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

昨日(6月30日)代表會在第五次臨時會議第三次續會上,三讀通過《屬下團體條例草案》,將現有三個屬下團體相關事宜的章則(《屬下團體章則》、《屬下團體調查附則》及《屬下團體週年聯席會議附則》)合併、完善相關條文的定義及程序,並新增若干事項。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前,經公告後生效。

即將生效的《屬下團體條例》(下稱《條例》),新增了「屬下團體登記冊」,記載所有屬於中大學生會的屬下團體,完善了現時相對簡陋、常有爭議的團體註冊程序及週年登記程序,並釐清「屬下團體委員會」作為監管機構的權限等。

因應校方曾詢問個別屬下團體(如香港獨立研究學會)的幹事名單,《條例》中新增「除得香港法庭命令或司法委員會命令,屬下團體委員會不得向任何人或組織透露屬下團體所提交的任何個人資料。」其他的新增部份包括訂明屬下團體會章的有效範圍及會章內須納入的事項,並在團體類別中新增「國際生學生會」。另外,《條例》亦更清晰闡明現有章則的條文,例如對外組織關係、不得成立相似團體等事項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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