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尤里安。鬻文之徒,勞動最光榮。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

碼頭工人罷工,和黃旗下的「香港國際貨櫃碼頭」(簡稱HIT)申請禁制令將他們逐出碼頭,法官李瀚良聲稱「示威不一定要在碼頭進行」,即日核准,速度快過邦民財務借錢……不,是比財務公司更體貼,人家高等法院連在公眾假期竟也開門辦公全力以赴做到最好,為誠哥服務。

「示威不一定要在碼頭進行」,有望榮膺今年愚人節笑話之冠。有誰敢說六四燭光晚會也不一定要在維園進行,我們大可各自躲在家裡表達意見,言論自由絲毫無損?何況罷工之所以為罷工,就是以阻礙企業如常運作牟利作為談判籌碼,它與示威的分別在於不靠聲音大靠形象漂亮,它靠的是實效。趕人離開工作地點,為的是「恢復正常運作」——「正常運作」包括十年如一日的七十二小時超常工時,吃飯如廁都沒時間的緊湊工作安排,隨時被風雨吹襲從十多層樓高度墮海的奪命工作環境——恰與罷工邏輯背道而馳。馬克思寄望工人階級成為革命主體,不是因為工人悲慘,較工人更悲慘的乞丐、性工作者在十九世紀的英國比比皆是。販售慘情故事或許賺人熱淚,憐憫與施捨卻通不到革命之路,工人不可小覷,皆因他們拿握了整個社會的經濟生產。人人不開工,貨櫃會從船上自動飛到拖頭就座嗎?和黃本地港口業務去年收入逾五十七億,錢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年薪過百萬安坐冷氣房的法官對罷工無知,不足為奇,有趣的是HIT要脅工人必須今晨復工,違令者炒。《僱傭條例》第九條列明「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假如HIT當真開除罷工工友,是犯法的。尤有甚者,以非法解僱恫喝他人,根本已經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廿四條的恐嚇罪,由於這是刑事罪,原則上律政司大可即時起訴HIT,工友連找大狀也可以省掉,蹺起雙手食花生就行。面對如此刑案,整個司法機器紋風不動,不獨因為證據模糊,而是這種舉措超乎常識。你曠工,老闆炒你魷魚天公地道,還膽敢報官?

反過來說,就是罷工作為一種正當權利的思維,仍然沒有進入我們的常識。罷工既不正當,自然是犯法的,暴力的,反秩序的,活該被維持正義的警察和保安清場,禁制令早發遲發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相信它一定得發;相對的,罷工既不正當,(理論上)保障罷工權利的法律也就等於不存在,反正大家見工前寧可花一晚燙衫也不會讀兩頁勞工法。香港人的「法治意識」,往往是順民意識的同義詞。

少時看武俠小說,私仇莫甚於殺父奪妻之仇。工傷頻生的貨櫃碼頭不是沒奪去過為人父親的性命,荒謬的工時亦導致工友之間婚變多多妻離子散,如果我們不生氣,那為甚麼不生氣?在性別意識不進步、性傾向歧視條例連諮詢也不許諮詢的香港,這恐怕不是出於揚棄核心家庭的緣故。

感情磨平了,人就甚麼也幹得出來。據悉碼頭的保安公司正大量增聘人手準備對付罷工,去應徵的人又抱著怎樣的心情?是為保飯碗奉命行事嗎,但,不過是對付罷工特設的臨時職位,這個飯碗保得了多久?沒有身後身,也沒有眼前路。封鎖線的另一邊,或許是從未享受過罷工成果的前工人。上班下班,逼車逼船,吃飯睡覺,「和平理性」每一天,大概就是這樣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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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sponse

  1. W.K. LEUNG

    誰能救我?
    香港法治已死-我的經歷
    重點
    1. 廉政公署調查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及關淑馨後雖然沒有採取進一步之行動,但她們包庇犯事者(罪犯及涉事之警員)之事實是無從否認的。
    2. 本人曾向梁振英特首及全部立法會議員求助但他們如果不是沒有回應便是敷了事。
    3. 得到警員及法官們的包庇,不明身份之犯事者明目張膽地不斷入侵我家破壞我的物件及千方百計向我下毒。

    事件撮要
    1. 2009年3月我的住宅單位當我不在時不斷遭不明人士入侵,信箱遭到破壞,銀行寄給我的信用咭收不到。我向天水圍警署報案(案件編號09018049)但該警署主管韋垣武警司不肯調查。
    2. 我向投訴警察科投訴後(CAPO NT RN09001123)韋警司指派馮群明督察調查此事。我家每座大厦皆有閉路電視錄影監察。馮督察在此事中包庇犯事者。他說已看過有關錄影帶但並無發現可疑人士。
    3. 警察投訴科對我的投訴全不理會所以我取消我的投訴。
    4. 事情並沒有完結。犯事者繼續入侵我家破壞我的物品。大厦地下管理員又常將大門打開令非住客也可自由出入。我向管理處投訴但不受理。
    2010年5月16日大約下午7:30 我出門時發覺大門被打開,保安員蒙强坐在椅上而頭則俯伏在保安枱上。我多次要求他將門關上但不獲理會
    5. 我向管理處投訴。管理處經理陳志輝先生回信說經過調查後發覺保安員盡忠職守並說出事件的另一板本。我要求陳經理安排我觀看CCTV錄影帶但被拒絕。我向警務署牌照科投訴要求他們對有關保安員採取記律行動。牌照科將調查此事交回天水圍警署。該警署又再指派馮群明督察負責此事。幾經交涉下我終於在2010年6月26日在天水圍警署內觀看該錄影帶,影帶內容和我描述的一模一樣。
    6. 馮督察對此事願跟進。我向韋警司及警察投訴科及監警會投訴並無結果。我向行政長官曾蔭權投訴,曾長官敷衍了事。
    7. 2011年7月18日我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HCA153/2011) 要求高院頒令警務處長,監警會及行政長官正確地處理我的投訴。高等法院法官鍾安德看過文件後拒絕我的申請。
    8. 2011年7月27日我向上訴庭上訴(CACV138/2011)。在我交入法庭的論辯大綱中我從頒發司法覆核命令的條件開始,引用了5條法例及12宗案例說明我此件案件是一件適宜頒發司法覆核的案件。
    9. 此案在2011年10月20日開庭,由袁家寧及關淑馨兩位法官主理。關法官在庭上欺壓我及引導我在庭上說她想我說的話。我向總法官張舉能投訴。張法官將我的投訴信交回2名被投訴的法官處理。
    10. 收到投訴信後關法官仍不避嫌堅持寫判決書而該判決書將事實嚴重扭曲及全無引用我交入法庭的資料。袁法官同意判決書內容及關法官的做法。明顯地她們是有預謀去否決我的申請。
    11. 2011年11月1日我以書面連同有關文件向亷政公署投訴她們(IF/2011/4963)。2012年1月18廉署周先生來電告訴我調查已完畢但他們找不到貪汚的證據。
    12. 2012年8月14日我寫信給現任特首梁振英先生要求他嚴肅處理此事。梁特首回信對我的要求敷衍了事。
    13. 2013年5月6曰我寫信告知梁特首犯事者向我下毒。特首回信建議我報警。
    14. 犯事者不斷千方百計向我下毒,雖然我不相信警方會嚴肅處理,在2013年8月28日我打999電話向警察報案(TSW RN 13027609) 。
    15. 此事我曾向全體立法會議員求助。他們如不是不理會就是敷衍了事。最令我失望的是一向標榜正義敢言維護法治的民主黨及公民黨議員對此事噤若寒蟬。
    16. 中國領導人時常強調香港要依法施政,特首梁振英常說民生無小事。此事關乎我的性命,請特首梁振英高抬貴手,嚴肅處理此事。
    2013年10月14日
    梁偉權
    此事件之文件可在下列連結觀看(需用openoffice軟件)
    https://app.sugarsync.com/iris/wf/D2723445_86586427_9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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