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Ronald

8月,一個晴朗的星期一,66歲的Dick Heller以一身上班族的打扮,笑逐顏開地步出警署。他手上拿著一份爭取了起碼6年的文件。在這天,他終於可以合法在家中存放槍械。美國最高法院在2008年6月以5比4的票數,裁定哥倫比亞特區的槍械管制法違反〈第二修正案〉,Heller勝訴。 

就在不久前的2月,美國最高法院收到美國歷史上最具份量的法院之友意見書。[註1]時任美國副總統錢尼(Chiney),連同大半個美國國會:55個參議員、250個眾議員,以至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等47個組織、美國31個州份的代表均聯署提交法律文書,支持上訴人Heller有權擁有槍械。 

美國每年有大約一萬人因槍殺而死,單是2017年已有超過13293人因槍械暴力而死,27190人受傷。[註2]雖然許多人認為危險槍械應該在銷售上加以管制。可是,不少美國人理解持有槍械為個人權利,對自我防衛十分重要。有關的爭議自美國獨立革命已經出現。
 
第二修正案 

由美國立國開始,擁有武器就被視為一種權利。1791年,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正式生效。條文為「一支規範的民兵,對保障一個自由州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存有及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容侵犯」[註3]。條文捍衛個人持有武器(包括槍械)的權利,同時有對抗專制政權的意思。修正案保障各州有權維持民兵武裝,以防聯邦政府專制獨裁,侵犯各州自治。 

1939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iller案[註4]中,對〈第二修正案〉的理解,正正在於保障州政府可以藉此訓練民兵,捍衛地方自治,因此民兵以外的槍械使用可以受到管制。 

可是,最高法院於2008年卻將〈第二修正案〉的作用理解為保障個人持槍的權利。一個人是否民兵,與持槍權無關。
 
為什麼法院對〈第二修正案〉的解讀會有所轉變呢?讓我們看看2008年Heller案的背景。
 
地方法案
 
美國各個州政府及市政府都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因此槍械的受管制程度並不相同。其中,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市議會(Council of Washington, District of Columbia)於1976年通過嚴格的「槍械管制法」(Firearms Control Regulations Act)。除非經過註冊,否則居民不能擁有手槍[註5]。哥倫比亞特區(下稱DC)是美國犯罪率甚高的城市,1976年的一項民調顯示,四份三居民支持有關法案。 

法案一直受到訴訟挑戰,只是都以敗訴告終,直到Heller案為止。DC居民Dick Heller由於從事私人保安工作,在工作期間可合法持槍。然而,由於DC的法例所限,他不能在家中合法保存槍械。
 
身為一個槍械愛好者,他認為自己有權利在家中存槍。這時,偏向自由放任主義 (Libertarianism)[註6]的智庫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找上了他。2003年,卡托研究所的Levy[註7]出錢資助Heller在內的6個DC居民向DC地方法院上訴,上訴失敗。誰知,4年後地方上訴法院就推翻了這個決定。美國最高法院決定受理Heller的上訴。 

美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由8個終身大法官及1個首席大法官共9人組成。當大法官出缺,時任總統有權提名大法官,再經由參議院通過任命。雖然大法官的終身制確保他們的獨立地位,但其意識形態有時會影響其取態[註8]。一般美國媒體會將大法官粗略劃分為自由派及保守派。總統可以根據法官以往的訴訟記錄推出論其傾向,例如外界大多認為特朗普提名的戈薩奇大法官,屬保守派,親近共和黨的政治立場。 

Heller案中,大法官Kennedy及Souter都比較偏向中間派。最高法院最終以5比4的票數,裁定DC的槍管法案違憲。當中投支持票的首席大法官及另外3個大法官都被視為保守派,Kennedy偏中立;有3個反對的大法官則被視為自由派,另一個大法官Souter傾向中間派。 

裁決之後,美國各州出現80多宗對地方槍管法例的上訴,有勝有敗。不過2010年的McDonald案[註9]中,最高法院將Heller案中對〈第二修正案〉的解釋擴展到全部州份,意味著各州都不能違反「〈第二修正案〉是要保障個人擁槍權利」的解釋,槍管法案更難實行。 

槍械團體與政治獻金

最高法院固然是司法部門的最終裁決者,但國會與地方議會的立法權都不容忽視。當中,槍械團體的影響頗大,尤其是一直鼓吹槍械權利的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下稱NRA)。NRA於1871年由步槍愛好者成立,原意是推廣步槍文化,後來漸漸成為影響槍管政策的重要角色。因為不斷舉辦射擊賽事與提供槍械培訓,NRA的規模一直擴大。據官方數字,現時NRA的成員多達500萬。其工作除了教育槍械使用、推廣狩獵安全等,亦包括更為人熟悉的制止槍管法案。NRA在1975年更成立法律行動部門,專門負責有關事務。 

NRA每年在政治遊說(Lobbying)投放高達300萬美金[註10]。2014年選舉期間 NRA就聘用了29個全職遊說者(lobbyist)。他們都有在政府部門工作或擔當國會議員的經驗,因此熟悉法律程序、國會政治,並有深厚的人脈關係。遊說者會跟議員會面以及為議員籌款,以至大排筵席,招待有影響力人士,包括議員與行政機關的成員。譬如佛羅里達州議會曾提出一項法案,將醫生詢問病人是否擁槍,列為犯法行為。NRA就曾在此項議案參與遊說,使之得以通過。 

另外,NRA亦在選舉中大灑金錢。2016年的國會選舉中,NRA提供了高達2200萬的政治獻金。美國政治制度中,政治獻金是要經由政治行動委員會(下稱PAC)捐給選舉候選人。NRA就成立了一個PAC。自2010年最高法院在SpeechNow.org案中裁定選舉經費的上限違憲,NRA在內的大量超級PAC隨之出現。超級PAC的政治獻金不能直接捐給候選人,而要花在候選人的宣傳活動中。現時美國有2000多個超級PAC,自出現以來總共花費超過十億美元支持各候選人的選舉宣傳。 

NRA的政治獻金中,百份之九十九是支持共和黨,百份之一成支持民主黨。共和黨人偏向支持擁槍權利,反對各種槍管法案,自然受到NRA青睞。而這種利益輪送關係是雙向的。現時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均由共和黨佔大多數,與04年的國會情況一樣。因此,在親擁槍權益的共和黨人和民主黨人影響下,美國國會都不能通過支持槍械管制的法案[註11]。 

尾聲

擁有槍械作為個人權利,於美國人的觀念中由來己久。只是適當的管制,譬如背景審查,以及禁售危險的軍用槍械,對個人權利似乎損害不大。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基於意識形態等種種因素,大多純粹將〈第二修正案〉理解為保障個人權利。這是否能回應美國社會的槍械暴力,值得繼續思考。而缺乏管制的金錢,或多或少左右美國國會的選情。就算擁槍一派有其合理理據,若過程中其中一方的聲音因金錢而不正常地擴大,都有損民主的平等價值。 

註1:即Amicus Curiae(法院之友)制度。原意為協助法官判決,讓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卻不是訴訟當事人的組織或個別人士,可以提出相關資訊與法律解釋的法律文書給法庭,以協助訴訟進行,或讓法官更了解爭議的所在。有關文書現常用作表達意見,影響法庭裁判。
註2:截至11月9日的數據
註3:原文為”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註4:Miller試圖挑戰一項聯邦政府為槍械增稅的法案,敗訴。
註5:而註冊的槍械在家中保存時亦要確保未上彈藥、已拆卸或裝有11板機上鎖裝置。 
註6:主張最少的外在管制,以達至個人自由的最大化,有時也譯為「市場自由主義」,盡可能減少對市場的干預。常與自由主義左翼(liberal left)相對立。 
註7:Robert. A. Levy出於憲法上的學術興趣,希望借資助他人上訴,挑戰憲法的界限。
註8:大約有兩成的個案與這種意識形態劃分有關。
註9:Otis McDonald向法院提出上訴,挑戰芝加哥的手槍禁制法案。 
註10:據獨立機構Opensecrets的數據。
註11:有關NRA對國會的影響,另見Musa, Sam. 2016. “The Impact of NRA on the American Policy.”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s and Public Affairs 4, no.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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