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日月

 

有這樣一起事:某地產商為了逼遷村民,故意不向村民收租,企圖以此指控村民是租霸而逼他搬遷。事情傳到一名城市研究者,他幫村民查得業主的住址,讓他上門交租,村民幸而避過陰謀。想來,城市研究者又非偵探,是如何查得業主的地址呢?

 

其實,他是使用了公司查冊。現時,公眾只要花費二十二元,便能以某公司董事的部分個人資料,在公司註冊處查冊頁查得他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持有物業和公司、為哪些公司之董事、這些公司中還有甚麼高層等資料。由此,我們不只可以逃過「被不交租」的誣蔑,就連政經界高層的枱底交易,都可以從中探得蛛絲螞跡。

 

然而,隨着《公司條例》的修訂,以後除了警方和該公司董事外,公眾(包括記者)不可查得董事的住址和身份證全部號碼,取代以通訊地址(可填上公司地址)和身份證號碼首三個數字。這修訂固然引來媒體的質疑和不滿:「公開董事資料的基本精神,是既然打開門做生意,應該有商業責任……尤其是大公司,本身已經好多資源去委聘好叻的律師、會計師,全面地去遮掩一些不正當或非法的活動。既已是公司董事,提供資料給顧客、商業伙伴和傳媒監督,不是很應該?」亦有評論指,「例如區議會選舉的種票疑雲、發展局長陳茂波的劏房醜聞等,缺了公司查冊,將不可能被傳媒揭露。」

 

技術上,這項修訂當然會為偵查工作帶來不便,但想到新聞界總有替代方法可用以查探資料時,其實更值得關注的,莫不是此修訂作為標誌對公眾之監察自主性的再削弱。原本,社會風氣已沒有積極鼓勵公眾自主監察企業,而鼓吹交由相關政府部門和傳媒監察,因此公眾普遍不太熱切監察政經活動。今次修訂再剝奪了他們的監察能力,就更嚴實地鞏固了他們的冷淡態度。但是,想來我們生活中,衣食住行都可以找到企業的影子,監察這些商家的活動,其實也是在保障自己。而我們對此不甚關心,難說不是資訊不流通造成的:以今次事件為例,大部分人原本就不曉得公司查冊,那二十二元費用也減低了我們作自主性監察的意欲。但相比起來,要是理所當然地把公眾從企業監察者的角色中隔絕開來,禁止他們取得完整的資訊,就豈只雪上加霜,根本義理難容。

 

公司查冊不是記者的專利,公眾也有權使用的。也就是說,被削權的不只是記者,我們也在列中。廿三條剝削我們的言論自由,我們大力抗議,但今次修訂剝削我們的監察權,竟無人力抗,甚至讓它暗渡陳倉,這莫不證明香港人對自己作為第四權的身份自覺不足。不過,此項修訂是由上屆政府通過的,最快都要到2014年才生效,新一屆政府在法制上是可以在這段時間中提出再修訂的。我們必須表現出對自主性監察的重視,方能有望阻止修訂生效。畢竟那還是我們的權利,還可靠誰來保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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