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劉皇發不能代表我 社會, 11年1月號 作者為新界原居民 最近於新聞報導之上,瞥見很多原居民藉「特權」向政府「搵著數」,社會上覺得原居民都是一班貪得無厭的人,但實際上,媒體所見到的只是少數。 原居民其實只擁有兩種特權,一是丁權,二是原居民選舉權(與鄉議局組成有關)。丁權即指新界原居民所擁有的丁屋土地擁有權。每一個滿十八歲的男性,可到自己村的村公所宣誓,即可擁有丁權,然後加入「排隊」行列,等待政府分地。原居民選舉權與丁權差不多,即只向民政事務處遞交相關文件即可。這個選舉權重要之處在於「村長」(原居民代表)一職是與官方溝通的重要渠道,而所有重要的官方資訊流通、村內司政司庫的管理、合法的利益輸送(註1),都是這個職位能夠涉及的地方。除此之外,村長們同時會參與鄉議局的選舉(鄉議局是一個最大的集體鄉事機構,和政府進行談判以及協調各鄉的事務),為村民於鄉議局爭取最大的福利,而這個組織當下及過往數屆主席為劉皇發。 得物無所用的丁權 如剛才所言,原居民其實只擁有兩樣的特殊權力,筆者當然不是輕看丁權的重要,而是丁權對於現今的原居民而言,其實沒什麼作用。原居民即便擁有丁權,亦不代表有地可分,有樓可建。一般有兩種方法可以興建丁屋。一是只要你有錢買足夠的土地、而且擁有丁權,就可以無需特別手續,直接起屋。另一個方法,就是一般村民所採用的方法,排隊等政府批地,這樣無須花錢買地,不過輪候時間很長。所以一般等不及興建丁屋的人很多時後會把丁權賣掉,通常巿價值20至50萬。有兩種人會「接收」這種丁權,一是村中權勢,二是發展商。 極少數的超級特權原居民 村中權勢多數與村長有密切關係,他們收集丁權後可以向政府申請土地。個別村民不是不可以申請,而是申請後,有一段「反對期」,若然反對期遭人反對的話,申請便會被拒絕(反對者往往就是這些村中權勢)。而當這些權勢申請的時候,礙於他們的權力,沒有人敢於反對,順理成章,這些人的地產資本不斷上升。丁居建成後,會以7千至1萬2千元(約7百-1千呎)左右放租(建居成本約50至70萬)。 財可通神 另外有一種做法名為「飛丁」,即是把丁權轉移去另一個地區。一般A村人,只會在A村範圍內尋找可興建丁屋之土地。如果A村已無地可用,或一些特別的原因,便會在其他地區(暫稱B村)興建丁屋。B村村民又豈會容讓你侵佔屬於他們的土地?所以很多時候飛丁申請都會在反對期內被拒回。但因為不同村的權勢往往互通聲氣,所以很多時候如果A村村長願意用錢疏通一下,B村的村長就有辦法把反對聲音壓下去。這亦是村長職位的「好處」之一。 發展商也分一杯羹 其次發展商亦會主動向村民購買丁權,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地產項目,因為集體丁權是一種非常有用的購地武器。於太和火車站附近,大家乘坐火車時都可以見到的「華樂豪庭」,就是發展商利用丁權,向政府低價購入(因為以丁權購買丁地所費甚微,雖然只可興建丁屋)。因為發展商用集體丁權向政府購地需要付錢,村民向政府批地則屬免費,所以當村民跟發展商同時間向政府申請同一塊地時,政府都會傾向將那塊地賣給發展商。於是更多原居民輪候不了政府的批地,只能將丁權賣給發展商圖利。 在我們討論原居民的橫蠻與無理的時候,我們必須把焦點集中一點,很多原居民都不是我們於媒體上見到的那樣窮兇極惡。「算到盡,吃到底」的只是恃勢凌人、極少數的村中權勢。筆者作為原居民,並不是要抹去所有對原居民的負面看法,而是希望讓讀者們可以了解更多原居民中真實的權力結構。 註1:對內而言,就是將個人開支,如宴客、應酬等歸入公數,向村公所報銷;對外而言,村內進行工程都會給予「利是」他們,以獲得批准或支持,這些利是不一定是金錢回報,比方說,村中勢力人事協助發展商收購丁地後,可以以低價購入或較先選擇他們所興建的丁屋屋苑(如華樂豪庭)。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CommentName* Email* Website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9 + = 18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