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莊耀洸律師(中大校友)

鑑於《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即序言)列明中大的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而中大近年的英語化政策觸發司法覆核,中大學生李耀基以訴訟方式,尋求法庭宣告中文為中大主要授課語言具法律效力,並推翻雙語政策委員會報告書的決定。

高等法院張舉能法官在2月9日裁定中大勝訴,指出中大在法律上不必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但這並不表示中大即自動放棄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既然不是法律硬性規定,顯示中大可以有所選擇。惟作出選擇時仍需具智慧和負責任。無疑,法庭並非建議中大應以英文為主要授課語言,或非如此,便不能達至弁言所列的三大使命(判案書第92段)。換言之,即使中大埋沒創校理想,也沒違法,故法庭不會出手干預。

其實中大是否違法,仍富爭議性,其中法庭從歷史背景和現況兩方面分析,認為「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無法律約束力,玆就以下幾點逐一討論:

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竟變成「可以為」中文

首先,就字義的理解,法庭認為這「為」字不具規範性,而是「准許」、「授權」或「容許」的意思(判辭第75段)。換言之,法庭認為法例將「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理解為「主要授課語言『可以』為中文」,無端加進原文所無的「可以」二字,這種偷天換日的創意理解,有何根據?

法庭指「為」字可理解為描述性或容許的意思,要視乎脈絡而定,由於「為」字可以有不同解釋,即語意含混,無助詮釋有關法例條文(即第8(a)條有關教務會的權力,判辭第65段)

問題是,從文字上看來「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的意思十分清晰,尤其中文版只是翻譯,法例在1963年通過時只有英文版:「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shall be Chinese」。然而,法庭同樣認為「shall be」可解作「可以是」,即英文的「shall be」頓成「can be」或「may be」。如此有違一般人對語文的理解,在於法庭考慮中大的背景,即從歷史來推敲立法原意。

第一部份: 從歷史看立法原意:
 
1. 武斷「須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不大可能

法庭認為中大創立前,政府巨額資助香港大學,而港大只歡迎英文中學畢業生,因此有需要成立中大,讓中文中學有升讀大學的途徑。但他認為法律上規定中大須以中文為授課語言十分奇怪,因那時中文仍未成為法定語文(中文為香港法定語文始於1974年)。假如按法庭的推論,殖民地根本毋須設立一所中文大學,正如唐君毅先生所言,中大的創立是英國教育史上破天荒與史無前例的事。假如法庭認為1963年法律規定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屬非常奇怪,因此斷定這不可能是立法原意,那麼法庭如何理解中大創立本身也是十分奇怪和獨特的事,卻何以夢想成真?欠缺深入的歷史考察,主觀判斷約半個世紀前的歷史,實有武斷之嫌。

2. 憑富爾敦報告書推論語文政策必彈性實牽強

其次,法庭又憑1963年富爾敦報告書第64段(政府據此報告書成立中大)一句話肯定主要授課語言不必然是中文,報告書指出,不可能事事預先計劃周詳,因中大要面對的是將來的需要,而非過去或目前的需要。因此,倘國內大學在中大成立後對本港學生更具吸引力,又或英文中學學生遠超中文中學學生(70年代初正是如此),為何殖民地政府竟以法律規範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更何況中文為香港法定語文是中大成立後十一年的事,香港仍是一個殖民地色彩甚濃的地方。(判辭第73-74段)
上述法庭對歷史的想當然推論是危險的,也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一來富爾敦報告書有關中大需迎向未來,故不能事事預先規劃周詳,這屬空泛的描述,又沒指涉語言政策,據此推斷立法原意有點牽強。至於說國內大學在中大成立後可能更吸引本地學生之說,同樣欠說服力,撇開香港學生當時可往台灣升學,中國開放改革政策是中大成立15年後的事,殖民地官員真的如此高瞻遠矚嗎?至於英中遠比中中人數多,但在1976年大幅修改中大條例時,有關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條文仍無改動,正顯示法庭憑其對歷史的片面觀察來推敲立法原意,蒼白無力。

法庭專注考察歷史背景來能解釋立法原意時,不自覺地墮入政策討論的困窘。而法庭在司法覆核中,只應考慮合法與否,不同政策的孰優孰劣並非法庭管轄之事。譬如法庭以富爾敦報告書有關迎向未來的片言隻語,印證中文不必然是主要授課語言,隱含著法庭認為政策規定宜寬不宜緊,以利將來有更大彈性的發展空間。然而,過分放任又會使大學迷失方向,故箇中平衡何在,屬政策範疇,但法庭主觀認為政策甚具彈性,即不應規限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繼而列出硬性規定有何不妥,這已墮進政策討論的深淵。若以政策上考慮,港府何不擴充港大而開設中大?既然已有港大幾乎全以英語為授課語言,中大以中文為授課語言,豈不有更佳分工之效?

3. 法庭預設國際化應是英語化而非中文國際化

法庭不自覺介入中大的語文政策討論又有另一例證:語言政策對於大學致力國際化和提升大學的地位是重要的,這影響大學的競爭力和人們對大學的觀感(屬本地還是國際大學),有能力用最適當的授課語言對於日益加劇的全球化尤為重要(判辭第86段)。這段落雖然沒明確提及英文為授課語言才可加強競爭力,提升國際地位和形象,以至進一步國際化等,但很明顯,法庭的識見和一般普羅大眾無異,大學是英文的好,有好的發展,正如家長認為英文中學和英文小學才好,兒童才有好的發展,這些主觀假設不期然影響了法理推論,實在不當。

法庭心目中的國際化和全球化,只簡化為英語化,漠視全球化的多元互動和中文崛起也是全球化大趨勢之一,中文國際化既是可欲,也是中大的使命,1963年富爾敦報告書確認以中文促進中國傳統學問和發展現代研究是值得的。因此,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不單為中文中學學生謀求出路,同時要以中文做學問。但連中大也鼓勵教授以英文寫學術論文,造成惡性循環,中文地位在學術上更難有起色。

此外,法庭亦試圖從現況詮釋法例含意


第二部份:從現況詮釋法例含意

法庭認為對法例的詮釋乃與時並進,而中大條例早在1960年代初制定,其間香港、以至中國和全世界,均發生巨變,因此對同一條文的理解,在六十年代和今天可以迥異。法庭指出幾點重大變化:其一,工程、法律和醫學院均主要以英文授課;其二,國際化政策導致更多國際生,授課語言對國際化的實踐很重要;其三,中大以中西文化交流為更大的使命,而香港作為國際城市,需有別於國內大學;其四,選擇授課語言當然重要,但非最重要之事;其五,發展中國文化和融合中西方文化,在此跨文化和富動力的香港,中大需有能力以最大彈性來選擇授課語言,使之能最有利於中大的繼續成功和發展。(見判辭98-102段)

上述對法律條文以現時狀況來詮釋,同樣將法庭的主觀設想,滲入法理詮釋中,一再陷入語文政策孰優孰劣的辯論中。對此,我有以下疑問:

1. 中大轉軚竟成法律既定事實?

無疑,工程、法律和醫學院現時均以英語為主要授課語言,但現時爭議所在,非個別學院或學科是否必須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否則英文系的科目也需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本案的爭議點是中大整體而言,是否必須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再者,在中大的使命下,中大與其他大學所開辦的相關學院,也應有所不同。譬如中大醫學院的臨床實習著重中文,否則如何與病人有效溝通?因此中大的醫科生,須將專門的醫學名詞和知識,以深入淺出的日常語言向病人講解,此與六、七十年代醫生永遠高高在上,鮮有向病人交代的光景已不復再。又如中大的法學院,應與港大和城大的別具特色,譬如特別著重中文的訓練,何況近年中文在法律上的應用越來越多,但大學的培訓遠遠追不上需求,而中大這方面的課程竟比港大遜色,連法律中文一科只以中文系的老師任教,此科與法律關係不大,任教老師亦無法律訓練,此現象正種因於中大遺忘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重任,從很多措施均可得到印證。

2. 收國際生必以英語授課?

其次,收取更多國際生,是否必須以英語為主要授課語言,同樣涉及政策討論,譬如巴黎大學主要以法文授課,外來生可先修讀法文課程。德國的柏林大學和日本的東京大學也有他們的格,以母語授課。為何增加國際生必須將中文由主要變為次要授課語言?更何況中大的所謂國際生,絕大部份均是國內和澳門學生,來自歐美等西方國家的只是極少數,而極少數當中的大部份又是只修讀一年的交換生,他們選擇以英語授課的科目絕不困難。

3. 要別於國內大學便用英文?

其三,法庭指中文應有別於國內同樣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大學,這亦暗藏假設。首先,法庭沒注意到近年國內一窩蜂的快速英語化,以中文做學問的環境日差。何況,教資會所資助的各大學,均以英語為主要授課語言,從院校分工的角度,及以全中國中文學術地位發展的角度,中大不是更有理由擇善固執嗎?更何況國內以馬列毛思想為依歸,其對中國文化傳承的態度,自始與中大不同,法庭何須擔心中大與國內大學無異。

4. 語文規定在弁言較次要?

其四,法庭指授課語言固然重要,但非最重要,最重要的是成就更大的使命:中西文化交流。法庭在判辭第119段的總結指出,中大的主要政策和目的是弁言的三大使命(即知識的保存、傳播、交流及增長;提供高水平課程;及促進香港的民智與文化的發展,以提高經濟和社會福利)。這又反映法庭無端將中大的使命分為主要和次要,主要的是指上述三大使命,次要的是授課語言(參考判辭61段)。從弁言的文字看來,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來達致這三大使命是不可分割兼且同等重要的,弁言(e)段列明:「現宣佈香港中文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由此可見,中大不可不擇手段,而只能按弁言規定以中文為授課語言來成就使命。所謂文以載道,這個道與文是密不可分的,不同語文自有其價值系統,不純然是工具,故以中文來融合東西方文化,不同於以英文來揉合,因彼此的主體和立足點並不同,融合不同文化的角度和手法自是迥異。而法庭暗示以英語能最有利於中大的持續成功和發展,同樣是滲入了坊間見解所作的主觀判斷。既然中大要以中文來成就大業,就不可跟其他大學一窩蜂走捷徑。教育是百年事業,假如中世紀死守拉丁文作為歐洲唯一的學術語言,近代國家和學術何以興起?所謂「最能有利於」中大的發展,是以十年來考慮,還是以數十年作為參考點。從急功近利和教育商品化的角度,大抵會選擇英文因最快達標,譬如有利於爭逐全世界大學排名的遊戲,但以英文成全的,是否合乎中大的使命又值得商榷。

此外,中大的三大使命之一是開啟民智,使用中文不更順理成章嗎?何況九七年後中文中學成為主流,讓中大繼續成為一所標榜中文的大學豈不更合時宜嗎?更易於與中學語文政策接軌嗎?

結論:法庭判決陷政策辯論極不妥

簡而言之,法庭以上述五點考慮作為理解弁言今天應有之義,有失客觀,且墮入政策討論範疇而非純法理的考慮,故筆者逐點質疑,以顯示法庭的考慮同樣可以用相反的理據,來達致相反的結論,從而突顯判辭建基於主觀的設想、欠缺客觀的法理分析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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