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絮

事緣於三月初,筆者在社交平台上看到英國友人所分享的帖文,內容是關於男人如何讓女人感到更安全(見圖 1),當中建議男人於晚上走路時要避免讓女人受到驚嚇。作為一名女性,即使生活於以「治安」聞名的香港,也有過一些不愉快的夜歸經歷,像是乘尾班車時被坐在隔壁的男子問住在哪裡,以及放學時被一個正在自慰的男生尾隨。即便如此,筆者閱畢帖文後心中仍充滿疑問:「這有必要嗎?」、「男人有責任讓女人感到安全嗎?」。事隔幾日,英國友人分享了一則有關遭倫敦警方打壓的追悼活動的新聞後,筆者對那篇「小題大做」的帖子有了不一樣的看法。

圖 1

她只是在走路回家 She is just walking home

新聞中守夜集會所悼念的人是 33 歲的英國女子莎拉 ・ 埃弗拉德 (Sarah Everard)。3 月 3 日,居住於倫敦的莎拉於夜歸路上遭警員韋恩.寇曾斯(Wayne Couzens)綁架及殺害。當晚,莎拉已經做好獨自回家的準備;她身穿亮色外套和平底鞋,選了一條燈較亮、人較多的路,以及在出發前通知男朋友她將夜歸。莎拉之死引發英國社會上女性對夜歸恐懼的共鳴與不滿,《衛報》(The Guardian)專欄作家加比.辛斯里芙(Gaby Hinsliff)寫道:「當她失蹤的消息傳出,任何一位曾經獨自回家的女性,都會有一份陰暗、直覺的體認。黑暗中街道響起的腳步聲,攥緊鑰匙,祈求上天憐憫。」[1] 是次男性針對女性的性暴力事件亦催生了一場名為「收復街道」(Reclaim These Streets)的社會運動,參與者為莎拉守靈,要求改善街道安全,卻遭寇曾斯的同事以「防疫」為由粗暴壓制,警方其後更呼籲女性為了自身安全應留在家中[2]。

莎拉事件亦讓社會重新關心男性針對女性的性別暴力(Gender-based violence)[3]。 女性遭受的暴力(Violence against women)範圍廣闊,小至日常可見的性騷擾,大至女性殺害(Femicide)。針對性騷擾,全英就有 97% 女性表示曾遭受性騷擾 [4],比率之高令人譁然。而女性殺害指的是針對女性的仇恨犯罪,由女性主義者黛安娜.E.H.羅素(Diana E. H. Russell)創立,其定義為:「男性殺害女性,只因被害人是女性。」之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個專有罪行名詞,是因為女性殺害與一般謀殺不同。女性殺害的動機根源於父權社會和文化中男女不平等的觀念,即使是通常被歸類為私人問題的親密伴侶殺害,當中也牽涉社會因素,如一般家庭觀念認為女性為從屬角色,遭丈夫暴力對待也會順從地繼續為家庭付出,以致默默承受至悲劇發生。女性殺害種類之廣,包括榮譽處決、嫁妝死亡 [5]、非親密伴侶殺害等,而埃弗拉德事件則屬此類。

「為甚麼她不⋯⋯」——無止境的責怪受 害者(Victim blaming)現象,從何而來?

根據紐約時報,倫敦警察在莎拉失踪的南部街區逐家告誡當地女性,為了自身安全應留在家中,在鎮壓莎拉的追悼會後,警方又重申此誡。這已經不是英國警方第一次這樣告誡女性——早在七十年代,警方已就「約克郡屠夫」一案呼籲女性不要外出 [6],而於近年倫敦西北地區亦發生女性受襲事件,於此事中警方竟建議女性走夜路時不要戴耳機 [7]。 提醒女性不要外出,甚至不要戴耳機,這以免遭受針對女性的犯罪者攻擊。這看似合理,但事實是,警方和政府除了呼籲外,並沒有採取其他保障街道安全的措施,例如設置街道警報系統,增加巡邏人手等,而只要求女性為自身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為此負上責任,責任從不在加害者、警方與政府身上。這種責怪受害者現象已發生過無數次,為甚麼在女性遭受暴力的問題上,社會寧願限制女性自由,也從不願正視男性犯罪者的行案動機?

這無止境的責怪受害者現象,其實是源於一場根深蒂固的交易——以女性人身自由交換安全。女性於父權社會中向來受社會規範嚴格控制,一直都是自願或被迫妥協的一方。紐約時報記者亞曼達.陶布(Amanda Taub)寫道:「埃弗拉德(莎拉)的失蹤令人們注意到一種安全交易,它是如此普遍,以至於許多女人可能從未考慮過它:為了使自己的安全不受男性暴力威脅,她們必須做出『正確』的選擇。」[8] 所謂正確的選擇便是遵守一套僅適用於女性身上的規誡:盡量提早歸家、夜歸時不穿短裙、避免獨自走夜路、向親友報備自己已歸家、不走小路等等,身為香港女性,筆者亦對這些規誡耳熟能詳。女性為了自身安全,便要以自由為代價,若不接受這交易,那,就後果自負。責任從不在男性犯罪者身上,相反的,犯罪者更像是為了懲罰這些不守規的女性而出現的。然而,莎拉已經是一位非常「守規」的女性,那為甚麼有人仍要求女性負起保障自身安全的責任,甚至叫她們留在家中?

由此可見,交易這一說法不足以解釋責怪受害者現象。首先,這場交易並不能完全保障女性安全,儘管警方、社會聲稱如是。而當交易「失效」,即出現十分守規的受害者時,女性要遵守的規誡便會變得更加嚴格,從不要戴耳機到莎拉事件中的留在家中的告誡可見,女性自由受限程度隨受害者的「守規」程度改變。因此,受害者從不因其「守規程度」高低受責怪,而是因為其受害者的身份。受害者之所以要承受無止境的怪責,是因為其自由可隨意被犧牲——那是為了甚麼而犧牲?在父權社會中,女性的自由是為男性的利益而犧牲,這裡所說的男性利益,是指父權社會的穩定性,因為若要從司法、社會、文化角度客觀地看待女性遭受暴力問題,需要的不只是個人心態的改變,而是父權社會的全面改革。當一個從行政到執法機關皆被男性主導的社會要解決這些問題時,最容易、最有助於維穩、代價最低的方法,莫過於將責任轉移至一直處於妥協位置的女性群體。

非只關女人事——男性為何也要參與防止 針對女性的性別暴力

雖然針對女性的性別暴力問題牽涉兩種性別身份,但往往只有受害一方的性別身份會被強調,加害一方只作為特定的個體存在,其性別身份被隱去。於是,男性便因自身既非被針對的群體,也非那些「少數」的罪犯,而一直處於旁觀者的角色。這便讓女性遭受暴力的問題成為「女人事」(Women’s issue);「女人事」由女人解決,亦由女人負責,男性於這兩方面「理所當然」地缺席,直至這次埃弗拉德事件,男性與女性開始討論這一個問題:「男人有責任讓女人感到安全嗎?」。

引發這個討論的是 Twitter 上的一個帖文。在埃弗拉德事件發生不久後,居住於埃弗拉德失踪地點附近的史都華.愛德華斯(Stuart Edwards)在 Twitter 上道: 「男人可以採取甚麼合理行動避免讓女人於夜歸路上受到不必要的驚嚇?(Is there anything else men can reasonably do to reduce the anxiety/spook factor?) 」[9] 其帖文即成為網上熱話,不少女性提供建議(見圖 2),之餘亦感謝他提出這往往被忽略,卻尤為基本的問題。但同時亦有一些男性對其問題提出質疑。從這些質疑可見,之所以要「還原基本步」,在解決性暴力問題上不能直接跳到政策層面的討論,是因為連這基本問題——男性對於自身的性別責任也有分歧與爭議。以下筆者嘗試回應這些質疑,並梳理男性也要參與防止女性遭受暴力的原因。

圖 2(圖片來源:Twitter)

「只因有少數的害群之馬,就將所有男性當作潛在的犯罪者,並只要求他們採取行動,是不公平的。」

的確,並非所有男性都會對女性採取極端暴力,然而,女性不需等到所有男性都成為犯罪者才會在夜歸路上擔驚受怕,明顯的犯罪數據(有 98.5% 強姦犯為男性 [10])就足以令女性對男性路人抱有戒心。若男性無視女性的這種焦慮與恐懼,只會讓男性作為潛在犯罪者的印象繼續存在。另外,街頭犯罪者的確不限於男性,但這並不代表男性採取讓夜歸女性安心的行動是無稽之談,而這樣的說法也無視男性針對女性的街頭騷擾及暴力行為是一種結構性問題。再者,男性並非需於保障街道安全上犧牲人身自由的唯一群體。上文所提及的安全交易中,女性同樣須為夜歸作出犧牲,然而,關於這對女性是否公平這一點上,卻沒有人抱怨,就如詹妮.瓊斯(Jenny Jones)女爵為回諷警方建議,提議應從下午 6 點開始對男性實行宵禁時說:「當警察建議女性待在家裡,沒有人會大驚小怪。但我一提出這個建議,男人們就會大吵大鬧起來。」[11]

我們必須承認,目前的社會並非完美,男女性別間仍未平等到女性可毫無憂慮地於夜晚獨自回家。而於這過渡性階段,女性仍需無奈採取預防措施,而男性應參與保 障街道安全。

「願意關心女性感受的男性都不會是犯罪者,因此只是呼籲男性採取讓女性安心的行動是無法解決針對女性的騷擾或暴力行為。」

單是呼籲男性採取讓女性安心的行動的確無法影響有心犯罪者的想法,但這不代表這呼籲是毫無意義的。首先,是次呼籲讓男性意識到自身性別身份所隱含的權力與對女性的威脅;犯罪者並非如此「少數」,如此「特別的兇殘」,若沒有助長他們厭女(Misogyny)思想[12] 和父權制度,犯罪者也不會有如此強烈的動機向女性施暴,而這些被正常化的厭女思想亦在日常場景中出現,比如於男性於街道上挑逗搭訕(Catcalling)女性,或私底下開強姦笑話(Rape joke)。因此,男性並不能於女性遭受暴力一事上置身事外——這當然不是說男性需為那些性罪行負刑責,而是男性應擺脫父權社會的慣常思維,重新思考這些看似正常的行為,並主動作出糾正及制止;重新審視加害者於性罪行中的責任,而非一昧指責受害者。針對女性的性罪行是一個性別問題,需靠男女雙方努力才得以解決,男性開始關心女性感受,代入女性處境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當男性參與防止針對女性的性罪行時,就意味著這些性罪行不再停留於「女性問題由女性負責,女性解決」這一定義上,於「指責受害者」現象中被隱去的加害者責任亦重新浮現,而長期缺席於解決性罪行對話中的男性亦開始現身。

結語

埃弗拉德事件雖於與香港相隔千里的英國發生,但這並不代表此事所引發的社會討論與香港無關。埃弗拉德事件可怕之處不在於行兇者的殘暴,而是在於這種針對女性的性別暴力是如此的普遍,在全球各地都可以找到案例。在香港,媒體上亦不乏有關夜歸女性受害的新聞。然而,香港根深蒂固的父權思想仍然深深影響男女兩性,並將夜歸女性受害,以及其他女性遭受暴力事件包裝成個別的、少數的案例,無視背後的權力關係;於是,女性仍處於默默忍受、妥協的位置,男性也可以委屈的一句:「生於香港,作為男人就是原罪」抹殺開展解決性罪行對話的可能性。回看英國友人分享的帖子,重新思考「男人有責任讓女人感到安全嗎?」、「這有必要嗎?」,筆者此刻心裡已有了答案,你呢?


[1]:Gaby Hinsliff, ‘This week has shown us how far feminism still has to go,’ The Gaurdian, 2021.

[2]:Amanda Taub,〈不走小路、不穿高跟鞋:為何女性犧牲自由也換不來安全?〉,紐約時報中文網,2021 年 3 月 16 日。

[3]:性別暴力(Gender-based violence)是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導致受害者在身體、性、心理層面的傷害與痛苦。

[4]:‘Research finds that 97% of women in the UK have been sexually harassed,’ Open Access Government, March 11, 2021.

[5]:榮譽處決(Honor killing):指家族、部族或社群成員為了維護家族名譽而進行謀殺,受害者通常為女性,原因通常為犯有通姦罪、提出離婚、甚至被強姦等。嫁妝死亡(Dowry death):指夫家認為嫁妝不足,直接或間接造成妻子死亡的事件。

[6]:Ali Pantony, ‘Sarah Everard’s case has reminded women thart we’re not only at risk of violence from men, but that we are blamed for it, too,’ Glamour, March 11, 2021.

[7]:Ellena Cruse, ‘Anger after police ‘tell women not to go out alone’ in wake of Sarah Everard’s disappearance,’ My London, March 10, 2021.

[8]:同 [2]

[9]:Lydia Venn, ‘Women are sharing how men can make them feel more safe at night,’ The Tab, 2021.

[10]:‘How many violent attacks and sexual assaults on women are there?’, BBC, March 19, 2021.

[11]:同 [2]

[12]:厭女(Misogyny),亦稱女性貶抑,指針對女性的憎恨、厭惡及偏見,包括性別歧視、貶低女性、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以及物化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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