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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甚麼吵?

前幾天和朋友聊起有團體想爭取把同性伴侶同居列入《家庭暴力條例》的受保護範圍之內,他的一句:「多X餘!告他傷人咪得囉,爭取保障個屁!」聽後,我當堂呆了一呆。

這的確是個好問題,已經有《侵害人身罪條例》了,同性伴侶還爭取甚麼?不過細想如兩者果真一樣,一開始就不會另立法例。立刻查資料,才發現原來大大不同。

簡單來說,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來自關係的複雜:施虐者和被虐者之間並非完全敵對,而是有某程度的親密和依賴。而這讓暴力程度往往比較嚴重──你可能會容忍你的伴侶打你,你受了傷然後哭幾分鐘就當了事不上告法庭;但若你的包租公打你,就算你沒有傷,你都很可能不留情面報警。
因此,《家庭暴力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在事後處理手法和法律程序也大大不同,它是一條涵蓋民事、刑事的法例。簡單來說,就是背後會有更多人性化的措施配合。例如施虐者需參與「反暴力計劃」,協助他們改變其暴力態度和行為;警隊處理家暴時也有特別的指引,確保前線偵緝人員能夠專業地調查家暴案件,而不是單純把它看成是一件「傷人案」或「家事」;被虐者也可以向法庭申請禁止進入令及禁止騷擾令等。
再者,《家庭暴力條例》能涵蓋《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漏洞,因為這裡的暴力不只是身體暴力,還包含了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如果你的伴侶威脅要「爆」你的秘密,又或者逼你進行性行為,那或者只有《家庭暴力條例》能幫到你了。

爭論的重點

回答了這個問題,朋友又劈頭問一句「既然咁有需要,那就立法囉!吵甚麼!」

的確,不論你支持同性戀/同性伴侶同居與否,你都不能否認同性伴侶同居和異性伴侶同居的親密程度,並無太大分別。如果站在人道立場,當他們都面對著同樣殘酷的家暴時(根據2007年發表的《同性伴侶家庭暴力研究問卷調查》顯示,約有33%同性伴侶曾遭遇家暴),也理應得到同樣的法律保障。於是,現時主要的爭論點,就在於條例名稱:是沿用《家庭暴力條例》,還是另立/改名作《居所/家居暴力》條例。

使用家庭一詞 = 承認同性婚姻?

引起爭論、提出使用「家居」一詞的那些團體(九成九都是宗教團體)表示,原本《家庭暴力條例》所保障的關係,是「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既然婚姻的概念不能超出「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那保障同性同居者,豈不是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

其實這是誤會:「猶如適用於」五字強調的,是保障的程度和範圍,英文版就是”as it applies to”,並不是等於。主流和政府的法律論述都已說得很明白,《家庭暴力條例》裡的「婚姻」兩字和《婚姻法》,是不能互相援引的。意思就是說,未婚男女同居/未婚男女不同居/離婚男女同居/離婚男女分居/親姊妹分居/婆孫同居等等,因其關係之親密,都屬保障範圍之內;而很明顯的,這些關係都不是是婚姻的一種。也就是說,保障同性伴侶,不代表默認他們是夫妻。

另立新例,一了百了?

其實已有部份同志團體表示,只要實質上能保障同志伴侶,他們對更名是不表反對的。不過,如果是另立新例,那可是另一回事了。

以上已經說了,家庭暴力不一定是要同住才可以發生,把家暴單純看成是同一屋簷下產生的身體暴力的這個想像也未免過於狹窄、粗疏和簡單。但「家居暴力條例」這新例裡,家居一詞所強調的正正只是一個同住關係,於是同性伴侶一旦分居,卻又受到家暴(譬如被威脅如果分手/分居就要「爆」他的同志身分),就求助無門了。

此外,同居關係未必是親密關係(不明白?那如果我這樣問你呢:你會覺得和你同住的包租公/宿友關係達到如婚姻一樣的親密嗎?),這樣缺乏針對性的新條例果真能幫助到受害的同性同居者?

再說,新的條例沒有可能只是《家庭暴力條例》的改名版那麼簡單/無聊吧,內容上也必定有出入。於是這就不能全面保障如婚姻一樣密切的同性伴侶同居關係。到最後搞不好更可能只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改名加強版,包括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就算──輔導啊,禁制令更可能通通欠缺。

或者你會說,「既然說到同性伴侶遭遇的家暴問題那麼逼切和嚴重,不如答應了要《家居暴力條例》再慢慢說啊,點都多些保障啊。」這未免過於天真了。立法不是食生菜,可以索索聲快快脆簡單完成,不是說可以輕易改了又改改了又改──一切都要時間作代價的。家暴之爭已經一拖再拖再再拖拖過了一個立法會年期。如果另立條例,就要依立法程序重新起草、審議,其需時之長,只會讓更多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提防彈弓手

更何況,那些反對把同性伴侶列入《家庭暴力條例》的團體,從沒說過更名後就會支持條例通過。在反口疑雲的陰釐下,即使想讓步,也未必敢讓步。更何況,「反口」在這場戰爭上早有先例:先有工聯會,民建聯和民主黨08到09年的近乎180度轉汰,後有自由黨現在的不表態。當政黨的立場,是那麼容易跟隨反對修例的團體所搖擺的時候,這些團體以後想來個反轉豬肚和人海攻勢,要左右立法會大局,真係話都無咁易。

司馬昭之心

話說回來,之前說把異性未婚伴侶列入受保障範圍,卻不見這些團體說會動搖婚姻制度;現在同性伴侶出來爭取權益,他們卻如此激動,歧視同性戀的想法,真是路人皆知。而且說怕動搖婚姻制度,為甚麼不禁止未婚伴侶同居?不爭取立例懲罰終身獨身的人士?而要那些面對著家暴的同性伴侶繼續受苦?又為甚麼不能撇除歧視,站在人道立場好好為保障他們,趕快把同性伴侶同居列入《家庭暴力條例》的受保護範圍之內?或者我是過分的感性,但面對如此情況,我的鼻頭無法不一陣一陣的酸──我真的很不明白,很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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