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歐洲啟蒙運動於17世紀開始以降,人類對社會制度的理解有了根本性的改變。在此之前,社會制度跟宗教的教條一樣,被視為由神所賦予的。不但不能為人所改變,而且對那些制度必須絕對服從。後來,一連串的歷史事件令人類對社會制度的必然性起了疑惑。歐洲人開始運用理性來了解這個人文世界。結果,社會制度從宗教的管制中突破出來,它的存在再不是為了取悅神明,而為了人類共同生活的福祉。這種對社會制度的理解,在歐洲人於18至20世紀的全球性擴張和工業革命帶來的現代化浪潮下,向全世界輸出。很多國家,包括中國,在軍事力量的失敗下,完全被理性主義思潮征服。

曾生活於20世紀的人,對於社會制度為人民的幸福快樂而存在的論調應該不會感到陌生。問題在於,如何才可以達到以上目的?有什麼東西在考慮制度的設立時必須被提出?有什麼東西有優先性?怎樣才叫「令人民幸福快樂」?這些政治哲學的問題,是多年來政治哲學家所討論的事。筆者希望在此提出其中一種看法。

同情之心,人皆有之。有情有愛的社會,才可令生活在社會的人得到快樂。沒有愛的社會,那不會是幸福快樂的終點。因此,當我們在思考如何定立一套社會制度時,必須嘗試把「愛」放進去。什麼是「愛」?筆者認為,「愛」在社會制度內的意思就是對社會上最弱小的人提供一定的幫助令他們也有機會享受其他人得到的快樂。簡單來說,就是在一個照顧弱勢社群/個人的社會。

社會制度:為社會上最弱勢的人而設

人生而有異,要每人在各方面得到平等是不合理的。不過,正如一位偉大的當代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所說,當你作為一位理性的人,在出世之前不知將來自己在社會的地位和境況如何時,你會選擇同意「投胎」到一個較平等的社會中。由此可見,不論是由於傷殘、貧窮、種族等原因,沒有人希望自己成為社會上最弱小的人。當不幸地成為了其中一人,作為一個人的存在,你會希望其他同被稱為人的存在會幫助你。雖然這看上去像是自利行為的延伸,但是那一個對別人的希望,也是一種對人有同情心的信念。為何有這種信念?因為,大家都是人,也有愛人的道德能力。在這層面上,人是平等的。每個人內心也有一種對人人平等的希望,當這希望成真時,人能從中感受快樂。只有當最弱小的人在社會中受到保護,重視,和幫助時,這個社會才可以真正令最多的人享受到幸福快樂。從中得到快樂的原因有二,首先,不要忘記,在命運和時間的推移下,你總有可能在這變化中的社會變成最弱小的一群,生活在一個保障弱小的社會中,是對自己的一種保障,讓自己擁有免於不安的幸福快樂。第二,根據經驗,當你在有能力的情況下為弱小提供不足時,所得到的快樂比自私地享受一切更多。基督宗教所提及的「施比受更為有福」和孟子說孺子將入於井,必有惻隱之心救之,也是這個道理。

當你認同以上的話,不難理解為什麼我們要為傷殘人士建立特別設施以供使用;不難明白為何要保護兒童免受成人精神或肉體上的傷害;不難知道為何要爭取工人的基本福利,包括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不難了解為何要有機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不難看透為何市民需要法治精神的保障。作為健全的人,有獨立思考的成人,有錢的資本家,在市場具佔有率的工業家和有權勢的政府,他們在社會上是屬於強者的一群,在沒有適當的社會制度規範下,他們可以利用手上的強勢來傷害與之對應的弱者。保護弱小的人,另一個意思就是說讓他們在沒有強者的傷害下追求他們的幸福快樂。

在一個保障弱者的社會,我們不要看見老師利用自己的身份對兒童作出性侵犯,我們不要看見一群無恥之徒強暴女同事後把罪行放在網上供人觀賞;因為我們可以懲罰犯事的老師和那些無恥的暴徒,並利用制度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我們不要看見有錢的商家利用不足讓人生活的工資聘請員工;這樣,低收入人士才可以透過得到合理工資,活得更有人的尊嚴。

我們不要看見無良食品生產商在不顧消費者的健康下牟取暴利;我們要利用制度,在有毒食品大規模流出市場前,防止有市民因此中毒受害。

我們不要看見政府以自己的利益行事,用人唯親,把市民的利益棄之不顧;這樣,我們才可以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向商人輸送利益,令香港市民的利益蒙上損失。

制度,在保護兒童、女士、貧窮階層、消費者和香港市民都是至為重要。

香港的社會制度:只走對了一半的路

香港的社會制度相對很多東亞國家,在保護弱者的層面上完備得多。我們有專為傷殘人士而設的社區設施。我們有社會綜合援助金,讓未能在香港賺取足夠工資以供生活的人可以得到最低的保障。我們有完善的法治系統,讓不合乎社會道德的犯罪人士得到應有的懲罰。我們有新聞自由,讓媒體可以在不受政府打壓下把違法的人從社會中顯露出來,同時監察政府的違規行為。我們有獨立和具信譽的消費者委員會,讓消費者在更充足的資訊下購買健康的食品。

不過,香港仍然有不足的地方。

在香港,很多人即使努力工作也未能脫貧,出現了在職貧窮的問題。另外,香港經濟轉型期間,不但工種漸漸減少,而且創造了大量低技術的職位,社會流動性大不如前,令貧富懸殊加劇。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情況下,政治制度出現奇怪的現象。香港政府對於政制改革,往往以北京中央政府的意願為首,而非以香港市民的利益先行。政府內外出現很多不合理不公平的行為,但市民在制度上監察政府的效力卻十分有限。即使香港法例保障了香港人不少自由,我們又有什麼方法,可以防止失去自由?我們又怎樣才可以防止有人破壞既有的法治精神,令犯法的人被判罪?

民主制度是出路

社會是由人民組成的。在現代社會中,人民有權參與管理社會,令人民自己的生活得以改善。只有當香港人在政治上有了民主,政府才真正的在制度上對所有人民負責。只有當我們手上有權選出政府時,政府才會加強對各階層不同人士的照顧,而非只討好有錢階層。只有當我們有能力把專制政府拉下台,我們才可確保司法機關有能力捍衛法治精神。只有當我們能用選票警告政府背離人民利益的結果時,我們才可以確保政府會盡一切努力服務人民,令人民免受老闆的剝削和食品生產商的欺騙。

不過,民主的效率不比獨裁制度為好,每當社會政策出台時必需要長時間的討論和妥協,在經濟效益上實屬損失;而且,選上去的政府也不一定是最具能力的。但是,它能保障社會上的弱勢社群,令香港的經濟成果不只被少數人所奪取,而是向更多有份的人分享;它也能防止有能力的政府為了私利而出賣民眾的利益,並且防止政府隨意剝奪我們的自由和權利。

香港人需要民主,因為只有民主制度才能保障社會上的弱小,令更多的人可以幸福快樂地在香港生活。

民主,達到了社會制度的目的。
亦風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原文載於: http://hk.myblog.yahoo.com/fortress-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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