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聰

佔領中環發起人把這場運動命名為「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簡稱「和平佔中」,強調所謂的「和平理性非暴力」。不論是支持或反對者對佔中的觀感和佔中發起人的取態,都反映社會主流似乎並不支持一些較為激烈的抗爭行動。

「和平佔中」成為社會的熱話已經好一段時間,但長久以來,我們對於甚麼激烈程度才合理、甚麼時候採取甚麼策略才最有效等問題,都缺乏討論的空間,但這些問題其實是值得討論的。

這些其實不是甚麼抽離的問題,而是我們常常看到,甚至親身經歷的。香港特首的認受性低,人所共知,因為梁振英不是由你和我選出來的,所以我們的意見於他如浮雲,我們唯有借他出席公開場合的機會向他請願。豈料,警方把我們的活動範圍限制在遙遠的示威區內,又築起重重鐵馬,我們連身材高大的梁振英的頭頂也看不見,更遑論向他表達我們的意見。我們只是為了表達意見才離開示威區,衝向梁振英的所在。難道這也是暴力、不道德?警方設置障礙,又是否必要,是否合理?

在香港,推鐵馬、堵路、衝擊警方防線等行為是「非暴力」所不容許的,但這些較激烈的行動又是否暴力?在大陸、台灣、南韓等香港的近鄰,這些行動其實只是「小兒科」。今年8月18日,台灣就發生了「818拆政府」事件,竹南鎮大埔里的居民反對政府區段徵收與強制拆除房屋,號召了2萬人參與晚會,後來有數千人突破警方防線翻越圍牆進入內政部大樓靜坐抗議,癱瘓內政部辦公。2008年,逾萬名南韓示威者佔據了首爾市道路幹線要衝,要求「抵制進口美國牛肉」,又企圖用繩索把當局用來作路障的巴士拉翻。可以看出,香港人對於社會運動形式和「暴力」的想像與其他地方有很大差別,似乎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直覺不會告訴我們……

很自然地,當看見衝突、打鬥、受傷這些場面時,哪怕只是看新聞,我們都會有一種莫名的恐懼或者厭惡。

可是,這些直覺令我們忽略了某些時候使用武力是正當的。比如說,如果夜晚回家時遇到不良份子的挑釁和攻擊,我們會自衛反擊;發現扒手偷走電話錢包時,我們會用武力制服他。當政府侵犯人的自然權利,執行暴政之時,發動革命也可以是一個正當的行動,我們不會批評發動多次反清革命的孫中山是搞亂社會的暴力分子。舉出極端的例子是要指出,在社會運動上,所謂「暴力」與否,不是非黑
即白。

有頭髮,邊個想做癩痢

我們常常把一些衝突行為視為暴力,若想深一層,這些行為其實也有程度之分,而我們可能會發現有些衝突行為,在某些情況下,是正當和可能的。

╱突破封鎖╱

在香港,法例雖然聲稱我們的集會自由受到保障,但實情是只是有限度的保障。我們的確可以遊行集會,但必須向警方申請,否則可能會被控非法集會罪。而且,即使預先向警方申請,集會的範圍會受到嚴格限制,示威區往往遠離目標地點和人物。警方甚至會使用緊迫的策略,收窄群眾的空間,打擊士氣。原本就希望和平地向當權者表達訴求的示威者其實相當無奈。

示威者要突破警方封鎖的原因是警方對示威者的封鎖本身已經是一種暴力,是政府運用武力的壟斷,去限制人表達意見的權利、集會自由,以至人身自由。為甚麼一個市民行使他應該受到保障的集會自由時,必須被限制在某一特定區域,否則就會招來警察的攻擊?難道在示威區以外的所有人都沒有這個權利?

封鎖示威者只是借「維持秩序」這冠冕堂皇的藉口,打壓反對聲音,保護當權者的行動。示威者要翻越、推倒鐵馬,只是別無選擇。如果可以的話,誰會不想舒舒服服地坐下來與政府交換意見?

╱拒捕╱

當然不是說殺人越貨之後的拒捕,而是指當示威者希望向政府表達訴求,但警方前來清場,甚至用「非法集會」為由拘捕示威者,示威者堅持留在原地,拒絕警方的拘捕。

其實《公安條例》的部份條文,包括遊行示威的申請制度,早於1995年已因為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而被廢除。只是1997年,缺乏民意授權的臨時立法會重新制訂。一直以來都有人質疑《公安條例》與《基本法》保障的集會自由有衝突,甚至是對人基本權利的侵犯。至少起碼,香港人在示威區以外沒有集會自由是荒謬的。

面對警方不合理的拘捕,示威者堅持留在原地只是為了有效表達意見,而且這樣的拒捕是有正當性的,因為示威者只是在行使他應有的集會自由,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不合理的法例侵犯。反而,示威者本身可能只是在靜坐,混亂場面是由警察一方挑起的,看在普羅大眾的眼中,卻竟然歸咎於示威者的激進行為。

╱毀壞財物╱

很自然地,我們會覺得不應該去毀壞政府或商業機構的財物(properties),但原來有很多人會理性地利用這種方式去表達對制度的控訴。我們也未必一定會同意行動者使用這種方法去表達不滿,只是他們背後傳達的訊息實在值得深思。

有人認為,一些對人命構成傷害的財物(properties)不應該存在,而擁有者也沒有權擁有這些剝奪他人生存權利的財物。一個主張非暴力運動的美國反戰團體War Resisters League於1986年出版了《War Resisters League Organizer’s Manual》,其中對於毀壞財物的運動策略有深刻的分析。他們指出,有一些財物根本沒有存在的權利,例如是核武器、納粹集中營等危害他人的財物。由於受到傷害的只是這些害人的財物,而非人命,所以一場涉及毀壞財物的運動,仍可被稱為非暴力。他們又認為保護納粹集中營的圍牆就是保護這殺人兇手的幫凶,於是對圍牆的毀壞同樣可以接受。

除了直接剝奪生存權利的財物之外,有人也認為一些侵犯他人權利、用不義的方式賺取、或對他人造成壓迫的財物,也是擁有者不值得擁有的,所以破壞他們也沒有問題。2010年歐洲債務危機爆發之後,希臘發生大規模示威,抗議政府實施財政緊縮措施。其中,有示威者打破銀行的玻璃,又向銀行丟雞蛋和塗鴉。他們會認為在不公的制度裡,一些財團、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制度容許的方法,合法地進行如同掠奪般的行為,所以那些財產是他們不值得並且不應該擁有的。一方面,這是他們無力的控訴。另一方面,是揭示制度問題,對制度作出根本挑戰的非常手段。

從幾個簡單的例子可以歸納出,一些所謂「暴力」的衝突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是正當的行動,而其實建制強調的所謂秩序、和平,保護和包裝的正正是對我們造成壓迫的一切,例如是打壓反對聲音,這才是真正的暴力,才是把人逼上梁山的元兇。

策略考慮

談到這裡,即使不是誤信親建制人士的「動亂」、「暴徒」之說,很多人也會認為那些「激進」的行動會擾亂社會秩序,因此不可接受。

然而,對於所謂的「秩序」,許多時候只是我們出於直覺地擁護。我們會把秩序的擾亂聯想為秩序崩潰、社會大亂。其實「擾亂社會秩序」也有程度之分。我們所接受的擾亂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一些對社會運作的窒礙,不代表要進入無政府狀態,也不是暴動那種完全失控的狀態。極端的行為例如騷亂、肆意殺人放火搶掠等,始終難以脫離道德的規範。

無可否認,一些社會運動的策略是透過有限程度地擾亂秩序,對目標施加壓力。以佔領中環提議的堵路為例,香港人要爭取普選,而不民主的政治制度令政府可以漠視民意,香港人的一般的和平集會已經做了很多年,但要數真正有效令政府聽取意見的,幾乎沒有。這反映出民意長久受到漠視,而群眾和政府在議價能力(bargaining power)上十分不平等。這時,單靠和平的手段已經不會有效果。有限程度的秩序擾亂,就是群眾為了在不平等的制度下增加議價能力,迫不得已的選擇。

的而且確,這種行動會影響其他市民的生活,但相對而言,政府面對的壓力、代價都大得多。社會上有一群人冒著被捕和被其他市民唾罵的風險代價都要走上街頭堵路,反映出政府是如何對市民的聲音視而不見,可以說引起的一切後果都是政府造成的。再者,堵路者通常都會事先提供一個極速解決問題的出路--談判,如果政府果斷而有誠意地開展談判,一切就不會發生。有人也會指責堵路者以要脅政府,但其實聆聽是政府的責任,要用上要脅的手段才迫使政府聆聽,其實十分可悲。

2010年的巴士工潮帶給市民的影響其實更加普遍和明顯,當中幾間巴士公司員方要求跟隨通脹加薪2.2%,但資方強硬表示只加薪1.8%。其中部分九巴車長於8月9日停站時多留10秒。用上這一招的原因是工人和公司的議價能力有極大的差距,新巴職工會更指公司向合約制員工施壓。巴士公司仗著自己的議價能力高,長期無視工人的訴求,要負上很大責任。這類行動的確會對市民造成實際影響,但如果資方肯即時與工人談判,不糾纏於那0.4%的差異上,這些影響根本不會出現。再者,巴士司機並非不覺得有問題,有參與工業行動的車長在巴士站向乘客派發道歉信,向市民說明巴士司機的處境,希望得到諒解。這只是被迫踏上的一步。

結語

我們對暴力有一種自然產生的恐懼,以至我們在尋求社會轉變時都不敢觸及這個話題。打開電視機,電視新聞報導面目猙獰的示威者兇狠地衝擊警方封鎖線,推倒鐵馬,警察強行抬走坐在地上的示威者,又有人坐在馬路中心堵路,場面非常混亂。傳媒的報導往往只聚焦在衝突的場面,卻不問示威者為何選擇這樣做,根本無助我們思考問題。結果,大家都停留在那原初的恐懼中,連一些稍稍激烈的衝突行為都乾脆當成是暴力,局限了我們對社會運動的想像。

並非否定溫和手段的作用,只是在不同情況、不同目標之下,我們應該以有效而合理作為判斷的準則,採取不同行動。例如當政府對意見的態度相對開放,而我們只是希望對現況作出很少的改變,一個較溫和的遊行集會也可以是有效的行動;但而香港的情況而言,政府對民意視若無睹,溫和的行動得不到政府的重視,而我們要由無至有爭取普選,則可能被迫在必要的時候借助更激進的行動去向政府施加壓力。

我們活在既有制度的框架之內,受到媒體長期的渲染,而主流媒體和話語權,就正正掌握在既得利益者的手中,因此社會的主流傾向於保守,以致排拒「暴力」或較激烈的抗爭形式,是可以理解。但如果我們繼續盲目地跟從主流的路線,不作獨立的思考的話,許多被香港人視為「暴力」的合理行動,只能永遠繼續被視為是「暴力」。當合適時機來臨時,這些合理而有效的行動不能納入策略考慮中,局限了運動的走向。最終我們只會繼續「和理非」,繼續被政府無視,任由社會停留在現在的不公之中。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