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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少隹

 

去年六月三日,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捍住聯)與一班公屋居民一行數十人為抗議政府提交立法會的《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到了孫公的寓所外示威。以往的房屋條例內有一項「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規定租金不能超過住戶入息比例中位數的10%,原意為租金「封頂」,使市民的住屋負擔有了法例上的保障。但在《房屋修訂條例》中,此「封頂」保障將被廢除,改以「入息指數」釐定住戶的租金之增幅,並列明每次調整租金不會增加超過租金的10%。而「入息指數」只計算「名義工資」,排除了通脹因素,無法真正反映住戶負擔能力

捍住聯列舉了數個事例,說明若房委會成功刪除「中位數」,無論租戶住在新或舊屋?,他們的租金每兩年也會上升,十年後,累積加租幅度不但將抵銷現時11.6%的減租幅度,甚至高達現時租金的42%。

捍住聯不滿政府掛羊頭賣狗肉,說減租卻變相加租,於是在去年一月要求與孫公對話,而孫亦以書面答應,以後卻一直迴避。無計可施之下,捍住聯決定到孫公的寓所外,希望能提交請願信以及一張「十年加租計算表」以表訴求。豈料作為問責局長的孫公竟不屑一顧,加上警方不肯透露曾否向孫通傳,已在烈日下暴曬個多小時的捍住聯成員決定闖入屋苑,為的只是把計算表貼於孫公家門之外。

屋苑內,捍住聯的朋友向警民關注組的警察代為通傳,請孫公現身接信。可是警察並沒回應請願者的要求,引起他們不滿,他們欲走近孫的公寓,警察以「人牆」阻止。隨後警方大量增強警力,三部警車約五十名藍帽子到場阻止。推撞中部份請願者和警察受了傷,一名請願者被警察「批肘」倒地。一輪擾攘後孫公仍不願露面,請願人士惟有離去。

當日警方並沒有拘捕任何人,至翌日,才開始以便衣跟蹤再行拘捕和在聲援人士中搜捕十多名請願朋友,當中六人被控「非法集結」與「襲警」。警方不當場拘捕,在事後才選擇性拉人,令人不得不懷疑此乃政治檢控。

事後,傳媒的焦點全放在警民衝突之上,示威者的訴求自然無法進入視野,一般市民大多因此被誤導,以為示威者「無野搵野黎搞」。

於是,我們可以如是總結:孫明揚一直迴避與捍住聯的朋友對話,以至他們無計可施,於是跑到其寓所外示威。又因警方百般阻撓,事情轉化為警民衝突,使請願人士反抗「公屋惡法」的示威動機被遮蓋,公屋居民無法得知事情之原委以致不能聚合力量。最後警方再下一城,以一含糊不清的法例點名將聯盟內的活躍分子拘捕,結果事隔一年多,捍住聯內被檢控的朋友仍與官司糾纏,少了時間心力與政府抗衡並讓更多人注意,而公屋居民亦因此而未能對「惡法」有所警覺。

立法與執法部門協力恃權全面打壓異議聲音,示威者與小市民點鬥?

「非法集結」?

筆者於八月四、五日早上到了東區法院旁聽該案件之最後結案陳詞。

可能是警方自知示威者比警察更傷,告他們襲警說不過去,也有可能是不久前的一宗市民被屈襲警案沉冤得雪,搞大了,警方有所警惕,庭上並沒有針對「襲警」的討論,於是焦點都集中於示威者是否「非法集結」。

「非法集會」大家可能聽得多,但「非法集結」這項聽落莫名其妙的罪名,究竟又是甚來著?

《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8條

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究竟警方是如何定義「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的呢?假若這種低度組織的示威、小小的推撞算得上「非法」,零五年「世界貿易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的「國際級大型示威」豈不需要坦克入城鎮壓?

面對如此模糊的指控,辯方律師沒有落入其圈套,以行動者的視角出發。他表示,警務人員有責任對所有請願人士作最大限度的正面協助——就算在所謂「私人」範圍以內。除非肯定示威人士會對「社會安寧」造成即時性的威脅,否則警察不能行駛對示威者的法律限制。於是,警方只是用盡方法驅散示威者,一早於孫公家門外擺陣阻攔,已是「不正當地執行職務」。在這前提下,示威者使用「合理的暴力」(reasonable force)是被法律所容許的(何況在示威過程中,所謂「暴力」只是因被警方強勢阻撓而引起的推撞)。而且,孫公與其屋苑的管理員並沒有要求示威者離開,同時也沒有主動要求過警方的幫助,於是,如果示威者是擅闖者,警察於同一個邏輯下也是擅闖者。

就算不以上述的法律觀點分析,尋常人如我者也無法理解警方對示威者「非法集結」的指控——在警力是示威人數的數倍,且人都未到警察已嚴陣以待的情況下,示威者又如何能對「社會安寧」造成危險呢?

(案件將於九月十二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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