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西


區議會組成

議員數目及組成其實不斷有變,大致可以分成三部分,以2008-2011為例,分別是:

1. 地區直選而選出的「民選議員」,以每17000人設一議席的比率為基礎,共有405個。由於每區的人口會流動,所以每屆都需要重新劃分選區 ;

2. 政府的「委任議員」,平均佔議會人數約五分一,共102名議員;

3. 最後是新界區才有的,由各個鄉事委員會的代表出任「當然議員」,共有27名。

區議會選舉在一個月前還打得火熱,但喧嘩一場後,狹義的「政治」活動便完結了。其實投票,不單是你認同某個候選人的理念、立場,更是默許承認了區議會制度的運作,而過去政黨一直為自己拉票的時候,在地區層面,最忽略的就是帶領公眾探討區議會的角色以及其職能有沒有好好地被發揮。

區議會只是諮詢組織

區議會前身其實是「地區諮詢組織」(District Advisory Boards),既然是諮詢組織,其實沒有太大實權。其代表可以就地區問題向地區管理委員會提供意見,然後由委員會內的民政事務處專員會協調各政府部門的工作。

還記得在2000年前,市政局與區域市政局管理大量的市政事務,包括公共衛生、街市、小販食肆等等。兩個市政局內有民選的民選區議員肩負決策和監察工作,而不僅僅是意見諮詢組織。至2000年,香港政府進行區域組織改革,取消兩局及市政總署,並承諾向區議會增撥資源、增加其職責,以鼓勵市民參與地區公共事務。因此,區議會英文名稱改為「District Council」,以示區議會享有「立法議會」(Council)的地位。

不過,區議員普遍認為政府未有實現承諾,讓區議會承繼兩個市政局及總署原有的權力。兩個市政局被殺,其實是將原先市政局裡面的區議員趕走了,但市政服務的最終決策則保留在政府部門,而不是有民選基礎的區議會。繼而,區議會雖然是香港議會制度的一部份,但並不具立法和審批政府公共開支的權力,只有在立法會個別授權下才有部分立法權。由於沒有實質的權力,很多人認為區議會已淪為只能讓議員發表意見,討論多於成效的「口水會」。

區議會有甚麼權限?

區議會的職能是向政府提供地區「意見」,意見的內容可以是關於1) 地區福利、2) 公共設施的使用和提供、3)地區計劃的執行是否足夠和其先後次序、4)地區公共工程和社區活動的公帑,四個範疇。另外,就只有在獲撥款下,承擔區內的環境、康樂與文化及社區活動。(資料由民政事務處網站提供)

現時區議會對地區規劃如何無力?

從上文的描述得知,區議會基本上只有諮詢、建議、監導的權利。況且,區議會劃區,就像把一塊小餅打散變成餅碎:每個區可能只得數條街,幾幢房屋。但當我們說到一個地區的規劃問題,往往就不只是影響數條街及幾幢房屋,要觸及的是政府的Masterplan對整個城市的空間使用有何想像,以及這種想像與地區居民的實際使用有何距離。如果政府的計劃真的不為民間所接納,區議會有沒有可能將計劃拉下、暫緩呢?

現在的城市規劃,是由委任制的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規劃,規劃署負責執行。市建局,由於它是半法定機構,還可以利用《收回土地條例》,強收居民土地。我們不要忘記,區議會被賦予的職能是就著「地區計劃的執行是否足夠和其先後次序」提出意見,即是,可以決定斬手定斬腳先,但不可以質疑點解要斬。因著自身的權限,它在地區規劃上,面對住這兩個行政機構可以說是完全沒有制衡的權力,對於政府由上而下的規劃區議會只能做橡皮圖章。即使進行地區小規模環境改善工程或籌辦社會活動,雖然有關項目由區議會決定,但仍須由地區民政事務專員批准才可動用撥款。

如何改善區議會的無能?

首先,在選票來源方面,咪撚種票啦仆街。

其次,在架構方面,區議會可以有獨立的資源,秘書處不一定由政府的民政事務處提供,同時區議會也可以有自己的獨立研究部及擁有審批政府公共開支的權力,讓公眾可以查閱相關的文件,公開對民間自主規劃有利的資料。

在區議會及行政機關的角力方面,若政府部門拒絕執行區議會的重要決定,須事先得到所屬問責局長的批准;具爭議性的決定甚至可向立法會或行政會議交代。

在區內的各種事務委員會內,主要諮詢委員會的部分成員亦應由區議會提名的區議員出任,有別於現時只由行政長官或問責局長按其喜好委任的做法。此舉有助增加區議員在政府決策的參與,更可增加透明度。

的確,現在區議會在規劃問題上難以對政府的行政決定有實際影響,只能提出小修小補的意見,至於政府對這些「意見」是否受理,不一定有保證,但因它仍有一定的民意基礎,影響力較大,政府如果完全不受理,始終會有政治代價,所以在反對政府霸道的規劃上,進入議會也可以做政治動員、喚起群眾的積極參與,在建制內、委員會上向政府官員增加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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