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愛對小孩帶來的所謂傷害,其實並不是什麼陰影或心理變態的可能,反而是社會文化對「童性戀」的譴責和負面判斷。因為這類兒童既沒有弄傷身體、心理上也沒有恐懼、不安等負面情緒。

文/妹仔

一位21歲補習miss和15歲小男友做愛後,因為下體感到不適而相伴求醫,卻被醫生揭發miss「衰十一」。此事見報時引起一陣轟動,各人紛紛謾罵:「明明大家你情我願,憑咩要個miss坐監啫!?」

「阻人扑嘢」的法例


眾所周知,醫生告發兩人的憑據就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此罪名最高刑罰需監禁10年。換句話說,這個剛大學畢業的miss就因為和比自己小6歲的男友做愛,得在獄中渡過她的大好年華。

加上人稱「衰十一」的第124條《刑事罪行條例》:「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其實都在禁止與未滿16歲人士性交的行為

但是,「未夠稱做愛」越趨普遍,這不是公開的秘密嗎?由家計會發表的《2006年青少年與性研究報告》可見,中三至中六有性交經驗的受訪男生由1991 年的1.2%升至2006 年的13.2%,而女生則由0.2%增至8.2%。況且,在2011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經建議廢除14 歲以下男童無性能力的推定。報告書中更直指: 「事實擺在面前,14 歲以下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但香港的法律卻拒絕承認這一事實,這樣的處理顯然違反常理。」此推定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獲得認同。所以,若仍以「16歲以下未有性交能力」作為法例中年齡界線的界定原則,無疑十分保守和過時。

既然已經承認未成年也能擁有性交能力,這些法例為什麼仍然這樣不允許呢?再細看這些條文,會發現一行字:「兒童同意不可作為辯護理由。」此外,而「兒童同意進行性事」亦形容為「被成人煽動」下作出的決定。可見有能力做愛並不等於可以做愛,即使少年在生理上承受得到,他們做愛與否的決定卻只能是被教唆的,但原因何在?或會解釋道:畢竟少兒不懂「性」,而「性」又是一樣何等複雜、尷尬的事;因此,他們應被放在無菌的溫室中慢慢長大,避免身心受傷……這些說法看似合情合理。但說穿了,其實是一種家長式的極權管制。

 

純潔無暇的歡樂童年?

 

16歲以下的人在這些法例裏被禁言,意義和《兒童權利公約》相似:即使「兒童自願」的性行為,也必須和戀童性侵犯看齊。但是,如果他/她在性事中出於自願、而且還很享受,我們到底要保護什麼呢?總是把兒童在性事上看作被動的、需受保護的,便是上述的家長式極權心態。

 筆者從就讀幼兒教育的朋友口中聽聞此事:於幼稚園實習期間,一個小女孩脫掉衣褲,兩雙小手撫摸身體。老師眼見便立刻喝罵和阻止女孩。他們從沒解釋原因,只強調一句:「咁係唔啱㗎!」如果你也在場,你會怎麼做?或許你不會大聲責罵,卻也可能語重心長的告訴她這個行為是不當的,背後仍是出於好意——保護她。但女孩的不當之處何在?女孩明明沒有受傷,也沒有騷擾別人,為何我們還想「保護」她呢?

當我們看見一個未長大的人接觸到性,都會害怕這些性經驗在他們的童年留下陰影。我們或許會這樣解釋:「小孩正處於摸索階段,對身邊感到好奇。他們接觸性,或許只是碰巧發現觸摸身體的快感,卻不知性是何物。所以這對他們有害。」但這些傷害,真的是性愛帶給他們的?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卡維波,在《兒童性愛心理分析觀點——我兒少期的性與色情經驗》中指出,性愛對小孩帶來的所謂傷害,其實並不是什麼陰影或心理變態的可能,反而是社會文化對「童性戀」的譴責和負面判斷。因為這類兒童既沒有弄傷身體、心理上也沒有恐懼、不安等負面情緒。事實上,筆者兒時便體驗到性的愉悅,卻從不向父母透露任何經驗或愉悅的感覺。筆者甚至害怕自己心理變態,和其他小孩不一樣。想必,如果當初的性事經驗被大人發現後,他們必定紛紛責罵和恐懼,而筆者的童年也會變得很不愉快。

小孩因為蹦蹦跳跳而感到愉快,所以繼續,和因為碰巧觸碰到身體,覺得愉悅,然後繼續有何分別?大人自稱尊重兒童的決定,應讓他們自由成長,但卻暗自設下一個個界線。這種虛偽的開放態度,正是家長式的極權。究竟早接觸性愛實際上損害了什麼?若進一步質問,我們未必能說出一個所以然來。筆者認為,這些基於印象的偏執正正在於我們對性事的偏見、對貞潔的執著。然而在18世紀前,並無人提倡這樣的信念,當時兒童手淫根本不是一個需要恐慌的問題,古羅馬人更把其看作成熟的表現,意味孩子們長大成人。但在工業革命後,為了保證人口、阻止未婚早孕、近親性行為等破壞商業社會秩序的行為和慾望,人們開始壓抑兒童性慾。此後,在男童學院、軍校中開始了大規模的「禁慾運動」。在19世紀末開始,兒童都被戴上貞操帶,以防止手淫。自此以後,兒童漸漸成為了性的絕緣體,大人們都害怕性牽扯到兒童,所以把禁慾情意結強施於他們身上。 貞潔未必是道德上的一個美名,反而是一條為了「維穩」而捆著感覺的繩索。

 

保護了貞潔 摧毀了……

 

家長式極權的原因,又豈止對童貞的偏執?儘管事件中的女孩沒有半點不適、反而樂在其中,大人還是憑著他們的權力,理直氣壯地罔顧兒童的感受,狠狠的拋下一句「不准」,就為了「保護」他們。如果基於「性事很危險」的前設,這樣的心態或許在所難免。姿勢不妥而弄傷下體、甚至意外懷孕,這都可能是性事危險之處。但這都是因為缺乏性知識才發生的,我們不認真教育也罷,還要避開不談?如此的極權在於,我們口裡說著保護,卻從沒解釋、更沒有提供實質的保護。正因如此,人們的性知識貧乏得,鬧出了把尿道當作陰道的黑色幽默。

 

保守的法例 保守的香港


我們當然要保護兒童,免得年幼的他們遭到惡意的侵犯。可是,在這幾年來發生的「性侵兒童案」當中,有幾宗案例的當事人都是你情我願的,21歲miss和15歲男學生便是其中一例。一失足成千古恨,miss只不過是和男友親密親密,也要背負承受社會眼光、前途崩毀的壓力。更可能被家人指罵,說她敗壞家聲。無論成年與否,都難以背負這樣的傷害。與其告誡年輕人們要認清後果、不要衝動,何不反思到底是什麼把你情我願的性愛塑造成不倫之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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