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嬲支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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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離鄉別井,到城市工作

農民工,一群持有農業戶口,卻從事非農業工作的人。他們通常走到城市生活、工作,大部分是城市裡的低下階層。現時中國有二億多農民工,是社會的勞動大軍。他們由農村走到城市,主要從事建築、採礦等低層的勞動產業,卻不能如其他市民一般享有醫療、教育、房屋等社會保障。他們為改革開放後的中國社會發展提供了最廉價的勞動力,成就了現時各企業城鎮的繁榮。我們只看到中國經濟的急速增長,卻容易忽略社會發展的基礎其實是不斷榨取農民工而來的。

農村改革下的農民

原為農村的人民為何受盡剝削與歧視,都堅持要走到城市打工?這必然要由中國的農村改革講起,所謂的農村改革,就是始於廢除人民公社而改為實行包產到戶﹙註一﹚的制度改革,為的是恢復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模式。包產到戶實行初期, 由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提升而令農業生產快速發展。

於1984年,全國糧食產量比改革初的1978年高出2000億斤,至超過8 0 0 0億斤,人民溫飽問題解決了,農民的收入都增長了。自此,中國政府就把糧食的豐收都歸功於包產到戶制,視包產到戶為改革靈藥。但其實,中國農村地少人多,人均耕地不足1 . 5畝,只及世界平均水平的4 3 %。當包產到戶實行後,土地被分割至每一戶,而每戶只有一小塊土地,令大規模種植及機械化生產變得不可能。可是,即使每家每戶只有數塊土地,他們仍需自行購置生產設備,他們的投入成本及生產成本都因此而大幅提高,有些農戶更因沒能力購買設備而難以進行農業生產。再者,自包產到戶實行後,農村更難組織建設,各戶又難以獨力承擔建設開支,水利設備等設施也難以維護甚至荒廢, 農業生產力的增長漸漸不能維持。

1984年以後,高於人口增長的糧食產量逐漸造成了賣糧難的問題,令糧食價格長期徘徊不升,加上政府出手向農民打白條﹙註二﹚,農民收入下降,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又受打擊,以上種種原因令農民生活再次陷入困境。以「中國改革第一村」小崗村為例,1979年的一年間,小崗村農民的人均收入就增長370多元,達17倍。但1980年至1992年這13年間只增長了100元。在1998年,小崗村的人均收入僅有1800元,遠低於全國的人均水平,小崗村也因此被稱為「一夜越過溫飽線,二十年沒跨過富裕坎」。 城市化下的農民

改革開放以來,政府集中在沿海地區推行城市化改革,幾十年間城市建設急速發展,大型的勞動密集型工業也在沿海發展起來,這類工廠需要大量資源及勞動力,因而創造了不少就業機會。同時城市化發展有助地區與世界的經濟體系接軌,城市又有利集中人口,也漸漸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重心,令國家加快推動城市發展,資源投放亦偏重於幾個大城市。

雖然農村在改革初期發展迅速,但由於農地少而農民多,農村出現勞動力過剩的情況,加上農村發展及農民收入增長正如前述般漸漸放緩,農村發展隨著改革重心轉移而又再落後於城市,城鄉人民收入的差距再次擴大。根據農業部的報告,中國的城鄉收入差距曾經由1978年改革初期的2.5:1跌至1984年的1.7:1,但其後回升,到2007年就擴大到3.3:1。由於城鄉工作收入的巨大差別,工業化、城市化發展又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再加上九十年代國企市場化的改革,國企實行私營企業般的利潤最大化經營模式,城市開始向由農村而來的廉價勞工招手。

而農村裡,集體經濟取消後,集體興辦的社會保障及福利不能維持,加上市場化改革後,農民消費需求增加,單靠農村家庭的收入實在難以維生,年輕的農民都要走到城市打工謀求更高收入。在城市及農村兩方的衝擊下,就形成了這種中國特色的農民工情況。

城市裡的農民工

農民工所面對的並不單只要流落異鄉這般簡單,他們雖然在城裡工作,但其實他們在城鄉二元制之下被阻隔在城市之外,他們只是在城市間不停漂泊的一群。農民工從事的工作極不穩定,職業流動及職位變換相當快,大多數工人只會停留在同一個工作崗位不足一年。雖然農民工的職業流動頻繁,但其實只是在社會低底層流動,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作。然而,農民工之所以難以向社會上層流動,其實可以歸因於他們持有的農業戶口。法律規定如果承包家在承包期內遷入設區的市﹙註三﹚而轉為非農業戶口,他們需要把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註四﹚這意味當農民要離開農村時,土地並不可以為他們提供在城市裡創業謀生的資金。再者,農民工的身份亦令他們在城市中往往受盡歧視,被社會污名化,被視為落後、不文明的人。僱主需要的只是他們的廉價勞力,而不願為他們提供勞工保障。同時,他們在城市也未能得到如普通市民般的保險福利等社會保障,令他們的生活更艱苦。

城鄉的分割,伴隨著改革開放偏重城市發展的政策,農民工成為了城市發展過程中被榨取剝削的階層。改革開放所謂令部份人富起來,所謂創造經濟發展迅速的奇跡,其實是付出了極大代價。這些代價,就是由社會的低下階層所來承受。

﹙註一﹚ 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一部分,可參考〈改革開放——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一文(P.20-21)。
﹙註二﹚ 「打白條」是指政府收購農民公糧,而政府的收購站沒有能力支付農民現金,就給農戶開欠單,作為農民賣糧數量和糧款金額的憑據,但欠單是沒有法律保障的信用契約,沒有訂明兌現時間,也沒有法定期限。
﹙註三﹚ 設區的市是指設有市轄區的建制市,包括直轄市、較大的市及大部分地級市。
﹙註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節第二十六條。

參考書目:
1) 《大工地上中國葛民工之歌》,潘毅、盧暉臨、張慧鵬,商務印書局,2010
2) 《底層立場》, 于建嶸, 上海三聯書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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