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者:Amanda、Natalie、飛
文:飛

關於基督徒,有件事一直在我腦中,那是八月的事了。

「我哋唔需要這本書啦。」派發迎新特刊時,一個傳道人從對談了十多分鐘的新生手上取過特刊,然後放回紙箱裡,猶如放下罪孽。在我驚訝之際,兩人已然離去,就像我們從未接觸。他不需要告訴我理由,我亦無須與他辯論,反正,大家向來生活在平行的時空。

不是不相信沒有例外,中大也有進步的宗教團體,甚至有神學學生組成酷兒團契,只是,那條界線大概是明顯的,我們始終知道,什麼人可以說服,什麼人只可放棄。

「其實我好矛盾……」Natalie的一句,令我心目中那條理所當然的界線模糊起來。

同性戀是罪?

早前的反同性戀特權音樂會,有過萬基督徒聚集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但隨即有大量基督徒在社交網絡發表「作為一個基督徒,我們用個人身份衷心向同性戀群體,對你們日前所受到的冒犯和壓迫深感歉意!」一段說話。這使我對基督徒的想法產生好奇,到底他們是怎麼想的呢?透過朋友,找來了兩位中大的基督徒討論一下。

面對兩位同是中大的同學,我沒有太多顧忌,開始便問:
「可唔可以講下你哋對同性戀係持點樣嘅態度呢?」

Amanda說,這條問題要分開個人與議題層面去回答。「個人方面,唔會覺得有分別,都當係普通人啫。」她憶述中學時有朋友因為父母不准拍拖,甚至致電男方表明反對他與女兒來往,那朋友便開始與女孩談戀愛,但到中學畢業後又變回與男性拍拖。這一轉變令我想起「拗直治療」,我問道,身為基督徒,會否希望朋友是變回異性戀?Amanda指,她們不會特意去討論這話題,自己會想了解她,與及支持她的情感需要,例如在朋友與partner吵架時,安撫她的情緒。

「嗯,但其實我好矛盾……」Natalie邊掃著頭髮邊說,個人方面她不會歧視同性戀者,但作為一個議題的話,在基督教裡,同性戀是一種罪,罪即是令神不喜悅、不中的(箭靶的紅心)之事。「下?嗰啲咁細,好難中咖喎!」她點頭認同,「係啊,所以我哋平時生活入邊其實都有好多罪。」

在Natalie眼中,個人想法與信仰似乎有難以疏解的矛盾,「咁如果係團契嘅時候傾到同性戀,你地又會點處理?」「我地有講過下呢樣野,從番聖經既基本原則去睇,果陣個討論都幾短下,就係帶領嘅人引用番經文同我地講話聖經係點睇同性戀,最後係祈禱結束。」

那似乎還是沒有對同性戀下一個實在的判斷,同性戀究竟是對還是錯?不願意對人下判斷的Na-talie好不容易才說出,「咁我都會認為同性戀係錯嘅。分別係你對一件錯事既態度係如何。」

後來,Amanda再補充了一點基督教內部對同志的想法,「有聽過人話,好驚傷害到呢班人。」Natalie也說:「我識得一個傳道人,佢有同性戀朋友,但佢從來都無阻止過,或者叫佢變返異性戀。某啲保守教會係會好強烈咁反對同性戀,但咁係因為有唔同流派,所以意見都會分歧。」

立法的憂慮

提起強烈反對,我們又談到那個集會。

Amanda說:「其實我果間教會有人呼籲我哋去,我有問清楚果個活動嘅目的,當時聽到嘅係,首先要俾人知道基督徒與同性戀係平等嘅,平等即係,一、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二、日常相處平等對待,無資格論斷人咁嘅意思。但就唔贊成立法,因為覺得咁樣係賦予同性戀者特權。而且,基督徒本身都好驚立法之後,會好容易觸犯法例。」

Natalie緊接著說,「其實我有少少傾向支持立法,即使有『特權』都應該支持。弱勢群體係應該有『特權』,唔應該受到差別對待。雖然我本身唔係同性戀,但我承受唔到俾人歧視。同性戀連自己性取向都唔敢講,佢哋很慘,係應受到保障。」

「我諗,你哋講嘅特權係逆向歧視?」對我的推測,她們點頭表示認同。其實逆向歧視在多年前已是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理由之一,我向Amanda講解,逆向歧視本身說的是為了保障弱勢的群體而對強勢的群體造成反歧視,例如是某大學規定要有固定數量的黑人入讀,令白人少了機會入讀,這樣按種族而非按能力招收學生,是對白人不公平的做法。但現時香港四條歧視條例均沒這種規定,亦未曾造成逆向歧視。但要我說,這只是強勢者為了不讓利益被動搖而編造的理由,平等不等於公平,誠如Natalie所說,弱勢群體確實需要特別的照顧。

而基督徒很容易觸犯法例一點,其實是誤解。現時四條歧視條例,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與及種族歧視條例,應用範圍只有僱佣、教育、商品及服務提供、會籍,換句話說,如果只是談論經文時反對同性戀,而沒有因為歧視而對其造成身體及財產的傷害,也不算是觸犯條例。(筆者舉例是為了釋除基督徒朋友在法律上的憂慮,絕非贊同或鼓吹歧視)[註一]如果事實是這樣,會否不那麼反對立法?

Amanda聽罷,遲疑了一陣子,復說:「但……如果立咗法之後,會唔會爭取更多其他範圍嘅保障?」

我答道:「我明白你嘅擔憂,雖然我心目中最理想係基督徒理解、包容,唔再認為同性戀係要責怪嘅罪,但其實言論自由係大家都好睇重嘅一點,即使係支持同志嘅團體討論立法嘅時候,都會擔心立法會阻礙到言論嘅自由。」

放下立法以後的擔憂不談,Amanda說了另一些不支持立法的考慮:「其實我唔sure佢地係咪真係受咁大歧視[註二],同志依家有組織又有資源,同埋,如果立左法,咪會標籤咗佢地係弱勢囉,我覺得咁反而唔好。」

Natalie卻有不同的想法:「咁立法同標籤就分唔開咖啦,但係如果弱勢群體真係有需要接受幫助,就應該幫啦。『幫』唔係話睇低佢地,而係佢地真係有需要。」

對話與溝通

這次對談遠比我想像中輕鬆,「其實如果唔係同學之間咁樣傾計,可能我哋好多嘢都唔會講出口。」

Amanda的經驗是,站在不同的位置上,就會有不同看法。因為學科的關係,曾與香港彩虹有接觸,聽到同男志說自己境況,會覺得他們很慘,但卻溝通不了,倒像是自說自話。

這一點我也認同,似乎很多時在公開場合看到基督教團體與同志團體的對話,都很少溝通,更像是透過辯論向公眾宣傳,即使是在回應對方的說法,對方也因利益關係而拒絕被說服,很難出現剛才我說出歧視法範疇、個別事例時同學那樣的遲疑。

Amanda笑著應道:「係啊,如果係公開場合,我代表住某個團體,就唔會有咁嘅反應。甚至會立即有種保護自己的心態,聽唔入任何說話。」

也許,以團體之名確實輸不起,但回到個人,我們是否應該坦然溝通、重新審視自己的立場?如果不去接觸與自己立場相反的人,只在自己的群體內打稻草人以至是打飛機,不正是鞏固對立關係嗎?那我們又如何會看見可被說服的人?

[註一]這只是極粗疏概括的例子,如想進一步了解條例,可參考由香港基督徒學會、基恩之家、性權會、f’union聯合出版的《看得見的真相》。

[註二]有關同志受歧視的事例,可參閱上面提及的《看得見的真相》,最近同志團體亦積極準備收集有關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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