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石七刀

早前,匯豐銀行入稟法院,要求佔領中環結束「佔用」匯豐銀行總行地下行人通道。八月十三日,法庭接納其入稟申請,其要求佔領中環成員於八月二十七日晚上九時前撤出。佔領中環成員堅決不撤離,並舉辦了不同活動,例如「點收科」討論會,反思佔領中環行動的得失。在廿七號當晚七時,更籌備了音樂會,等候限期屆滿,被清場的時刻。法院頒下的禁制令僅屬民事,若佔領者堅決不離開,匯豐銀行需再向高等法院申請強制禁制令,才能請警方強制清場。截稿之前,匯豐銀行保安與執達吏曾數次點算或清場雜物,但尚未申請強制禁制令強制清場。

佔領中環發佈了一封給匯豐銀行的公開信[1],表明了其反對清場、拒絕上庭應訊和堅
決不撒離的立場。他們認為,佔領的目的在於宣示空間的公共和自主,希望把一個被資本壟斷的空間,奪回給被壓迫者。因為,他們認為,佔領中環並不需要法律賦予其合理性,而且法律保障的是私有產權,窮困人家亦無力支付上庭費用,這種種原因也指向法律是幫助大資本壟斷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因此,他們拒絕上庭應訊,表示會留守至被武力清場。

清場的理由, 歸根究底是私有產權
法官的判詞指出,匯豐銀行總行地下通道「有通過權,沒有停留權」。律師黃國桐補充說:「一個私家地方,若連續開放三、四年,過路者會有必然通道權,所以滙豐總行每年都會封閉一晚,不令開放地下成必然常規」[2]

這就說明了,法院頒下禁制令的理由,歸根究底就是私有產權。匯豐銀行總行地下,表面看來多麼開放,但實質仍是匯豐的物業。所以匯豐有權把通道封閉或趕走佔領者,防止人民對該地方有「必然通道權」和「停留權」,更不能讓開放地下成必然常規。那就是說,在大資本壟斷空間的情況下,開放給你們過路,僅僅是一種施捨。黃律師更以菜園村作例子:「以菜園村村民搬村為例,本來私家路開放給公眾,但見突然湧入大批人,便封閉了,他們有權這樣做。」群眾在公共空間集會示威的權利,因為私有產權的關係被剝奪了,而且擁有者是「有權這樣做」的!

公共空間是一個「遠離家人與朋友的情感領域,暴露於一眾和自身文化、社會背景殊異的陌生人,並和他們有無可避免的接觸的情況」的空間[3]。佔領中環希望破除對於公共空間的壟斷,提出空間的公共性和自主性。儘管我們能質疑他們的做法能否達到這個目的,例如他們沒有和其他空間使用者討論空間的使用,但這個目的能使我們反思:空間由誰所屬?

匯豐銀行指出的其中一個清場理由,就是佔領者「阻礙」途人。然而,綜觀我的觀察,上班下班的途人依舊通過該處、提款的人依舊提款、外傭姐姐依舊在星期日聚會……現實的情況除了推翻匯豐這個無理的指控外,更提供了一個空間自主的想像:空間的開放不能僅是一種施捨,不應被人壟斷怎樣去使用空間。而法律本身,就是為了維護空間的壟斷權。

佔領往何處去?
我們固然要反對清場,但更加重要的是,佔領中環被清場以後的走向。佔領中環早前舉辦的討論會,其中一個目的就是為了討論未來的走向。我認為,佔領中環被清場,其實是一個令運動方向有所改變的契機。

現時的佔領中環行動,強調脫離日常生活的共治社區,沒有好好梳理共治社區和資本主義的關係,其「反對資本主義」的口號,也似乎未有好好深化下去。提出共治社區的概念和資本主義的問題是合理的。但我認為,佔領是因金融危機而起的,勞動人民的不滿,是來源於金融危機帶來的民生問題。佔領中環不能把行動和口號從這個背景脫勾,應該直視人民日常生活的困境,而不是脫離群眾,空談「另類生活想像」。

我們可以預視到,佔領中環早晚會面臨強制清場。然而,我不認為佔領者會就此一沉不起。姑勿論他們提出的東西和做法的是非對錯,但匯豐銀行總行地下這個空間,的確是一個提高政治意識的平台。這次的清場,也許是一個機會,讓他們放棄脫離群眾的另類生活形式,而真正的把他們的口號深化,從而帶進群眾裡去。

[1] 佔領中環:《佔領中環 據為公有 打死唔走 清你個頭──致匯豐銀行的公開信》
[2] 大公報:《禁制令僅屬民事 佔領者仍可死守》,2012 年8 月14 日
[3] Richard Sennett, The Fall of Public Man(New York, London: W.W. Norton & Company,199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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