制,不過這次由肉體的接觸轉換成文字、圖片及影像的接收。色情與暴力都被先驗地假定為不健康的、腐化的、不當的,甚至連成年人都不能接受(第 III類淫褻物品,不能發布)。雖然經過了包括「中大學生報情色版」等多件對淫審的不雅淫褻定義、及其審裁過程不透明的挑戰,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蘇錦樑終究未有在其諮詢文件中顯示出回應民間團體及各方人士訴求的誠意。就此,政府僅僅為不雅與淫褻的定義加上「不當地利用性、恐怖、殘暴和暴力」,與文件稱「淫褻和不雅是相對的概念,並非一成不變,其定義會隨著時間、地點、文化、個人和社會尺度而轉變」自相矛盾——點出其定義的含糊性之餘卻為之加上定義。
 
淫審當局看來仍然打算死抱這個定義的權力不放,要把評級這一步驟關在淫審的門內進行(註2)。不問可知,結果將是粗淺的、以常識之名行淫的規訓話語將繼續被用來論斷所有作品的可流通性,把無法令人信服的機制伸入市民日常生活的網絡中。
 
淫審第一輪諮詢將會在2009年1月30日結束,當然,學生報並沒有被納入於專題小組和會堂論壇中,成為被諮詢對象。無論如何,本報下期會嘗試深入淫審諮詢文件的細節中,結合學生報在高院宣判的判詞及一路以來對淫審的質疑,分析其制度上的缺陷及改變的出路。

註:
1 性罪犯名冊中包括的性罪行有: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18c條: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已在05年高等法院裁定違憲,應與異性戀等同,即16歲)
第118H:由21歲以下男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第118L:獸交(好似同人無乜關係,參見小曹發言,連愛護動物協會、狗場、寵物店都要打電話查性罪犯名冊)
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衰十一)
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專捉姐仔,經常要性工作者轉行,但姐仔有極大機會成為性罪犯,想去中途宿舍、幼稚園做都唔得)

普通法罪行:
敗壞公眾道德的普通法罪行
另外,串謀、協助、教唆慫使及促致他人干犯任何上述罪行
真正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關事的,似乎在有清楚列明的一半左右

2 見於文件中︰
「需要面對的問題是如何解決新審裁機構成員數目有限,未必能充分反映香港社會的道德禮教標準,以及若新審裁機構的成員並非全職擔任審裁工作,新審裁機構如何能應付現時的案件量」。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