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靖豐、K

由反送中開始,香港的三權機關不斷嘗試在舊有制度上,透過強調程序公義與法庭的神聖莊嚴,粉飾法治未死的神話。但現實是,曾代表正義的法院已淪為政權的統治工具,律政司以不義的《公安條例》控告大量抗爭者,法庭肆意定罪,甚至將抗爭者未審先囚。司法機器一邊以去人性化的官僚程序處理海量的社運案件,另一邊廂,公民社會亦充分利用旁聽的權利反撲。

以往坐在旁聽席的大眾,與法庭的關係就如卡夫卡所說的:「法庭沒有想從你身上得到甚麼,你來的時候它負責接待,你走的時候它不予理會。」法庭一直視旁聽者為公眾及局外人,並籍著這些身份將體制內的正義彰顯於體制外的社會。但於後反送中的政治脈絡中,旁聽者無意間從法庭手中奪回旁聽功能的定義權,旁聽被重新介定為對抗不義的手段,除了是延續運動對抗體制的精神外,也是給予同路人情感支持,於法庭這高度制度化的空間中保留人性的餘溫。旁聽者不再是法庭眼中的「公眾」,於自身而言他們是反威權的公民;他們也不再是所謂來去自如的局外人,而是以與被告人同為共同體成員的身份,參與在一場場打壓運動的審訊中,透過在場的陪伴及事後的自我反思,延續運動。筆者於此將收集回來的旁聽經歷作整理與分析,從主體角度出發,探討旁聽於法庭體制中退場後,作為後反送中公民行動的意義。

看見與被看見

旁聽原本的法庭功能為見證,而於後反送中脈絡下,這種見證被重新賦予意義,並於公民自發對抗體制行動中轉化為一種在場的陪伴,以及對司法程序的政治反思。

旁聽陪伴的在場性之所以要被指出,是為了強調參與旁聽的公民,他們身體每一部份:肉體、心理、精神方面都參與其陪伴行為中,而且此行為是相互的——旁聽師不但要看見被告人,讓被告人被看見,也要被被告人看見,並在這互動中建立聯繫,而這一點體現於收集回來的旁聽經歷:

「我曾經旁聽過一單縱火罪判刑,個被告同我一樣大,當時公眾席唔多人。個被告出到嚟望向公眾席,剃左頭髮嘅佢 ,個樣好似我小學識嘅同學。雖然知道呢個唔係我識嗰個人,但嗰下嘅衝擊都好大,令到我更加驚佢因為見到零落嘅公眾而覺得被拋棄。佢係咁望過嚟,但我唔知佢係咪真係望住我,我淨係每次佢望過嚟嘅時候向佢點頭。判刑嘅時候佢企得好直,個樣好坦然,然後返入去嘅時候,我向佢做左咗個加油嘅手勢,佢就望過嚟點頭,我嗰下先肯定佢真係見到我。都幾有趣,我去旁聽係為左畀被告見到佢地被看見,但我成日都驚佢見唔得晒有去旁聽嘅每一個人。 

有一次我去旁聽一個南亞被告嘅判刑,我成日驚佢哋喺度冇朋友少親戚,背景嘅劣勢加上面臨刑責會令佢哋更不安 ,所以特別想支持下佢。佢因為違反保釋條件而再被羈留,我去到法庭嘅時候,佢手同腰都有鐵鍊鎖住,由兩個庭警看住。我向佢點頭同做加油手勢,佢點頭。特別記得佢對眼,望得好深,行過我嘅時候擘大對眼望住我,到行過晒嘅時候先擰番轉頭。 」

旁聽師置身於司法場所之中,「看見與被看見」的意義不單在於建立共同體中個人與個人的聯繫,也是透過目睹審訊中案件拼湊、重演的過程,重構與擴闊對共同體中其他成員的想像。

有別於抗爭者陣營內對不同標誌性事件的印象,如遊行人數、抗爭行為,及警暴所引起的激昂情緒,審訊中呈現的片段,不少為抗爭者無力的一面,例如不慎跌倒而被制服或被捕後無奈地服從指示等。這些畫面均擴充公眾對標誌性事件的想像。不僅如此,人們在生活圈子中所找到與自己政見相同的人,行動力通常較為相近。於是,各人通常只能從傳媒、文宣等途徑摸索處於共同體內其他位置的成員的模樣,然後籠統地得出「前線就係大隻、男仔、black bloc、成身 gear」的印象。這些刻版印象雖然在匿名和碎片化的運動中難以避免,卻會令共同體內生出距離感,繼而鼓勵其成員為自己在共同體內的參與設限,甚至造成誤解和矛盾。例如,「Lunch哥」李國永曾表示「如果有個全身著晒gear嘅前線企喺我前面,我一定會信」一事,反映了不少人將抗爭者的位置、經歷甚至公信力與特定形象掛鈎。此事正由這種距離感孕育而成,亦一度加劇和勇分化的歪風。審訊正好(不幸地)提供了打破這種成見的場所。

在法庭內,抗爭者雖如「肉隨砧板上」,但審訊過程中所揭露的不完美之處,將他們還原至「貼地」、普通的抗爭參與者。這使共同體成員對彼此而言,不再只是主流論述中英雄超人般的存在,而可以是出身、性格、體質等都和大部份人相去不遠,卻在關鍵時刻願意為家園冒險的人。

壓迫的場所

往日旁聽者體制外的身份為被動的、中立的,被法庭利用以彰顯正義,但如今旁聽作公民行動,其體制外的身份是自發自主的、帶有對抗體制、質疑法庭之正義的目的。旁聽者身份的政治化,以及法庭的高度體制化,兩者之間的張力帶出了審訊中另類對立的情況:對立的雙方不再是控方與辯方,而是體制外與體制內的人。法庭不再是獨立、中立的場所,而是國家機器的一部份,而協助這機器運作的人員,包括法官、控方、庭警、保安人員等,皆站在代表反威權公民社會的被告、辯方、旁聽公眾的對立面。然而,此對立的張力僅限於劃清界線,法庭並沒有如威權行政機器,引起公民社會的反抗。這情況是源於法庭長久以來被冠有的超然光環,超然於政治、超然於公民社會,因此即使民眾高呼「法治已死」的口號,政治衝突的矛頭從未指向過法庭。法庭為推持其超然與莊嚴的地位,它的控制可謂是全面而不可抗的,甚至到了壓迫的地步:

「明白法庭有需要尊重同遵守嘅規則,但我覺得法庭對人身嘅控制已經去到侮辱人嘅地步,例如有次被告人企得攰,手叉住條腰,個法官即刻喝佢叫佢企返好,嗰下我覺得好似入左軍營咁;有次有個旁聽人士飲咗啖水,個官警告可能叫佢離開之餘亦鬧佢『你以為呢度係小學小賣部?』。唔單止法官,法庭裡面其他人員亦極力維持法庭所謂嘅莊嚴,例如休庭嘅時候我同旁聽朋友傾計,有個保安行過嚟叫我哋講野細聲啲,唔係嘅話就出去傾,但其實嗰時所有人都已經可以自由講野,甚至啲律師都係到有傾有笑。法庭對人一舉一動嘅控制已經唔係為咗所謂嘅莊嚴,而係純粹對無權力者無孔不入嘅壓迫。」

法庭的壓迫不單體現在其紀律控制,也在其制度暴力。法庭以法律為圭臬,即使抗爭者犯法是為了抵抗更大的不義,甚至所犯的法律是一條不義的法律,法庭一樣以理性、正義之名漠視、甚至容許不義。另外,強調程序理性的司法欠缺社會角度,無法有效處理及正視「法外」的社會不公義,例如:即使案件涉及警暴,法官亦能以程序之名,表示法庭只會審理被告人所犯之罪,不評論及處理執法人員所採取的手段,將此事摒除於法律程序之外。這種司法「正義」在太平盛世雖可維持薄法治 [1],但在威權時代,則淪為政權打壓異己時的遮羞布。一群反對現行制度的人進入莊嚴的司法場所,並目睹共同體成員被審訊纏身,面對不公的控罪,甚至與控罪不成比例的刑罰,旁聽者與被告一樣在庭內束手無策,無何奈何。比起每人各自從傳媒得知政權最新的荒謬行徑,這更會鞏固同受壓逼的人之間的凝聚力。

共同的苦難

我們不時從各媒體得悉荒謬的判決,但是當新聞被新的話題或案件消息取代後,這些判決就如水過鴨背,只留下「法治已死,好多手足坐緊監」的印象。判刑得到的是我們一日的關注,卻代表著某抗爭者鐵窗生涯的第一天,故不少旁聽公眾堅持在審訊後留步送車。當囚車呼嘯駛離法院,送別群眾舉起手中的燈光,佇立目送,抑或追逐囚車直至離去。送車不單是為共同體成員作最後的陪伴,也讓群眾意識到,自己眼中平平無奇,或許剛好有空旁聽送車的一日,對某共同體成員而言是更大苦難的開始;自己的「正常生活」,亦將從此與另一位抗爭者的牆內年月平行。這個意識令牆外人的生活多了一層「街頭抗爭的後續」的意味,讓自己在抗爭低潮中,不只一如以往過自己的日常生活,亦感到自己與共同體內正受苦難的成員之間,仍存在遙遠的聯繫,使一度藉抗爭鞏固自身的共同體,不致於因行動力減少而瓦解,而是在各人藉後續經驗引發的想像中,繼續得以維繫。送車群眾一致高叫口號或鼓勵的說話並亮起燈光,又不顧路人目光追逐囚車,在平日的鬧市中重現反送中留下來的熱情,其情緒渲染力亦令被囚者鐵窗生涯的第一日,在某「送車師」的日常生活中留下更深的痕跡:

「即使送車時見唔到車入面嘅人,但我都堅持目送佢地離開,希望佢哋知道有人留低繼續陪伴。有時我會諗,坐囚車係牆內人見到出面地方嘅機會,如果佢坐囚車暫時離開還押所,見到啲塗鴉冇晒,或者經過案發現場而見到周遭歌舞昇平,唔知會有咩感覺?送完車通常都係夜晚,呢個時候一嚟覺得自己總算冇令手足覺得被遺忘,但又會覺得有啲內疚,我今晚返屋企食一餐正常嘅飯,但嗰晚可能係被告人生中第一個喺牆內嘅夜晚。」

結語

人善忘,香港人更善忘,這不是時刻關注時事或提醒自己「活在真實」就可克服。我們需要讓運動的後續事件,或仍在進行的抗爭在生活中留下痕跡,受苦中的共同體成員對我們而言才不再只是數字,或即時新聞中的主角,而是自己曾目睹受折磨,目送前往失去自由之地的「手足」。被捕抗爭者已作出犧牲,而他們的犧牲可為共同體換取甚麼,則取決於尚在牆外的人如何將之理解,並加以轉化,讓他們受苦難的意義,不只在於撼動高牆,更在持續地鞏固抗爭共同體。

[1] 「薄法治」強調法條的重要性與有效率且公正的執行力,但相對地忽略人權或民主的程序。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