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汀格利茨

在今年新鮮出爐的施政報告中,我們看見了公平競爭法的影子。由零六年開始公眾諮詢至今已有兩年時間,而正式的法例草稿將會在今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但大家又會否留意在你的身邊又有幾多將會視為反競爭的行為呢?競爭法諮詢文件中又要多少值得我們留意的地方?我們將逐一分析。

市場佔有率的迷思

香港超市所售賣的貨物包羅萬有,除了常見的貨品外,超市亦開始售賣新鮮蔬果、肉類原本只在街市售賣的物品。諮詢文件中指出企業必須擁有四成市場佔有率,才會就其可能嚴重削弱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但超市的市場佔有率,是只計算同類超市的市場佔有率還是加上街市、士多等市場?如果市場佔有率界定得不清晰,將來便會有在條例上的爭拗出現。

競爭法將來的可行性

諮詢文件所提出的「操縱價格」,在調查時能否得到證據裁定有罪?在美國,曾經發現不同油公司的職員每星期都到某酒吧飲酒,在如廁時留下文件讓他人翻閱。之後油公司不再事先互通消息,而是緊貼對方的調整價格行動。將來委員會在調查時,能否有證據顯示企業間有互相聯絡以操縱價格,是一項值得研究的問題。

中小企的憂慮

公平競爭法打着捍衛市場良好競爭及爭取經濟效益的旗幟,表面看來好像為廣大消費者及中小企的利益,但事實上又是不是這一回事呢?

中小企本應是這項法例的受益人,但它們卻對競爭法存有保留態度。一旦將來法例出爐,它們或會受到某些人士的惡意投訴,從而大幅增加訴訟支出。同時,香港中小企反對制訂競爭法,認為本港無出現反競爭行為,訂立法例只會增加企業行政成本,假如真的要立法,亦應只在個別行業實施,假如跨行業立法等於作繭自縛。

公營 , 專營 =無王管 ?

另外,諮詢文件中指出一些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及擁有政府發出的專營牌照的公司將會獲得豁免,同時政府及法定機構亦在法律規範之外。換句話說,某些壟斷了市場的公營機構將會維持其先天性的有利形勢,例如壟斷了展覽業的貿發局又或是無發牌條件規範的煤氣公司。以煤氣公司為例,它一方面為社會提供煤氣服務,一方面要維護股東利益,增加盈利。即使它作出任何嚴重削弱競爭行為,而又能打着為社會提供「符合普遍利益的經濟服務」的旗號肆意而行,中小企及消費者亦無可奈何。

競爭法或成無牙老虎?

同時,在刑罰方面,委員會只能判出最高一千萬港元的罰款,對於營業額巨大的大企業不過是九牛一毛。在外國如英國或常與香港作比較的新加坡,罰款是以公司的營業額計算,對於大企業損失其一成營業額比起區區一千萬港元實在是小巫見大巫。而且,委員會只能從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作出行動,只能事後追討補償,而大企業已從反競爭行為得到其渴望的效果,而其中的回報可能是罰款金額的數倍。所以,現時草擬的最高罰款並未能有效遏止大企業作出損害競爭的行為。

委員會銀彈充足?

在諮詢文件中並無提及委員會的人數規模建議及預設資金。在外國,一個負責類似法例的委員會,人數 人數動輒以百計,例如加拿大聯邦政府競爭局有四百人,澳洲的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就有五百名僱員。香港政府能夠拿出多少資源來執行公平競爭法,而到時又是否有足夠人力物力與大財團周旋?

中小企冇say?

在委員會成員方面,諮詢文件中表明其中一名委員須有處理中小企事宜經驗。然而,其中卻無清楚列明該代表是現時營運中小企抑或已結束營運。若無切身利益,該代表又能否成為香港中小企的代言人呢?更何況委員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中小企卻無選擇代表的權利,它們在以後委員會的會議能否擁有發言權亦是一個問題。

公平競爭法草稿將會在今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修訂後的公平競爭法將會有甚麼轉變?諮詢文件中的漏洞又會否得到修正?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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