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朵拉

雖然我們早就習慣生活在荒謬中,但生而為香港人,每天總有新的劇目,使得我們的心不至麻木。如果我們只是觀眾,這種荒謬,以至隨之而來的苦難,我們的罪名最多只是冷漠而已。但現實往往不允許我們獨善其身;你安坐的觀眾席,卻原來可能是舞台;不經意間,我們都成了演員,甚或編導,來上演一幕荒謬。

別誤會,這不是恐嚇。這種投入是不自覺的。一個不經意的眼神,也許已構成你當演員的資格了。幻想一下,當你一覺醒來,世界還是這世界,但周遭的人卻有種無可名狀的怪異。這或者只是閃縮的眼神,甚至是嘴角牽動了一下,卻足以告訴你不屬於這個人群。

或者我太隱晦。我只想你想像一下,當你愛上同性,這種壓迫便如影隨形;即使你掩飾得夠好,亦要在惶恐中度日。

那無所逃的醜惡

所以就引出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怎樣才算歧視?開口罵人才算歧視?「怒睥」算不算歧視?法律似乎為我們劃了一條界。根據反歧視法的定義,歧視有直接和間接之分。直接歧視比較赤裸,若因某些身份而有差別待遇,則構成直接歧視,例如「華人與狗不得內進」。間接歧視即謂「某些規定明顯不利某些身份的人」,如招聘保安員時要求六呎身高,此規定明顯不利女性。界線分明不代表問題解決,可怕的是界線外的氛圍。即使我們通通都沒有法律上的歧視,亦不代表同志活得跟異性戀者一般自在。

先不論那些氛圍,就只論歧視,情況就已經夠駭人了。歧視好像離我們很遠,但對同志而言,這卻是無日無之。比如說工作空間的歧視,曾任職公立醫院醫護助理的同志Alan,在表明性傾向後,隨即被同事多番騷擾[1]。有人在病人面前呼他做「妖人」,又到同志網站搜尋其交友及討論歷史。同志伴侶要一起生活亦困難重重。有一位名叫基斯的白人男性,跟伴侶租住房屋[2]。業主看見是兩位男性,便拒絕租給他們。這些例子不一而足,那些默默忍受的更是難以估計。

反歧視法固然不是萬靈丹,但僅就以上這些例子,倒還在它的範圍內。雖然性傾向的反歧視法尚未立法(而且還沒有諮詢),但借鑒其它反歧視法,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期它的保障範圍:教育、社會服務、就業、租用買賣、接受商業服務等。若有此法,基斯的遭遇或者便能得改善,但Alan卻未必。這涉及歧視及言論自由的衝突。以「殘疾歧視條例」為例,只有當「藉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人士或某類殘疾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而所採取的手段包括威脅對該殘疾人士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或其可以到達的處所或可獲或享用的財產加以損害」時,才可能構成歧視。若性傾向歧視法沿用此例,則普通針對同志的言論不會因言入罪,如此,亦可證逆向歧視[3]之為謬論。

若果你認同Alan和基斯不應受這種待遇,你自會看見反歧視法的必要。退一萬步來說,即使你還有疑慮,深怕「魔鬼在細節」,亦應該有個機會讓你我仔細思量,發掘你心中的魔鬼。如此說來,諮詢作為激發討論、讓那些牛鬼蛇神現形的平台,理應是無可反對的。

是無知還是無恥?

觀乎上月初立法會何秀蘭動議就性傾向歧視立法諮詢,結果被否決,就可得知香港在這議題上走得多慢。前面已經說過,即使為歧視劃界,亦只能排除最赤裸的歧視;距離真正的平權,即將同志視作等同於異性戀者,還有漫漫長路。然而,反歧視法還沒有訂立,連諮詢議案也不被接納,就等於連申辯的機會也不給予,直接判死刑。

既然諮詢議案聽來沒有多少殺傷力,那麼議事堂那幫人要反對,總該有些有力的說法吧?但細想他們反對的理由,卻大多語近無稽。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稱,由於社會上有分歧,若立法恐怕會惹起社會分化對立,故現時只宜自我規管及教育云云。譚局長似乎誤會了。現實是有人反對立法,如明光社之流,更強調自己有歧視同志的自由。正是這些反對立法的人,他們的存在正說明歧視的存在,使得諮詢如此必要。

如此,考慮是否立法,除了顧及民意,更要思及道義上的理由。道義上,每個人理應有權愛上任何人而不被歧視;這看似基本,但事實上我們正在違逆這基本。更何況,連諮詢都還沒有,譚局長竟能未卜先知,預知主流民意所向?

至於在最低工資一役揚名立萬、為老闆發聲不遺餘力的張宇人,這次又有新猷。他敏銳地指出,反歧視法一旦通過,同志伴侶將獲得如異性戀夫婦一般的福利(?),變相增加開支,更可能引誘同性朋友假扮同性戀謀福利。張議員思緒之跳躍靈活,令人拜服。根據他的思路,有人會願意背負作為同性戀者這身份,受盡歧視和白眼,只是為了僱主的卑微福利。我相信在現今的社會氛圍下,即使是真正的同志伴侶,恐怕亦不敢為這福利公開同志身份。況且,反歧視法並不等於平權;你保障他們不被歧視,不代表他們一瞬間便擁有異性戀者的一切權利,例如婚姻權。反歧視法只是防禦性的措施,使被歧視的不至於連基本權利也不保。至於平權,則要在反歧視法的基礎上補足。這還有賴張議員多些爭取,少些阻撓。更何況,在這種關乎人權的議題,利益不應是唯一的考量。

梁美芬亦不讓張議員專美,另創「無歧視論」,與「扮gay論」相輝映。她聲稱同志團體在政治上很活躍,亦可自由表達意見,絕非弱勢。作為一個團體時,同志們當然可以自由表達,向一個團體叫陣畢竟麻煩。但當同志作為個人時,他們真可以亳無顧忌暢所欲言嗎?很容易想像,更多的必會是壓抑與沉默。

在這旋渦中 誰能抽身?

我容或拆解得不夠徹底,但如果你足夠敏銳,或者能看出其實他們已將討論焦點由「應否諮詢」轉向「應否立法」。這等於將原來屬所有人的發言權,收歸到議事堂的持份者手上。就這樣,民間原來可以發生的討論消失了。這固然是一個互為因果的過程:政府和議事堂被一群保守而脫離社會的人把持,則它自然不會走在社會前,藉立法以導正社會風氣;社會彌漫著歧視同性戀的氣氛,亦不會凝聚足夠壓力迫使政府立法。

如是者,譚局長眼中可透過「自我規管及教育」解決問題,實在是一美麗的幻想;這種「願者上釣」式的回答,無異於推卸責任。我們中的大部份都沒有察覺自己壓迫者的角色,還自以為「好公道」。這一試便知,你有沒有說過如下的說話:「我唔鍾意佢地啫,我夠可以唔鍾意你啦,咁都叫歧視?」、「我喺街度見倒一男一女咀都會望多眼啦,我唔係特登望到眼甘甘咖。」……

本來,諮詢作為激發討論的方法,或者便能讓我們反思平日種種態度。但我們既然失去了這機會,則荒謬只怕還得演下去。

[1]〈同志醫護:受盡歧視〉,新浪新聞
[2]〈同志伴侶租樓被拒 鄰居不理睬 途人指罵〉,《看得見的真相-香港同志平權報告》
[3]逆向歧視(英文:reverse discrimination)是指歷史上的弱勢群體的成員(如有色人種、婦女、少數族裔等)得到相對優惠的待遇,而以歷史上的強勢群體的成員(如白人、男子、主流族裔等)的利益為代價。就現時同志平權的語境說來,此詞意指反歧視法將會使對同志平權持反對意見,未能接受同性戀的人被迫在反歧視法的框架下行事,例如與同性戀同事合作。亦有人用逆向歧視來指言論自由被反歧視法收窄,因為他們認為反歧視法將禁止人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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