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當年的學運是這麼的一回事
文:Jaco

從前,大學生就是被社會寄予厚望的一群。1963 年中大的成立,象徵著抗爭的開始。她打破了長久以來對殖民地政府施政上的想像,提供了另一個出路的方向,同時亦帶來了更多的問題,包括在殖民地政府或中大架構上的問題,和一些根本的問題。中大學生在 1970 年開始就大學撥款削減、「中文應該成為法定語言」、及大學學制四改三等而各發起了最少兩次運動抗議,寫下史上光輝的一頁。當時的大學生就是在精英主義下站在最高的一小撮人,他們抱著不平則鳴的心,扮演著改革社會的角色,背負著一定的責任。就讓我們回到六十年代,一個被稱為學運的「火紅年代」,回顧一下香港的學運史。

六十年代:「火紅年代」的開始

早期的學運就是抱著民族感情而生,學生們不滿現實,培養出反殖民地的主義。以 1971 年 2 月開始,時兩年的保釣運動為例,當時美日政府企圖奪取中國領土的釣魚台島嶼,同學們成立了「香港保衛約魚台行動委員會」,抵制日貨,並多次向日本領事館示威抗議,當中 7 名大學生被捕。而 1966 年抗議天星小輪加價、1971 年支援盲工等運動,則反映出當時學生不平則鳴,以及愛國反殖的心態。

不過「火紅年代」的學生,在某一些立場上並非所有都相同。以當時學生的主要信念來區分,主要可以分成兩個派別:「國粹派」和「社會派」。這兩個名號首先於 1973 年首次出現。該年 8 月,同學發起「反貪污,捉葛柏」運動,舉辦多場公開論壇及遊行,要求政府捉拿貪污後潛逃的總警司葛柏 [1]。集會期間有同學無理被票控,使學界再次發起「貪污有罪,集會無罪」的示威,逼使政府正視其問題,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並其後發展為廉政公署,成功捉拿葛柏歸案。事後同學發起一連串有關「反殖」的討論,當中同學對香港前途及中國問題的分析在意見上有分歧,開始分為「國粹派」及「社會派」。

七十年代初:「國粹派」當道

當時的學生當中,以「國粹派」為主流。當時中國國內正值文化大革命時期,不少學生受毛主席的感召,信任毛澤東及中國共產黨,組成了「國粹派」。他們思想左傾,認為在當時推行的中國社會主義中,有不少施政都值得參考學習,並以回歸社會主義中國為長遠目標,在港推行愛國和社會主義意識。由 1971 年開始,各大專院校的學生會紛紛舉辦回國觀光團,走中國的多個省份,提供機會讓同學親身感受祖國的狀況,貫徹認識祖國的方向。他們以國內的政策作為參考,從而反思香港切身處地的情形,提出可行的改善方法。亦因這些觀光團,各大專院校成立國事學會,討論中國的形勢和發展。1975 年 3 月,學聯大會上首度提出「放、認、關、爭」[2] 的學運路向,並重新確立香港為中國一個不可分裂的領土,而其時中大校內所有學生會和學生報皆由「國粹派」主政,被稱為「江山一片紅」,是中大認祖運動的巔峰時期;當時的中大學生會亦曾與港大學生會合辦「中國民主之路」研討營,反思當時中國的政治局面。

除此之外,基於社會主義思想,「國粹派」的學生亦會為弱勢社群爭取利益,熱心為社會服務。當時各大專院校同學組成大專服務隊,為一些大陸逃難到港的同胞建屋,以後為偏遠鄉村居民修橋築路,效法內地「進步青年」的做法。例如 1972 年,同學自發參與因六.一八雨災而山泥傾瀉的救災工作;1969 年,同學聚集於珠海學院門外靜坐,抗議珠海校方壓制學生言論言由及開除十二位揭示珠海校政的學生等。

一九七六:「國粹派」的沒落

除了人數佔大多數的「國粹派」外,「社會派」亦在當時的學運中佔一席位。「社會派」所主張的是「反資反殖」,認為學運應該針對香港急切的社會問題並作出回應,以推行社會改革為己任,並不相信中國社會主義。當時「社會派」曾批評「國粹派」於 1974 年反加價運動中的通脹展覽著墨過多於中國社會主義,並把工人的血汗錢拿來進行展覽,於場外派發傳單,以示抗議,未能緊扣「反殖」的學運思想。此外,當時還有主張世界革命的「托派」及其他較少人支持的派別,但「國粹派」的支持者仍然較多,不論「社會派」及其他派別的學生一直以來如何與「國粹派」鬥爭,亦擺脫不了左傾的主流。

可惜「時勢做英雄」。1976 年四人幫的倒台,文革的結束,使「國粹派」失去了精神支柱,同時亦標誌著他們的沒落。由當時起,學生對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的美好形象瞬間幻滅,「國粹派」學生不再組織運動,學運亦開始偏向「社會派」的理念,討論殖民地切身處地的問題。例如 1978 年 5 月,學界聲援因校方歛財而靜坐抗議的何文田金禧中學學生,中大和港大的同學印發聯刊報導事實真相。一年後,金禧中學新任校長報復揭發歛財事件的師生,結果被教署封校。各大專院校的同學為免金禧中學的學生荒廢學業,在中大和港大辦起補習班,並同時和金禧師生商討對策,最終成功安排金禧師生到新學校五育中學任教和就讀。不過「國粹派」的消亡無疑令其後學運的熱情減卻不少,「火紅時代」那種轟轟烈烈的「放、認、關、爭」已經不復再。

八十年代:踏上爭取民主的路

隨著學運熱潮的退卻,八十年代是學運的過渡期,當時的同學開始由轉為支持中國施行民主化,1982 年第十三屆中大學生會的政綱提出「我們特別希望未來中國的發展能走上民主化的道路」便是一個好例子。當時的學生雖然不再擁護中共,但是他們的愛國精神尚在,認為自己仍有責任討論並思考中國和香港未來的發展。「社會派」的遺留奠定了學運的發展:他們不再反資,開始轉為對民主的追求。

1985 年,適逢香港的前途談判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立,並表示其諮詢委員會可由學聯推薦兩名代表加入,但以中大為首的數間院校寧可放棄該兩個席位,亦要堅持民主的原則,由一人一票普選產生該兩代表。其後 1988年的基本法初稿推出後,中大學生會聯同各書院學生會及學生報發起「一人一信」,建議基本法應修訂為「立法機關 75 ﹪議員直選,其餘由功能組別產生,而第一屆行政長官則由全港性公開提名並選舉產生」。1990 年 2 月,基本法最後定稿,學界發起「爭民主反專制基本法」罷課集會,數百名學生集合於中大抗議,可惜最後亦無法改變大局。
一九八九 : 決定性的一擊

雖然八十年代的學運已經大不如前,但是相對現在,仍然是比較積極的。當時相對上,亦是最後的一顆較亮的光芒,便是八九民運。八九民運初期,中大學生會與其他大專院校全力支持北京學生,派代表上京支援,中大同學更自發成立「中大學生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委會」,肯定北京學生對民主的訴求。一眾學生重拾「火紅年代」的那種狂熱,不斷的靜坐、集會、遊行,堅決相信民主定必戰勝歸來。可惜六月四日凌晨,北京當局血腥鎮壓學生,令學界和中央的關係完全破裂。雖然一眾大學生對中國和香港政制的問題加多了關注,但是這股熱潮並不能持久下去。

九十年代:學運的轉變

九十年代,學運的焦點落於一些更實際的本地社會問題之上。但當時的抗爭多受到警方以《公安條例》阻撓,導致示威者往往和警方發生衝突,故其特色是「公民抗命」[3]。

1989 年起,學聯所舉辦的多次遊行均只有「知會」而沒有「申請」,並多次衝擊警權。1991 年 9 月,約二十位中大的同學連同學聯成員於國慶酒會門外抗議遭警方阻撓,在場警員更主動向學生「擠壓」,數名同學受傷。1992 年6 月,警方以非法集會之罪名,選擇地控告三名於六四蠋光晚會後前往新華社示威的前學聯秘書長蔡耀昌、陶君行及黃靜文和一名巿民,違反《公安條例》第 18 條 [4],但事實上該三名學聯成員並非當晚行動的組織者。1993 年 6 月,多個關注《公安條例》的學生組織及民間團體抗議港府沒有及早修訂公安法。以至 2000 年 6 月,學聯舉行「紀念人大釋法一週年」遊行,於政府總部門外靜坐,遭警方以揮拳及近距離使用胡椒噴霧驅趕學生。同年 9 月,警方以《公安條例》拘捕五名學聯成員以及十一名爭取居港權的人士,當中包括當時的中大學生會會長馮繼遠及前中大學生報執行編輯朱江瑋,並正式落案起訴。

廿一世紀的今天:學運已死

可是,這些都只是八九六四後所泛起的小小閃光,極其量只是臨死前的掙扎而已。以上的「學運」,通常都只是學聯組織起一群覺得要站出來的學生,然後就發起相關行動。隨著近年眾多的政黨堀起,於不同的社會議題上均有專門的團體關注,學生很多時侯都只是參與某某政黨或團體所辦的活動,沒有以學生的身份去介入其事情,談不上是學運。千禧過後的情況更甚:2003 年的反廿三條立法,學生只不過是參與其中,雖然偶已亦有以學生面向為主要的爭取,但是整體而言,與以巿民身份去抗爭無異。2009 年的反高鐵撥款,同學多數以個人名義參加,並沒有自發組織去發起抗爭。這些事件雖然反映不少同學的公民意識仍然濃厚,但是無助於對學運的發展,使千禧後的學運處於一個頻死狀態。

其實八九過後,學界的風氣有著明顯的轉變。香港的大學生由以前全港人口的2 ﹪大幅增至 18 ﹪,大學生無處不在的情況日益嚴重,導致了大學生精英身份的沒落,使大學畢業變得不是甚.一回事。在這個資本主義的社會之下,現時大學生畢業後月薪竟然不夠一萬元,同學開始變得很現實,入讀大學只為了畢業賺錢,欠缺了對社會的承擔。加上學生的組織能力大不如前,以及其他種種原因,以致近十年仍未出現過大規模的學運。

結語

我不能說現時的大學生完全沒有關心社會的心,否則也不會見到眾多的大學生上街遊行集會和衝擊中聯辦。雖然大學生的精英身份不再,但亦不代表不需要繼續抗爭;到了某些時侯,如果我們不站出來,黑暗的日子隨時都會來臨。當年中大學生極力反對四改三,極力維護以中文教學,就是基於不能後退的立場,以及一顆熱血的心。香港學運的未來能否重振雄風,就留待各位的努力了。

 

[1] 葛柏為當時香港的總警司,涉及貪污款項高達 410 萬港元,人稱「香港鰲拜」。
[2] 「放、認、關、爭」為放眼世界、認識祖國、關心社會、爭取權益,乃當時學運的口號。
[3] 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為一種經過深思熟慮後,故意違反某些不公義的法律作抗爭,透過政權對其打壓、拘捕及審判,暴露有關條例和政策之不公義和不合理,喚起公民關注和道德同情,最終達至社會法例制度的改變。
[4] 《公安條例》第 18 條: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容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即使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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