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級鬥爭─ ─ 淺析勞動法規與勞動者之具體關係

 前言

自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始,國營企業終身僱用制正式結束;容許境外投資者到國內投資的新政,令「僱傭勞動制」重新出現在中華大地。港資工廠於八十年代大舉遷進華南,至八十年代後期,單是廣東已佔了香港在內地直接投資的40%,廣東一省亦佔中國所有外來直接投資的30%。可見香港在改革開放的早期,確實擔當了大量投入資金的重要角色。

1992年,鄧小平南巡廣東,將廣東省定為「中國改革龍頭」,這成為一種刺激,令其他省份開始急起直追。因著國企轉型,本來屬於公有財產的土地及其他天然資源,迅速在實際上成為新興企業的生產依據;農村方面,因國家巧立名目增加賦稅、國家低價統購糧食、貪污熾盛,種種問題令農民收入未能支撐開支,故不少人外出打工,成為市場上大量的廉價勞動力,使內地本土企業極速增長,與境外投資的合作更趨複雜與多樣化。至1997年底,港資廠商已在廣東聘用了大約600萬人,香港產業工人卻由1984年的905,000人減少至288,887人。勞動密集的產業轉移至華南一帶,香港資本家將資源集中於技術密集的部份如設計、生產管理、市場推廣、品質控制等之上,這同時亦令相關服務業如保險、金融、銀行業等迅速發展,產業北移確實成為香港「轉型」成「國際金融中心」的經濟條件。
從新發掘歷史、重提這段關係,是要指出中國勞工雖然不在香港,然而他們的情況,卻與我們有莫大關係。在整個華南私人企業的發展過程當中,香港資本都佔了主導地位,工業北移,不單令香港工人失業,造成一大批被稱為「低學歷低技術」的低收入人士,且在內地規限僱傭勞動制的法例尚未完備之時,亦令內地工人蒙受極度苛刻的工作條件及生活上的痛苦。他們的處境,是由官方與資本家緊密無間的合作而造成的。內地勞動者缺乏談判權力,實際上也沒有自由組織工會的權利,在這個層面──在經濟體系的最核心部份──「僱傭勞動制」的枷鎖面前,香港基層與內地勞工,可謂同呼吸共命運。

沿革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說法,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以在立國初期,基於產權為「全民所有制」,即一切山林水澤、天然資源、生產的機器及用具皆為法制上的全民共有,故企業多採用集體管理、集體負責的方式營運,並無僱傭勞動關係存在。八十年代,鄧小平提出「改革開放」,新政令國營企業出現,又逐漸容許改組公私合營、境外投資,亦容許外來資本在國內興辦企業,過去的集體營運模式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資本主義僱傭勞動制。經濟模式改變令大量勞動者失去工作崗位,唯有選擇流轉到民營企業,或者成為個體戶,在街頭做小買賣營生。

按照中國憲法,勞動者社會位置較高,應有更好的保障,然而經濟模式轉變,法制卻沒有跟上軌道,至使在初期,中國勞工在沒有明確的保障勞動者的條文下,承受了資本主義原始累積的痛苦︰幾塊錢的時薪、惡劣的工作環境、僱用童工、處理高風險(主要是有可能危害生命安全)卻沒有足夠培訓的工作內容,當時沒有僱傭合約,工傷或者裁員也完全沒有保障。在這個情況下,勞動者的待遇及生境成為國家極需解決的問題。

政府設定的勞動法規

早在1951年,中國已有《勞動保險條例》,主要目的為「保護工人職只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困難」,這條條例主要保護對象為集體營運國營企業的城市工人。1993年,中央制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旨在嘗試解決改革開放後市場經濟範圍內關於勞動合同履行方面與無理解僱員工、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問題。

1995年1月1 日,作為在僱傭勞動制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終於出台。2003年,國家又設立《工傷保險條例》,更仔細地規管了社會保險及資方需要負擔的工傷賠償比率及安排。另外,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2008年1月1日再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至此,影響勞動群眾至大,亦被勞動者視為權利保障及維權依據的四條法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已然齊備。

勞動保障的行政架構

在勞動權利相關法律的執行層面主要有三個部份,分別為企業方代表(即資方)、勞動者、國家勞動行政部門。地方的勞動行政部門稱勞動站,是整個勞動行政部門接觸地方企業及勞動者的最前線,也是具體落實執行勞動法規的基層部門,其主要工作包括監察勞動合同是否符合規範、定期考核企業有否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對待職工、接受勞動爭議申訴等事項。
勞動行政部門以外,國家又根據《勞動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作為調解縣、市、市轄區內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機構,並無上下級機關。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資方代表及同級工會代表組成,作用為初步調解勞動爭議。申訴人如有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此外,勞動者如遇工傷,經呈報主管工傷的政府部門確認及評估受傷嚴重性後,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索償,資方需另外賠償予工傷工友。如不幸患上職業病,可先求診或直接往地方衛生監督所檢查,確認為職業病後亦可按法例獲得賠償。

實施情況

然而具體施行情況究竟如何?勞動者是否認識條文?又是否即如條文所言,確實掌握了與資本家談判的力量?以《勞動合同法》為例,「勞動合同」為勞動者與資方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文件,同時亦是勞動者所有勞動保障的依據,理應廣為推廣,令勞動者明白自身的保障與權利。然而,根據「打工者中心」撰寫的《2009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研究》(下稱《研究》)一文指出,雖然極大部份勞動者都稱知道《勞動合同法》,並知道簽訂勞動合同應同時拿合同的複印本,但對企業不簽合同的懲罰──支付雙倍工資──則很少人知道,「長三角」地區只有39%的受訪者知道,而有約25%的受訪者根本不相信這條條例存在。

工友最常遇到的情況是,由於不清楚勞動法規,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小心、工作時因沒有清晰指示而沒留意工作安全,甚或事前根本不知道工作的危險性,至使當發生勞動爭議時,不小心的工友往往吃虧最大。而當有勞動爭議時,老闆通常都會聲稱他們與官方「有關係」,並不懼怕追討或起訴。當職工們拿著勞動合同與身份證明文件向地方勞動站申訴時,勞動站的工作人員通常都只是拖延時間,並無認真處理申訴。

這種情況的出現並不獨因老闆們所聲稱的與官方「有關係」,亦因資方由確立勞動關係那刻開始就不停規避相關法規,用以減輕經營成本及刑責。最常出現的情況是隨意填寫勞動合同,使其含糊缺漏。

據《研究》所載,「珠三角受訪者所簽合同內有50%以上沒有列明指出該勞動工作的危險性」,當然亦沒有列明相關保護資料;用人單位(僱主)一欄往往只是寫上公司的簡稱或全名的關鍵詞,而地址就只寫上地區,沒有列明正確地址,這一切都令相關部門難以複查追究。勞動者正式上工後所遇到的近乎欺詐的拖欠薪金、賠償、不提供職前訓練,出事後不負責任,甚或沒解僱員工卻以各種手段逼走勞動者,以節省解僱後的經濟補償金,種種情況更是屢見不鮮。

工傷及職業病方面,當勞動者遇事送院或作身體檢查後,即使廠有向相關部門通報,工傷及職業病評定不是延誤就是錯判。曾有塵肺病工友被判為無礙,該工友雖自費開胸驗肺才得以證實其病情;即證實其為職業病或工傷,資方亦不願作出賠償,拖欠賠款有之,更有勞動者在工傷後送院後,資方只以一紙含糊的勞動合同逃避責任,而根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本不會被承認為職工,其損失更是巨大。

依法維權

行文至此,不應諱言,這是兩個階級的角力。一邊有產階級坐擁資源宣稱願者上釣,另一邊是一無有出賣勞力打工搵食。張力展現於有產階級為獲最大利潤而減少勞動者應得的一切,包括那已經薄到犯法的工資,包括那經濟補償金與傷殘補助,以及用種種手法鉗制勞動者,使其不能迅速形有組織的抗衡力量。上述現實經驗令不少勞動者白到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由於法令不彰的癥在於基層單位與資方的利益關係,與及資方為利漠視法律輕賤人命,而全國工會幫助既然不大,動者實際上又無自組工會的權利,唯有依靠既存的法律,希望找回一線生機。

依法維權的「法」,指的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四條法例,勞動者透過這四條法例爭取條文賦予的權益,當中大致可分為「個人」及「法制」兩方面。個人層面在於加深對勞動法規的認識與應用,尤其在各種保險條例方面,勞動者嘗試透過認識工傷評級機制與賠償準則,去判斷勞動行政部門與資方所提出的賠償方案是否合乎法定標準。明白細則的設定與適用範圍,可以盡量增加與資方談判時的籌碼,令資方難以利用漏洞規避責任。

而所謂法制層面,即指如何利用對勞動法規的認識,打破官商共同形成的、對勞動者的困局,透過合法途徑爭取應得的權益。目前來說,主要是指主動提交有關資料及數據,利用既有渠道申訴。地方勞動站雖與企業存在利益關係,勞動者申訴難以獲得正式處理,然而他們卻能將自身申訴的資料交予勞動局(勞動站的上級機關);又或者,如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討論,仍未能具體解決勞動爭議,則勞動者亦會到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他們知道,即使企業與地方有定利益關係,然而總可以找到受理的部門,雖然委員會與人民法院處理個案需時,更甚者亦會馬虎了事,然而對比之下,這已經是一條頗為走得通的路子。

勞動者打工,為的是生存,可是資方耍賴、法律不彰,從而墮進了另一種艱難而危險的生活,這離中國憲法所給予的願景太過遙遠,亦非任何一位勞動者所願,是以他們需要以具體行動爭回他們的權益──在目前國內的情形而言是「依法維權」。香港經濟仰賴華南勞動者支撐,所謂「中港經貿關係」,可以有一個更基進的視角──主動關心中國勞動者的命運、認清產業轉移的真象──我們都受著僱傭勞動制的牽扯,無分中港,我們一部份的人富起來,腳下,有著千萬勞動者的血汗。階級並沒有被消滅,國內勞動者兄弟受盡了資本家的欺侮與剝削,我們確難以視而不見、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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