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家樂扣飯鐘錢談勞資權力不平衡 社會, 10年12月號 文/Vin 在最近的大家樂加時薪扣飯鐘的事件中,除了變相減薪、扭曲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外,資方被猛烈抨擊的,還有他們「強迫」員工簽下同意兩個新安排的合約。有人可能會說,員工在是次事件中,是有選擇餘地的,他們可以「選擇」不簽該文件並維持舊有工作條件。然而,這樣做的話,員工可能會失去工作,即失去維持生活的收入。正如我們會說某人「被迫」將財物交給持槍劫匪,員工面對的其實並非真正的「選擇」。這裡顯示的勞資權力不平等,不只是大家樂或飲食界的問題,而是普遍存在於各行業的結構性問題。 勞資不平等,勞工待遇不會改善 常說香港奉行自由市場,但這只不過是資方而非勞方的自由。工人,除非擁有特別才能而在勞動市場裡極為罕有,否則對於公司來說,是可被替換的。相反,員工不被僱用,就只能依靠香港極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接受綜援的話更要遭受別人冷眼之苦。加上公司和行業是高度組織化,獲得的資訊又往往比員工多,因此,面對公司開出的條件,個別員工就只能默默地接受。除了減人工減福利外,公司還有「假自僱」、外判、兼職化、短期合約化等手段,以逃避應負的責任及成本,把風險轉嫁在工人身上。而在大家樂事件中,放飯時間不被計入工作時間之內,公司其實亦可以免除在該段時間的保險責任。 事實上,要爭取勞工的合理待遇,就要提升工人的實質權力。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等,其實只是對資方的一些規管,以期提升工人的勞工待遇,但這些措施並沒有增加工人自身的權力。大家樂的例子就顯示出,儘管規管增加,在勞資不平等的前提下,資方仍能透過不同的途徑剝削工人。提升工人權力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給予勞方「集體談判權」。 香港連最基本的集體談判權也沒有 集體談判權是勞動基本權之一(其餘兩權為工會組織權及罷工權),亦是聯合國《國際勞工公約》所確定的核心勞工權利。集體談判權是,工會能代表工人,與資方(單一僱主或商會等)談判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加班安排、假期、其他福利,甚至是工人在公司政策的參與權等。資方必須參與集體談判,而談判結果有法律約束力。集體談判權的精粹在於,資方的主要談判對象不再是個別的而是一大群的工人,因而不能再採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向工人壓價。在歐美地區,工會會員的薪酬待遇,明顯高於沒有工會保障的工人,顯示出集體談判權和擁有權力的工會的重要。 香港是少數沒有集體談判權的已發展地區。事實上,香港曾經有確立集體談判權的法例,但為時只有半個月。在回歸前夕,李卓人在立法局提出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私人條例草案並獲得通過。然而,在7月中,法例即被臨時立法會凍結,繼而廢除。當時,條例訂明,若職工會會員人數超過企業內員工人數的15%及獲得企業內超過50%的僱員授權,僱主必須承認該職工會並與之就以下事項進行談判:僱傭條款及條件、實際工作環境、工作分配及工序安排、處理僱員紀律事宜的程序,及職工會及其職員的設施。 工人在公司也可以有決策權 除了集體談判權外,公司的結構亦跟勞資的權力有關。現時香港的有限公司,跟英美等地區相似,其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單位。董事會的成員包括管理層(執行董事)和其他非公司人士(非執行董事)。由於他們是由股東(即資方)選出,因此,董事會反映的完全是資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一些國家,如德國、奧地利等,在擁有行政權力的董事會(Vorstand, management board)之上,還有一個監事會(Aufsichtsrat, advisory board)。監事會的成員,一半為股東的代表,另一半為員工的代表。監事會的角色是監管董事會和為它提供建議。在這種架構下,勞方能在公司架構內有某種程度的決策權,而這架構亦值得我們參考。 小結 總括而言,大家樂事件絕非陳裕光貪錢這麼簡單,而是勞資權力不平衡下可預見的結果。除非現時勞資不平的關係得到改變,如透過集體談判權和在公司管治架構中獲得權力等而得到提升,否則勞工待遇不會有實質的改善。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CommentName* Email* Website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 二 = 七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