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雪晴

一月中,CUHK Secrets 出現了一則關於校園性騷擾的帖文(如圖)。帖 文除了指出疑似有多名受害人被同一人士性騷擾,亦直斥校內投訴機制 「沒有提供適切幫助」,還讓投訴人「遭受二次傷害和暴力威脅」。雖筆者未能進行 Fact check 或與當事人聯絡,防止性騷擾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熱線職員也稱沒接獲相關投訴,但我們也能藉此一探,投訴過程是否如上述所言,現有校園防止性騷擾政策又是否行之有效等問題。 

CUHK Secrets 有關性騒擾的帖文。(圖片來源:CUHK Secrets)

校內機制係咩,食得㗎

1995年,立法局通過《性別歧視條例》,定明教育機構成員之間發生的性騷擾行為屬違法,若僱主沒有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防止性別歧視/性騷擾,便可能負轉承責任 [1]。同年,中大成立了委員會,聲明會「採取任何及一切必需的行動消除及防止校園歧視和性騷擾行為」。隨後,八大都相繼訂立了防止性騷擾政策和機制。而現時,委員會處理性騷擾的方法有:一、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展開調停;二、書面投訴,要求校方正式調查 [2]。帖文中雖指明有受害人曾「實名投訴」,但仍未能判斷他 / 她曾是處於調解階段還是正式調查階段。

 

調查程序冗長?

若單就調查程序來看,假設投訴成功,且途中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無上訴,他/她大致要經歷以下步驟:

1.「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接獲投訴 [3]
2. 小組召集人委任調查小組
3. 調查小組產生實情調查報告(80個工作天內)
4. 召集人書面通知投訴及被投訴人(15個工作天內)
5. 雙方可書面上訴(15個工作天內)
6. 召集人核實報告結果並向副校長提交報告(15個工作天內)
7. 副校長作出裁決,書面通知當事雙方(15個工作天內)
8. 雙方可上訴(15個工作天內)
9. 紀律程序 [4]

誠然,八大的性騷擾處理機制各有不同,筆者所查到有詳列、供公眾閱覽其性騷擾投訴程序和時限的大學,只有中大、科大和城大。比較發現,中大所設時限為最長,共約 155 個工作天,即約 7.75 個月;科大則明確聲明處理時長不會超過 110 個工作天,即約 5.5 個月 [5];城大須 102 天,即約 3.4月 [6]。當然,按此推算出的數字屬極端情況,為保障雙方權利,確保調查充分、公平,處理程序自然不能一蹴而就,但不代表如此長的時限並非不可置疑。而且,在程序冗長繁複、時限又較寬鬆的情況下,校方又如何確保受害人願意投訴、程序不會浪費時間、受害人不會被過度耗費心神?現時似乎只能視乎相關職員是否重視、認真且用心。而值得留意的是,投訴人可在「校方認為恰當」時,跳過調解或調查程序,要求直接進入紀律程序。但什麼情況會被認為「恰當」,筆者收到的答覆還是「視乎情況」。

保護不足?

至於校方對受害人保護不足的問題,從現行政策 [7]便可窺一二。校方在私隱保護上有重大紕漏麼?帖文未能反映。若受害人作正式投訴,基於調查需要,投訴人的姓名身份、投訴詳情都會被「交予」被投訴人。而卻也正是因此,施害人發出律師信並擬控受害人誹謗罪的情況確有可能發生。在保護投訴人免受逼害和報復方面,校方聲明投訴人 「不應因此而遭受逼害或報復」,也表示會有職員在過程中提供協助或輔導。但若有投訴人被告誹謗,委員會能如何?熱線職員也只是回應道這算民事訴訟,會建議聯繫系方。

其實,中大是三大裡唯一有就受逼害另設校內投訴的大學。而校方定義「逼害」即差別對待,似乎不能應對所有被報復情況。再加上受逼害投訴還與性騷擾投訴的程序與時限相若(只不過裁決權在於調查小組召集人),受害人能否獲得及時保障亦是不得而知。 

不應只是說說而已

大學防止性騷擾政策本應「防治」並行,既要加強性騷擾的宣傳教育,又要檢視和改進投訴機制,支援受害人並彰顯公義。從 2013 至 2017 年間,中大已成立或調查中的性騷擾投訴個案僅有七宗(學生投訴有五宗)[8]。究竟投訴人能否循機制獲得應有的公正?對於最終懲處,除「紀律程序或其他適當行動」,委員會網站沒有進一步說明。另查學生紀律程序的資料,才知懲罰措施有申誡、記過、休學等 [9]。而教職員的懲罰只在人事資源部的內部文件列明。如此模棱兩可,如何給投訴人尋求機制解決的安心和信心?又如何阻嚇潛在施害人呢?

其實,除了程序冗長、保護不足和懲罰不明外,早有論者提出多項建議 [10],例如教育宣傳制定統一目標、認真規劃;校方提供免費法律支援;將工會代表、熟悉性別議題的教授納入委員會;積極主動了解並調查校內性騷擾事件等等。但校方有否重視並改善?

據筆者粗略觀察,委員會的性騷擾教育似乎流於走馬看花和零碎,例如迎新營時走過場的講座、答五條線上問題贏 USB、偶然收到的 folder 等。而且委員會公開的資料也極有限,例如成員構成、曾處理的案例數量等一概不知。除小組秘書,兩位現時負責查詢和處理性騷擾投訴的職員,都是生物和醫學相關科系的教授,不禁讓人懷疑在性別議題上的了解和專業,能否身兼二職?筆者亦曾就帖文內容,以電郵詢問「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召集人兼微生物學系教授葉碧瑤,唯至截稿都未見回覆。

校內防止性騷擾機制是為第一把關,若是高不成(若情節嚴重,一般會由警方或司法程序介入,例如去年的工程學院非禮事件 [11])、低不就(無法有效推動、鼓勵教職員和同學正視性騷擾),豈不是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多年來,校園性騷擾事件得不到適切處理的陰霾總揮之不去。2010年,身為中大職員的黃燕雲不堪上司性騷擾,向校方求助無果,最終患抑鬱後自殺一事 [12],更是暴露中大防止性騷擾政策的嚴重缺失。「致力防止性騷擾」、「不會容許任何形式的歧視或騷擾」,不應只是說說而已。

後記

本文簡要討論了校內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問題。若想了解更多,可參考筆者先前載於學生報一文:〈性騷擾,校園裡「不可言說」的傷〉。 構思時,筆者本想聯繫當事人了解情況,卻並未成事。如此撰文,總難免流於紙上談兵。及後聯絡委員會時,職員表示沒有相關個案,指會關注 CU Secrets 上有關性騷擾的帖文,希望同學主動與他們聯繫、求助。在此,筆者並不想深究帖文真偽。中大處理性騷擾的機制設立已久,但實際執行時如何,筆者所知情況亦寥寥。筆者了解,並不是所有受害人願意與人提起被騷擾的經歷,但筆者仍希望同學若在向校方尋求幫助或投訴時遇到困難,可以與我們聯絡。作為校園媒體,學生報願意盡力伸援、積極報道,並推動校方與同學重視及改進。

註:

[1] 參考自《 性別歧視條例 》(第 480 章)第 39 條:教育機構,及第 46 條:僱主及主事人的法律責任。
[2] 香港中文大學防止性騷擾委員會,〈給關注性騷擾或提出性騷擾投訴人士的指引〉。
[3] 現時負責處理有關性騷擾查詢及投訴的職員有三人,包括微生物學系葉碧瑤教授(小組召集人),生物醫學院高永雄教授(小組成員),以及陸燕芳女士(小組秘書)。「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成員通常為教職員,只有在「特殊情況」及召集人「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會邀請非教職員的大學校董、外界人士或學生代表加入。而在「可能情況下」,涉事雙方如均為學生,調查小組 成員「須包括」一名學生代表。
[4] 完整的處理性騷擾投訴流程圖,詳見香港中文大學防止性騷擾政策(亦適用於研究生)。
[5] 香港科技大學性騷擾政策。
[6] 香港城市大學性騷擾政策及程序。
[7] 同[4]。
[8] 大學線第134期,〈性騷擾在校園悶燒〉,頁8-11,2018 年3月。
[9] 香港中文大學,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學生紀律個案程序 〉。
[10] 周松齡,〈莊耀洸專訪:評中大性騷擾政策〉,《中大五十年》下冊,頁271-274。
[11] 香港01,〈中大Ocamp爆非禮案 女新生醒來驚見大腿有疑似精液 警拘 28 歲男 〉,2019 年 9 月 5 日 。
[12] 周松齡,〈黃燕雲事件時序表〉,《中大五十年》下冊,頁 26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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