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Kenef、Joseph

對於終審法院裁定「新移民居港七年才可申領綜援」違憲,我們左翼學會自然表示歡迎。看到這裡,相信「本土派」的朋友已發作,痛罵「左膠學會」出賣港人、支持港人交稅養蝗蟲。對此,我們深表遺憾。如果大家自詡說理,那就請看下去。有時我們也實在不明白,幾近放棄思考的謾罵,是否真的如此暢快。

有關支持新移民領取綜援的觀點,網上已有不少。除非我們莫視新移民已是香港的一份子,強以族群作出區分,否則以香港絕對充裕的資源,我們實在找不到理由反對這個判決。無論如何,我們希望借此判決探討另一個被忽略的問題:終審判決本身的合法性。終院裁決後,社會上有不少關於法治的討論。很多被標籤為「左膠」的朋友大讚法庭體現公義、維護弱勢,甚至把判決說成「法治的勝利」。亦有「本土派」的朋友指裁決縱然合法、卻非合情合理,但為堅守港人自主和司法獨立,反對人大釋法。激進一點的排外份子,甚至認為《基本法》並非神聖不可侵犯,亦不是本著港人利益而制定,應該被廢除。

法律有如神諭?

認真的,我們覺得民眾對法律和法庭的不滿,相當情有可原。相反,很多所謂的「左膠」,其實是典形的自由主義者,對法治有著近乎拜物式的追祟。我們並不支持諸多排外份子的見解,但在是次判決之中,我們可以認真感受到,法律系統與民眾本身的距離。而這一點,正是真正的左翼,亦唯有真正的左翼,才能有系統的解釋。

不少所謂進步的民主派,都若有若無的無視一個重要事實:資本主義中的司法制度,從來都把一般民眾拒諸門外。

先由法律說起。《基本法》是由幾十位中港社會名流和商賈起草的,我們完全無份參與,現在卻成了至高無上的憲法。就算是《美國憲法》,也只是由一班資本家、奴隸主和律師寫的,遠遠不是甚麼「全民製憲」。而普通的法例,差不多在全世界都是由代議士決定,只有極少數情況會「公投」,人們才好像有點權決定法律。

再看法庭是誰在判決?不說不知,原來終審法院法官年薪達300萬元,而且每年享有50個工作天假期。這些有權為法律作出最後詮釋的重要人物,哪怕在最民主的國家,都不是民選出來的。為甚麼如此重要的一個部份,幾近可以沒有民意基礎?這到底是哪門子的民主?

回頭再看,終院裁決就變成了很奇怪的一件事:突然有一天,五位高高在上的大法官告訴我們這是違憲,故事就完了。裁決的結果我們只能「硬食」,法官對法律的解讀才是正確的,就像先知對神諭的解釋是唯一的。不民主的規條,沒有民意授權的法官,這就是我們的理想政治,我們多年以來就是被這樣告知。

法治有多正義?

除了對司法制度的質疑,很多人讚賞法庭今次的裁決為弱勢主持公道,也頗堪玩味。

首先,判決的理據其實不是法官同情新移民慘況,也不是他們認為社會福利是人權,而是政府實在太柒,政策自相矛盾而且理據荒謬。包致金說得夠清楚:今次判決並非「港人和新移民」之爭或「窮人和富人」之爭,而是「按法理的公正立場」。(原判詞154段)

此外,判詞中亦提到「社經權」是人權,以及新移民婦女的家務勞動是貢獻,這些在民間都博得了不少掌聲,我們卻感到很納悶。法庭真的在維護「社經權」嗎?它真的重視家務勞動嗎?

虛偽一:社經權好重要?

包致金在判詞中引述法律書籍:「沒有社經權的人權,對大多數人而言沒有意義。」(原判詞167段)沒有社經權,當一個人連生存也難以為繼,或者要極勞碌才能維生,政治上的人權再多也沒用。

這一點我們自然同意,強調政治與經濟權力一樣重要,是左翼一貫的立場。早在十九世紀,我們已是這樣說。所謂社經權,其實是自由主義者後來才建立的。這要到一個世紀以後,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才正式確立: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一)

談起「人權」,我們往往只會想起言論自由、遊行自由等,卻很少想到免費醫療是人權,或公屋是人權。先不論社經權所推舉的,只是一種經濟安全網,而非共同享有政治經濟權力這一點,如果社經權均被保障,那還是不錯的。

但這是事實嗎?

容我們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如果社經權真的被保障,怎麼社會還是有這麼多貧窮?這麼多人生活極度困苦?世界人權宣言不是說會保障我們的衣食住行嗎?

事實是,社經權從來都是口頭上的事。放眼世界,資本主義式的民主國家,從來沒有打算正式落實這些「權利」。香港雖然連代議民主也沒有,但還是徹頭徹尾的資本主義國家,它的政府,它的法庭,自然也不打算真正理會所謂的「社經權」。

試想想,香港有整整17萬人住在環境狹窄、衛生惡劣、通風極差、安全欠奉的.房,竟然無人覺得這是嚴重違反社經權中的居住保障嗎?富有如美國,金融海嘯後都有百萬計無家可歸、居無定所的兒童,大家都視為理所當然。2004年港府撒銷租務管制,租金隨時能佔住戶收入三四成、房東能輕易趕走租戶,市民難以安居,卻無人會控告政府侵犯人權,或者覺得司法覆核能有勝訴。因為歸根究底,大家都知道「社經權」有多兒戲。

終審法院都作過違反社經權的判決。2005年,終院裁決領匯上市沒有違反《房屋條例》中「房委會需提供適當的居住環境以及設施」。法官一致認為商場等設施不必由房委會直接提供,由第三者提供也算合法。結果大家都知:要向股東交代的領匯,為最大化利潤瘋狂加租、迫死小店、名店入主,公屋居民根本難以負擔。在法官眼中,怎麼又沒有違反社經權?

社經權之所以流於空泛,絕非偶然。有別於以前的社會,在資本主義中政治和經濟領域是分隔開的。資本主義賦予我們一人一票的平等政治權利(香港可能還差一點),但我們生活基本所需的大部份商品和服務,均是被以利潤為本的自由市場宰制。一旦認真維護起社經權利來,工人便不會被迫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也會影響資本家的利潤,所以「社經權」往往只是說說而已:合用的時候就拿來塗脂抹粉,不合用的時候就對窮人視若無睹。

虛偽二:家務勞動要承認?

對於有批評指新移民來港未有付出就先收福利,法官這樣回應:大部份新移民婦女是家庭主婦,需要照顧孩子、難以工作。她們的貢獻在「幫助緩減社會人口老化,亦幫助孩子們融入社會、避免因為家庭離散而產生的破壞社會後果」。(原判詞106段)

這邊廂,慈祥的法官能體恤母親的辛酸,簡直贊人熱淚。那邊廂,就算強積金是搶打工仔血汗錢去賭,他們退休都總算有點渣拿。而萬千師奶做足一世家務,老來卻一無所有。

師奶低人一等,外傭再低師奶一等。2009年,最低工資立法不包括外傭,政府理據是僱主已包食宿及工時難以計算。但事實上外傭工資再難計算,政府本身都已有一個更低的外傭「最低許可工資」,不加薪只是藉口。2013年外傭居港權官司中,法官一致駁回外傭的上訴,指外傭來港打工不符《基本法》24條「通常居住」的定義,哪怕她們承受極低工資、超長工時和次等待遇。這又是哪門子的承認家務勞動呢?

相對於政府,法律一向予人政治中立的感覺。在很多與政府、商家對抗的情境裡,法律也確實是我們可以使用的手段。但是,我們不用對它有過份的期許。對於所謂的「法治」,我們也不用對之有太正面的評價。以上的分析,正是想指出,法律系統的權力並無真正的民意授權。法律的確為我們帶來了一些秩序,今天法庭或許有一個較進步的判決;但在另一天、甚或大多數時間,他們還是打著中立的幌子,無視,甚至維護資本主義對窮人的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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