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童言
「拖糧」、沒有強積金、「零散化」…… student helper也不過是學校「慳錢」的工具罷了。

 

相信同學們都聽過student helper這份「筍工」。中大有不少部門也會招聘類似的學生助理,以應付部門的前線工作,或突如其來的空缺。常見的有圖書館助理、學系研究助理、ITSC助理等。當中又以圖書館和ITSC對student helper的需求最大,基本上日常的運作也是依靠他們,否則前線工作就會驟然崩潰。除了行行企企的工夫,也有很多技術支援工作,如ITSC student helper就要負責電話技術支援,更要協助開發課件。

不說不知道,學校僱用student helper的方式一直是違法。「拖糧」拖半年就不在話下,也沒有為他們供強積金,更未有為每週工作超過18小時的同學提供法定的勞工福利。同學一直也有就這些問題,特別是「拖糧」,向財務處等部門投訴,但卻音訊全無。直至有同學在UC assembly向財爺揭露ITSC student helper被拖糧近半年,而且一直沒有供強積金,財務處與人事處方始後知後覺地跟進事情。因此,才推出這個 ITSC Part Time Student Assistant Scheme,簽下為期一年的非連續性合約[1]。

為了解其詳細內容,筆者出席了ITSC就計劃舉辦的簡介會。會中除了ITSC主管外,還有財務處及人事處的同事列席。


改制前後

改制後,最大的分別有四:1,承諾截糧後的14日內會過數;2,校方會為Student Assistant供強積金;3,每週工作少於18小時必須嚴格執行(合約期內最好只在ITSC工作,若要到其他部門必須把工作時數預早告知ITSC,以免超時);4,合約為期一年。詳情見下表。

helper

改制是為了法律
按校方所說,違法是無心之失,而改動正是希望亡羊補牢。不過,這說法卻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先談談是否無心之失?聘請student helper原意是應付短期工作需要(俗稱炒散),例如學系的大型研究需要大量助理;或者書院週會的司儀等有規律但間歇性的工作。他們說學校不想同學太著重兼職而忽略學業,所以才有「每週工作少於18小時,每60日僱用期就要有30日『休漁期』,屆時不能為大學任何部門工作」的規定。然而,事實卻是ITSC長期需要人手,而且同學在ITSC工作期間又會申請其他部門的student helper,但是由於所有student helper也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僱用,所以往往每星期的工時會超出18小時。再者,在60日僱用期過後,ITSC往往會容許同學在休漁期間違規工作,工作時數先由同學自行記錄,在下個60日僱用期輸入系統。結果就是學校可以透過這個計劃,避開簽訂連續性合約(每週工作18小時以上的合約),或招聘額外前線人員,藉此減省保險、有薪假期、休息日等勞工福利開支。這不僅出現在ITSC,甚至連已經改制的圖書館part time assistant也遵循着同一種邏輯。

「拖糧」的問題也因此而起。30日「休漁期」令student helper的糧期極為不準,休漁期間不發人工,但同學又繼續工作,所以人工就要推到下一個僱用期才會發放。與此同時,由於student helper不是正式員工,所以人工不是經HR系統統一發放,而是像「claim錢」般遞紙申請。相信有向財務處「claim錢」的同學就會知道,沒有一至兩個月錢是下不來。

至於強積金一事,他們推說student helper實行之初,強積金仍未推行,所以才未有供款。然而,強積金早在2000年已經通過。整整16年,難道計劃沒有任何更新?

中大連犯三條勞工法,直到同學在財爺面前告「御狀」,才收到積金局的告票,不得不依法行事。是故,若說今次的改動是校方恍然大悟,倒不如說是受制於政府部門的壓力,不得不改。

 

14日,真的盡力了?
那麼改完之後,漏洞又是否已經成功修補?驟眼一看,其實經已看到不少奇怪之處。

首先,「截糧後14日」的出糧時間仍然違法(法定是截糧後7日)。按財務處的說法,14日已經是最快的時間。簽約後,student assistant的工資發放會由HR系統處理。然而,student assistant沒有一個固定的工時,更表也是由同學自己填寫,中大又沒有打卡系統,需要人手計算工時再填入HR系統之中;又因為HR系統的截糧時間是28號(方便結算二月的工資),所以當student assistant在30/31號才完成工時結算時,HR系統已經關閉。唯有等翌月的7號(另一個開放時間)才可以輸入資料,而行政程序又要費上近7日的時間,所以14號才可以發放工資。

他們的說法當然受到同學們不少的質疑,更有同學直指「這仍然是違法!」。只要再細想一下,就會發現有不少可行的解決方法,譬如規定同學在28號前把更表填好、建立打卡系統直駁HR系統等。再者, 連科大、 理工均可以準時出糧,何以唯獨中大不能?然而,財政處卻以一句「我們已經盡力了, 如果你要告上審裁處,我們也有合理的解釋。 」,一副「你奈我何咩」的嘴臉。」

 

講到尾,都是為了「慳錢」
第二個奇怪之處莫過於「嚴格執行每星期工時少於18小時」的規例。如上文所說,這一規例目的是避免與同學簽下連續性合約,否則中大則需要承擔勞工福利。說到底大學聘用student helper維持前線運作,就可以大大節省福利、勞保、醫療等支出。如今「嚴格執行」當然不再犯法,但ITSC student helper的工作性質就是要連續工作。因此,18小時限制只會給人妄顧工作性質,強硬「零散化」,「走法律罅」去慳錢的感覺。要不然,出去請一位全職/兼職,多數都要簽下連續性合約,即使只付最低工資,相信也必定不如現在般省錢。

為了堅守這18小時原則,計劃原本甚至強制合約者只可在ITSC工作,而不能接受其他部門的聘請。然而,這遭到同學強烈的反對,指出一些中大研究助理的職位對某些科系的同學是必要的實習。因此,規定才演變至現時方案:可以同時為其他部門工作,但綜合時數不得超過18小時,而且必須預早告知ITSC。雖然如此,但操作起來十分麻煩,例如書院週會的工作有時會超時,如此一來又要重新安排更表,以遷就18小時原則。

如果真的依照每週工時少於18小時,即月薪只有$3960,對於某些要賺錢生活、交學費、宿費的同學而言是遠遠不夠。有現任的ITSC student helper表示自己做夠18小時,也要再額外補習幫補一下。事實上,對於一些要自理生活費的同學而言,基本上要賺$5000-6000,否則放題、拍拖之類真的想也別想。舊制還可以「偷雞」超時工作,但現在卻是逼着同學找校外的工作。

大學的student helper對中大學生絕對是一份「筍工」,一方面比起外面做侍應的時薪高得多,又近宿舍,另一方面自由度較高,可以商討工作的時間。現今一收緊,同學只有再尋高就,但街外兼職與student assistant很難遷就共存。最後,就要選擇一份時薪較低、工作又更辛苦,卻可以上班超過18小時,月薪更高的校外兼職。校方以為「少於18小時」同學就一定可以專心學業,卻是適得其反。

 

一變再變
原本計劃預期會在一月試行,但由於有部份同學對14日出糧仍不能接受。校方卻又不肯退讓,去修改系統,或另覓他法。因此,計劃或將無限期擱置,甚至校方或可能取消招聘ITSC student helper。假若如此,ITSC的前線能否繼續運作是一大問題,而廣大同學的飯碗也將碎滿一地。

不過,直到截稿前,一切仍未有定論。

 

[1]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若以「連續性合約」僱用,將享有法定假日、有薪年假、有薪病假、有薪產假、休息日、僱傭保障(如醫療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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