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月巴

《蘋果日報》8月12日的A1頭條 (圖片來源:香港獨立媒體)

《蘋果日報》頭條早前揭發同志按摩店以聘請接待員為名,引誘大專生擔任技師,同時為客人提供性服務。暑期求職陷阱絕非罕見,根據報道,這間同志按摩店亦極有可能欺騙求職者,惟這篇報道引起爭議,源於記者除了放蛇見工和假扮顧客外,還圖文並茂刊登了「小鮮肉技師」的打薄格照片,以及上載技師工作過程的影片。

男性性工作者互助網絡午夜藍事後發聲明,批評《蘋果日報》的報道侵犯技師私隱,變相令他們的同志身份被迫曝光。聲明又指,被偷拍者沒有牽涉求職陷阱,其工作和身份無關公眾知情權。聲明刊登後,有網上評論認為午夜藍不尊重新聞自由,報道並沒有道德問題,團體有被迫害妄想症。

是次爭議如此複雜,在於報道求職陷阱牽涉公眾利益,但被偷拍的技師不是負責招聘的人,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份參與其中。他們同時卻是不被社會接納,游走法律邊界的性工作者。可惜的是,報道當中卻不見他們的聲音,對此行業不甚了解的讀者,亦只能從記者放蛇套口風的方式,獵奇一下按摩店的營商手法,哥哥仔如何「引誘」記者脫下毛巾。

午夜藍:哥哥仔並非求職陷阱主角,淪為被偷拍的受害者

《蘋果日報》算是民主派大報,屢屢揭露政府的運作問題,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午夜藍出聲明批評其採訪手法,好像很難說服公眾。組織職員阿健認為,記者是想獵奇同志按摩這個行業,便以求職陷阱作為引子。他又指,縱然揭露求職陷阱有正當性,但詢問技師仔細的服務、跟蹤他們出外接客,他覺得並不道德。

阿健了解到,是次《蘋果日報》偷拍的技師當中,有人已經被身邊朋友得知,只能夠死口不認,亦有人擔心正職不保。雖然他們不是報道的主角,可能只有一個鏡頭帶過,但這種不安足以令他們日夜擔憂。

阿健指,哥哥仔除了擔心被警察放蛇外,最害怕的就是被客人偷拍。所以,當客人掛起袋子時,他們就會馬上用毛巾蓋起,擔心裡面有偷拍儀器。午夜藍平日辦講座,亦絕不容許同學仔錄音和拍照。他認為,《蘋果日報》為嫖客作不良示範,變相告訴他們,偷拍可以沒有後果。

按摩店技師單純提供性服務,是否違法

同志按摩店的技師中,大部分是同志,還有部分是異性戀男士。他們除了提供一般按摩和推油,某些人亦願意收費為客人手淫或性交。阿健指,有些網民不認同午夜藍批評《蘋果日報》,是因為認為性工作違法,而記者報道犯法的事情沒有問題。那究竟,性工作是否違法?

2008 年,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提交討論文件,表明賣淫本身並不違法,訂立關於性交易的罪行,例如「經營賣淫場所」等,只是為了防止剝削及造成滋擾。與大眾理解「一樓一」不同,同志按摩店有可能違法,是因為多於一位技師同處一室,法律上可被視為「賣淫場所」。

但阿健指,就算有可能違法,法例都只針對同志按摩店的經營者,即是管理及協助管理的人,包括老闆和前台人員等,只要技師純粹提供性服務,擁有香港身分證(即並非打黑工),如果不牽涉場所的行政工作,理論上不算違法。

「報導裡被偷拍和跟蹤的普通技師,他們根本沒違法。所謂的『傳媒第四權』是否要用來監察一些沒違法的、邊緣的社群呢?而且,裡面偷拍和跟蹤的人,只要你認識這個人,你一定可以把他認出來。他身穿的都是平常出外的衣服。大佬啊,你不是先跟我說好要拍我,我才換好沒人見我穿過的衣服。」

為何市民仍誤解「性工作=違法行為」?

市民不了解性工作相關的法律,一聽到「性工作」就認為是違法行為,阿健覺得是警察刻意為之,「例如,警察拘捕援交少女時,只會說她們參與了賣淫活動被捕,不會主動跟記者說,根據法例,她們在甚麼情況下才算犯法。」

根據香港法例,「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是違法行為,即是說從事性工作不違法,但在街上兜客卻不行。有些援交少女在公眾地方被警察放蛇,在街上跟假扮成嫖客的警員討論價錢才會被捕。阿健指,如果她們沒有在街上講價錢,只在私人通訊軟件溝通,約出來後馬上進房間,做完愛就收錢,她們就不會違法。

可惜的是,以往某些拘捕行動,警方未必談及這些細節。如果記者不詳細講清楚犯法的定義,等於模糊化了性工作的相關罪行,令大眾對性工作的偏見無法消除。阿健認為,警察的目的是要藉此阻嚇性工作者繼續從事此行業,同時希望他們的執法工作得到大眾支持,使愈來愈少人質疑執法行動本身,是否打壓性工作者的自由。

牽涉性工作者的報道,如何算是準確?

常言道,記者的工作是要把複雜難明的內容,改寫成為一般人的語言,同時不缺報道應有的準確及深度。此項工作困難而專業,不少人耗了多年時間,仍在努力鑽研「新聞要講人話」。但在性工作相關的報道當中,不少傳媒常常直接報道「有人涉嫌賣淫被捕」,而不澄清賣淫本身合法,或是說清楚賣淫在甚麼情況下才是犯法。

這或是因為記者本身對議題不了解,誤把既有印象寫進報道,或是懶惰地把警察的說法搬字過紙,或是懶得再搞清楚整件事。有時候,就算警察解釋得清楚,記者都為令讀者易明,用自己的語言重新演繹。而最容易的方式,就是用讀者身處的文化背景(即是普遍不認同性工作的文化背景),以他們最易理解的框架去描寫。但筆者認為,這樣傳播性工作的相關法例,只會令備受歧視的性工作者之污名更加難以洗脫,報道亦難稱得上是準確。

記者或許不必然要為所謂弱勢站台,
但理應盡量搞清楚事實,
才算對得起自己的專業。


傳媒偷拍或變相揭露性工作者身分,並非罕見。

以往有週刊被批評未有將照片作處理便刊登,或只是以薄格來處理,令性工作者樣貌易被識別,受到婦女團體及性工作者團體譴責。

有傳媒報道內地性工作者來港賣淫,亦只在圖片的眼睛部分打上格仔,同時把其身世詳細披露。

性工作者與嫖客皆不犯法。

支援性工作者的團體「紫藤」曾整理以下法例,當有人在性交易中觸犯這些法例,才涉嫌違法。

第200章刑事條例
147條 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148條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39條 經營賣淫場所
143條 出租處所以供賣淫場所
144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經營作賣淫場所
145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
147A條 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
137條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131條 導致賣淫
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第 226 章 按摩院條例
004條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

第 115 章出入境條例
041條 違反逗留條例
042條 持有偽造身份証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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