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運動員喝采時勿忘體壇不公

文:wing

 

作為一個二十多年來對本地足球不離不棄的人,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黃昏發生的事實在是難以忘懷。假如若干年後我有一個孫女或者孫兒,我肯定會抱著她/他訴說著香港東亞運足球隊在大球場成為冠軍的故事。一如所料,冠軍到手之後,就是足球界以至體育界向政府爭資源之時。儘管我是瘋狂的足球迷,同時又是競技運動的愛好者,但每次聽到這些訴求,心中總是充滿著不安。因為我心中總有這個疑問:假如政府增撥資源的話,真正得益的究竟會是甚麼人?

體 育 苦 主 抗 爭

十二月五日,一眾達官貴人參加了東亞運開幕禮,不少香港運動員則準備上陣為港爭光。然而,有本港的柔道高手在同一時間卻走上街頭,控訴柔道總會選拔不公,並要求政府加強監管體育總會。話說香港柔道學會的三名選手,儘管在本地賽取得上佳成績,卻連入選香港隊的機會也沒有。香港柔道總會從來沒有交待過原因。但三人的教練黃柱光為人正直敢言,曾經公開挑戰柔道總會的不公措施,一向不為柔道總會的當權派所容。所以,其徒弟縱有資格卻無法入選,對體育界小圈子運作稍有了解的人相信不會感到奇怪。

 

到十二日早上,東亞運柔道比賽開打,一群「體育苦主」在場外示威,並要求柔道總會會長貝鈞奇與柔道總會主席黃寶基接信。最後只有後者走到警方安排的遞信區前。示威者當場質詢黃寶基,黃主席卻只面帶微笑回應,不發一言,其態度似乎相當傲慢。其中兩名本應有資格在場館內作賽的選手──李嬪和蕭敏婷──遂在場外焚燒抗議信。這是多麼悲涼的場面!

體 育 總 會 不 是 外 判 商

試想想,假如政府增撥了資源予體育界,但有體育總會本身就是民主程度不足又不能公平地處事,那麼受益人會是有潛質的運動員和有能力的教練嗎?柔道的爭議只是冰山一角。田徑、花式單車、曲棍球和籃球界都曾有體育苦主走出來申訴。有關零五年東亞運游泳代表資格的爭議更曾鬧上立法會申訴部。但由於體育總會本身是民間組織,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即使每年政府給予體育總會的撥款有逾億元,立法會和行政機關對有關問題不能隨意干涉。

 

「體育苦主」在抗爭期間的其中一個口號為「只撥款,不監管」。對這個指控,相信政府和各體育總會都不會認同。體育總會接受政府撥款時,需要與政府簽訂資助協議。康文署亦有進行質素保證監察,並向體育總會發放了行為守則和與廉政公署合辦講座,讓體育總會注意不得在動用政府撥款時出現利益衝突。

 

可惜的是,這樣的監管方法根本是當體育總會為一般的外判承辦商一樣,完全沒有將體育界的特質放在考量之內。首先,體育總會跟一般的民間組織有著不同的性質。只有單項的體育總會能派選手代表香港參加國際賽;各教練員如要成為註冊教練,負責的單位也是體育總會。換言之單項體育總會雖然大多不是牟利機構,但其壟斷性質是無可置疑的。讀者別以為這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試想想,對一個以體育作為終身志業的人來說,如果無緣無故被封殺,令她/他無法完成其理想,那是何其的殘忍和不公義!

 

況且,大眾認同政府在推動體育是有其角色並不是單純因為鼓勵體育風氣可促進市民強身健體的意識。鼓吹運動風氣還隱含著對公平競技的尊重。因此,政府在衡量體育總會的表現是,絕不應只看該會的活動有多少人參加,其招標程序是否恰當。更重要的是,體育總會是否有一個民主和公平的架構讓所有熱愛該項體育的人參與其中。

政 府 可 以 如 何 介 入 ?

既然現時民間力量無法保證體育總會的施政和決策符合公平的精神,政府便應介入令體壇變得民主公平。對體育總會的人事和日常運作,公權力當然不應干涉。但當政府撥款予體育總會時,可效法加拿大的做法,將體育總會的體制是否民主列入考慮之內。政府甚至可制訂《體育法》迫使所有受資助的體育總會的管治架構能充分反映各持份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針對苦主們「申訴無門」的問題,政府可以推動成立具公信力的體育仲裁機關, 為體育界的紛爭提供一個廉宜而且快捷的解決途徑。類似的組織不但在紐西蘭、 巴西等體育強國存在,即使連小國薩摩亞也已有自己的體育審裁機關。

 

一個足球金牌,令不少人沉醉在歡樂之中,體育界加強力度爭取資源更似是理所當然。但我們絕不能漠視體育界內的不公義之事。否則,多了資源的話,恐怕只會令到某些人有更多資源去實踐不公義。

 

香港體育苦主大聯盟:http://www. facebook.com/profile.php?v=info& ref=profile&id=674245654#/group. php?gid=207587627424

感謝黃柱光先生勇敢地走出來抗爭,另鳴謝黃俊邦兄同曾嶸兄。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