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學生挑戰大學政策的官司終於落幕,法官認為雙語政策委員會指中英並重,是中大的創校理念並無違反中大條例的政策和目的(判辭127段),但中大條例的序言列明「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連校名也以「中文」為名,可謂世間罕有,如今強姦文意,創校先賢瞑目嗎?

法官指中大條例的使命只屬倡導性質,並無法律效力(判辭60-61段),如是者,那些陳義甚高的憲法和人權法(如第6(1)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對待。)豈不是廢話一堆?那立法來幹啥?皆可掃進垃圾堆?從中大所作所為,可見理想是要來埋沒的!

弁言明明規定中大「(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即顯示這不單是校方所說的創校背景而已,而是一持續的規範,但法庭欠有力的反駁。

中大在官司中作証,指中大將繼續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並預期雙語政策報告書落實後亦不會改變。但中大一直拒絕公開有關課程實際授課語言的資料,2006年諮詢時,面對多次書面提問,仍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中大如何用行動証明其承諾?值得注意的是,中大一旦贏了官司,即日的新聞稿並沒重申這觀點,而是強調教務會和校董會「不受任何法例限制其主要授課語言必須或始終是中文」。

以下兩篇文章評論判案書,讀者欲全面理解,宜自行細閱判辭(HCAL5/2008)及《令大學頭痛的中文》一書,在中文大學校友關注大學發展小組的網址可參閱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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